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保证推免生质量,促进和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 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 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免工作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学校实施集体议事和集体决策制度,建立推免生工作监督机制、 申诉机制和信息公开机制,实行政策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
(二)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三)突出考查学生的一贯学业表现,注重并加强学生在学期间的过程性评价,将本科阶段学业综合成绩作为推免工作最基础的遴选指标,不得专门组织遴选推免生的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
(四)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学生参军入伍、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符合全面发展价值导向等因素可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学生在某一方面中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原则上只取一项,不得为仅符合单一或部分遴选指标的学生单列计划或破格推荐。
(五)坚持学生自主选择的原则,尊重并维护学生自主选择志愿的权利,不得将报考本校作为遴选推免生的条件,不以任何其他形式限制推免生自主报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教务部、党委学生工作部、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机关等职能部门和各学部(学院)、各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决策推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议推免生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审议推免生名额分配和拟推免生名单,以及全校推免生遴选工作的统筹和推进。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部。
第四条 学部(学院)成立由执行部长(院长)任组长的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成员由学部(学院)相关领导及部分教师代表组成。负责依据本办法制订本学部(学院)推免生遴选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任组长的推免生遴选素质考核工作组,成员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副部长、相关书院书记、辅导员代表组成。负责推免生的思想品德考核,依据本办法制定推免生素质成绩核算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推免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监督下进行,对违反规定或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查处。
第三章 推免对象和推免名额
第 七 条 学校推免生是指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
第 八 条 教务部按照教育部最新推免文件精神及当年下达推免生名额,结合各学部(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专业建设等情况,拟定我校当年推免生工作方案及学部(学院)推免生分配名额,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并予以公布。
学部(学院)根据当年学校分配的指标名额,按照教育部和学校相关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本学部(学院)相关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学科特点及发展需求等因素确定本单位推免名额分配方案,并报教务部备案。
第四章 推荐条件
第十条 学校从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中择优推荐:
(一)思想道德表现优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和信心、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能自觉遵守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积极向上,示范作用明显,得到师生公认。
(二)勤奋学习,基础扎实,成绩优秀,完成大学前 6 学期(五年制为前 8 学期)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限选课教学任务,必修课、限选课无仍不及格课程,所有主修课程首次考核加权平均学分绩点 3.0 以上(含 3.0),并且在本专业(方向)排名进入前 20%。非外语专业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 425分及以上(或其他语种通过全国四级考试),或雅思成绩 5.5 分以上,或托福成绩 80 分以上,外语类专业学生应通过外语专业四级考试。
(三)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五)品行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十条 学校建立科学、全面、严谨的推免生评价体系, 由教务部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申请学生,按以下办法核算综合成绩进行排名。
Z(综合成绩)=X(学习成绩)*90% +S(素质成绩)*5% +T(特殊学术专长成绩)*5%
其中:
(一)学习成绩(X)根据学生前 6 学期(五年制为前 8 学期)所有主修课程首次考核加权平均成绩(百分制)进行核算。
(二)素质成绩(S)是指学生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素质、身心素质、社会实践素质等方面的综合成绩。素质成绩由学校推免生遴选素质考核工作组根据素质成绩核算细则进行核算。
(三)特殊学术专长成绩(T)是综合评价学生科研潜质取得的成绩,该成绩由学部(学院)依据本办法制定推免遴选实施细则并进行评定。推免生学术专长原则上仅限学生本科阶段在核心期刊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作为主力成员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国内权威科研竞赛(全国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国际赛事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特殊学术专长成绩,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第五章 推荐程序
第十 一 条 承担推免生遴选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制定遴选实施细则,向本单位全体学生公布,并于推荐遴选工作启动前报教务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 二 条 推免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部(学院)召开应届本科毕业生动员大会,动员布置、公布推免政策。
(二)学生自愿报名、向专业所在学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三)学校推免生遴选素质考核工作组根据推免生素质成绩核算细则确定申请学生的素质成绩,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个工作日。
(四)学部(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核、特殊学术专长认定。
各学部(学院)应成立不少于 5 人的学术专长推免专家审核小组(专家审核小组成员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相关学生进行公开答辩,答辩全程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开公示,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均需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学生特殊学术专长,须在推免系统和本单位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不得纳入特殊学术专长成绩。
(五)教务部汇总学生学习成绩、素质成绩、特殊学术专长成绩,复审成绩证明材料,根据综合成绩排名和材料复审结果,确定初步推荐名单和候补名单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公示结束,等额推荐的学生填写教育部统一制定格式的《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以下简称《推免生登记表》),学部(学院)签署推荐意见,报送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学校推免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按规定要求公示名单,公示时间执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公示结束,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上传“全国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管理服务系统”。
第六章 后期管理
第十 三 条 推免生可以申请就读我校相关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也可以申请就读其它高校的硕士研究生。推免生申请就读其它高校硕士研究生的,学校将积极向其它高校尤其是重点高校有关专业推荐。
第 十四 条 推免生申请就读硕士研究生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家研究生招生和具体申请高校相关专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 十五 条 学部(学院)、书院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推免生最后一学年的培养、管理和指导工作,使其能够继续努力学习,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扎实、圆满地完成本科阶段学习任务,以优异的成绩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
第 十六 条 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在毕业前的最后一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二)最后一学年有必修课成绩不及格的;
(三)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实践环节考核成绩未取得合格成绩者;
(四)在毕业时未获得毕业证书或学士学位证书的。
第十七条 对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推免资格,已入学的,应当取消学籍,并由河南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第七章 监督和申诉
第 十八 条 教务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部(学院)均应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保证投诉、申诉、监督渠道的畅通,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 十九 条 学生对推免工作任何环节存在异议的,应根据具体事宜、事实、证据和依据形成书面材料,向相关学部(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或相关部门提出异议和申诉,学部(学院)及相关部门应依据事实及时回应和处理。如学生继续存有异议,也可向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由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依据事实给予及时回应和处理。确实存在问题的,视情节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各推荐单位要建立健全回避制度,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如收费辅导教学等)报名参加本单位推免招生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要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校报备声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 一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 二 条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 二十三 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遇国家政策调整时,以当年有关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