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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2025-10-11 14:48 1200 来源:海文考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一流政法大学建设,贯彻法科一流,多科融合的办学要求,提升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免生工作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三条  推免生推荐工作,应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择优选拔。在对考生学习和科研能力等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查。

第四条 各学院推免生的名额,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校推免生名额,以各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专业人数比例为基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综合考量国家级一流专业、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等情况,并参照学院近三年绩效评价结果适度调配名额。研究生支教团等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决定推免工作的重要事项。

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主管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学生工作等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等职能部门和各学院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各指派1人组成,负责推免生的推荐等事务性工作。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对推免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

各学院成立推免生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院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学院推免生工作。学院工作小组由学院党政负责人及2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代表组成,总数一般不少于7人。学院的推免生方案须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教务处组织实施推免生的推荐、材料复核工作。

第二章  推荐

第六条 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通知审议通过当年推免生工作计划并公布。

第七条 学生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方获得入围资格。获得入围资格的学生才可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延长修业年限学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在校期间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本学院或专业(方向)前20%(退伍生的绩点可适当放宽到60%,若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可直接获得推免资格),入围比例的计算方式为排名位次数/当届所在学院或专业(方向)总人数;学分绩点以课程首次考核(缓考)成绩计算,补考和重新修读成绩不计入推荐免试研究生的绩点核算中。

(四)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或参加其他语种相应等级考试且取得相应水平成绩(具体参照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发布的《各类外语等级考试水平与大学生公共外语等级考试各语种六级合格水平对照表》)。

(五)体育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

(六)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七)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八)品行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八条  由各学院受理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获得入围资格且提出申请的学生,需依照本条规定,以在校期间的学业表现、附加分之和进行推荐排名。学业表现按该生在校期间所学课程的加权百分制平均分计。

排名总分计分公式=课程加权百分制平均分+附加分

附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学术成果类

1.校定核心刊物所发表的学术论文

以独立作者在校定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研究领域的科研论文(不低于4000字),C1类及以上计2.5分,C2类计1.5分。合著的,第一作者计相应分值的一半,非第一作者计相应分值的四分之一。

所发表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华东政法大学,否则不计分。

所发表论文均须经学院推免生工作小组审核鉴定,并通过学院组织的公开答辩后方可纳入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

2.“华东政法大学本科生学术论文竞赛”获奖

获一等奖的,计1分;获二等奖的,计0.5分;获三等奖的,计0.25分。多人合作,均摊计分。

(二)创新实践能力类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项目负责人计2分,项目参与人计1分(多人参与,均摊计分)。上海市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项目负责人计1分,项目参与人计0.5分(多人参与,均摊计分)。其他能体现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省部级以上高水平项目,由学生按照当年推免生方案提交材料,经学院认可后可参照加分。

(三)荣誉称号类

上海市青年五四奖章、上海市优秀共青团干部、上海市优秀共青团员、上海市大学生年度人物,计1分。“知行杯”上海市大学生社会实践大赛先进个人,计0.5分。其他省部级以上个人称号,经学院认可后可参照加分。

(四)重大竞赛类

获国际或国家级各类重大竞赛一等奖计2分,二等奖计1分,三等奖计0.5分。获省部级各类重大竞赛一等奖计1分,二等奖计0.5分,三等奖计0.25分。

重大竞赛获奖名次均以竞赛实际排名为准,如竞赛设特等奖,则特等奖适用一等奖分数,一等奖适用二等奖分数,二等奖适用三等奖分数,三等奖适用原三等奖分数的一半。如竞赛设金奖、银奖、铜奖;冠军、亚军、季军;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为奖项形式的,则分别适用本办法一、二、三等奖加分规定。对参赛队员人数、队员出场场次等事项无严格规定的团体性竞赛,所有队员计相应分值的一半。竞赛区分项目负责人和队员的,项目负责人按奖项分值计分,其他队员按奖项分值的一半计分。若竞赛分不同层级,同一批参加人员采取就高原则,不累积加分。同一竞赛同等级奖项内再设二级奖项的,不予认定。

学院应根据《华东政法大学推免生重大竞赛加分项目参考目录》对学生的加分项进行认定,并结合专业特点制定本学院加分项细则。该细则若有变动的,应在适用年级的前一年12月底以前完成修订并公布。

(五)其他加分项目

1.志愿服务

获得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计1分。

2.国际组织实习

学生到政府间国际组织实习,经学校认定后,实习期满2个月且为线下,计0.5分;实习期满3个月且为线下,计1分。

3.参军入伍

从校内入伍并退役复学的学生,计2分。若服役期间获得嘉奖奖励,加计1分;服役期间荣获“四有”荣誉称号并记嘉奖,加计2分。以上均为个人奖项,团体奖不予认定。

4.实训实务类

上海市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大赛获奖,获一等奖的,计0.6分;获二等奖的,计0.4分;获三等奖的,计0.2分。多人合作,均摊计分。(此项赛事仅对法学专业学生有效)

5.美育类

    中华经典诵写讲大赛上海赛区,获一等奖的,计0.6分;获二等奖的,计0.4分;获三等奖的,计0.2分。中华经典诵写讲大赛全国总决赛,获一等奖的,计1分;获二等奖的,计0.8分;获三等奖的,计0.6分。

上述成果、获奖及荣誉的取得时间,应当在推免当年提交附件材料的节点之前。同一成果符合多项加分条件,或同一竞赛获得多个奖项的,只取最高分值的一次,不重复加分。同一类别附加分项目获得两次以上的,只取最高分值的一次,不同类别附加分项目分值可以累计相加。

所有类别附加分累计6分封顶,超出6分按6分计。

以上所有附加分项目,若申请人与直系亲属合作的成果不计分、不做参考;与学历、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成果,建议仅做参考,若学院决定计分,须经学院推免生工作小组审核鉴定,并通过学院组织的公开答辩后方可纳入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

第九条  各学院按实际推荐名额的120%审核确定推免生初审排名名单,并进行学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后报教务处复核。学院公示后如有申请人放弃资格的,可按该公示名单中的候补顺序依次递补;经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的推免生名单,一旦公示,不再接受候补。

第十条 教务处对学院报送的初审名单及材料进行复审。

第十一条 教务处将复审结果提交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推免生名单。

经审议确定的名单在各学院及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日;若有修改,另行公示7日。对有异议的学生,学校查明情况,公布处理结果。如无异议,由学校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备案。未经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

列入公示名单的学生应于公示期间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各学院应将推荐结果、学生承诺情况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书面告知学生家长,并要求学生家长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经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推免生自行完成教育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推免服务系统”中的各项内容。

第十三条  推免生名单按照程序报经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审核确认,确认后获得推免生资格。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推免生的接收规则按照上级部门和接收高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被录取的推荐免试研究生不得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对已获推免资格但放弃推免的学生,取消其当年至毕业时各类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

第十六条 学生对推免生工作或名单有异议,可按照相关申诉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本校推免招生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要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应主动向学校报备声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校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校取消其推免资格。对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推免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由相关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招生单位对报考本单位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本办法所称“校定核心期刊”的认定参见科研处《华东政法大学核心期刊目录及期刊等级分类》。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学生绩点、加权百分制平均分、分数计算等均保留小数点后五位。如有并列情形的,则保留小数点位数依次顺延。上述所有数值均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如学院遇重大异议等特殊情形需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商议后提交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级学生开始施行,其中第七条第五项从2024级学生开始施行。原《华东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华政办〔2023〕11号)同时废止。

正文链接:https://yz.chsi.com.cn/tm/tjbf/detail?zsgsId=3416376127&schCode=10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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