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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医药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办法

2025-10-11 11:28 1200 来源:海文考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称“推免”)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及教育部推免工作相关文件要求,结合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二条 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教授代表组成,全面负责学校推免工作。

第三条 学校特殊学术专长推免生遴选工作专家审核小组由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负责对申请学生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和科研竞赛奖励相关内容进行审核认定。

第四条 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领导、纪检委员、相关科室负责人、教师代表及辅导员组成,制定学院推免工作实施办法,具体实施学院推免工作。

 

第三章 推免资格申请条件

第五条 推免资格申请条件:

1.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中本贯通学生、高本贯通学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

2.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乐于奉献;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4.诚实守信,学风端正,且不在处分考察期内。

5.综合素质评价“德育分、体育分、美育分、劳育分和奖励分”(实施操行测评的学年为操行评定成绩)达到85分及以上。

6.达到学校规定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合格分数线(其他语种外语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要求)。

7.本科期间获得过校综合奖学金且未获得过推免资格。

符合上述1-7项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提出推免资格申请:

8.在校期间,累计获得2次及以上校综合奖学金。

9.在校期间,获得市级及以上奖项或荣誉称号,成绩突出者;大学期间服兵役,并有立功表现,受到嘉奖者;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者;参加国际组织实习者。

10.经学校特殊学术专长推免生遴选工作专家审核小组认定具有特殊学术专长或突出培养潜质(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发布通知:学校发布当年推免工作通知,布置推免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院推荐:学院应在本学院推免工作开始前及时公布本学院推免工作实施办法,学生自主申报,由学院组织推荐工作以及综合成绩测算,进行评审、排名。学院公示推荐名单3日。

第八条 特殊学术专长答辩:学院须在推免评审工作开始前,报送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申请材料至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申请学生须经三名以上本校系统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联名推荐。学校特殊学术专长推免生遴选工作专家审核小组组织相关学生在学校一定范围进行公开答辩及审核认定。答辩全程录音录像,审核结果在推免系统和学校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九条 材料报送:学院推免评审工作开始前须报送推免实施办法、工作小组名单;学院公示结束后须报送公示情况、推免结果及申报材料(四六级证书和综合成绩积分奖项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学院公章,统一报送至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条 校级审批: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对学院推荐材料进行初审,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学校公示推荐名单7日。

第十一条 上报系统: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将推免生推荐名单上传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进行审核。

 

第五章 名额分配原则

第十二条 推免名额分配原则:

1.学校将教育部下达的推免名额原则上按学院应届毕业生人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进行分配。

2.推免名额增量部分原则上重点向学校优势特色学科倾斜。

3.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本科应届毕业生,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六章 综合成绩测算方法

第十三条 各学院根据综合排名确定推荐名单,综合成绩测算由奖学金积分和奖励分组成。

1.奖学金积分测算方法如下:根据获得校综合奖学金的次数,乘以相关系数,累计积分(校综合奖学金一等奖系数为3,校综合奖学金二等奖系数为2,校综合奖学金三等奖系数为1;新疆少数民族奖学金一等奖系数为1,新疆少数民族奖学金二等奖系数为0.5)。

2.奖励分的测算方法如下(每类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记分,奖励分最高不超过6分。统计截止日期为推免工作当年的8月31日):

(1)学术类:在“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全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中国研究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中国研究生创芯大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等全国性比赛(含地方赛区,不含专项竞赛、选拔赛及分组赛)获奖,本类奖励项目参照当年度《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评分办法》中“学术、文体竞赛获奖”的项目动态调整。共同完成获奖项目的团队,第一负责人按分值的100%计分,第二至第五成员按80%计分,其余成员按60%计分。如无明确排名次序的团队,除团队负责人按分值的100%计分外,其余成员均按80%计分。本类奖励分由学校团委、教务处审定。

级 别

全国赛

地方赛

成 绩

一等奖及以上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及以上

奖励分

6

4

2

2

(2)文艺类:学校艺术团(民乐团、舞蹈团、合唱团)骨干获得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三等奖及以上者,上海市大学生艺术展演一等奖及以上者。本类奖励分由学校团委审定。

级 别

国家级

市级

成 绩

一等奖及以上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及以上

奖励分

6

4

2

2

(3)体育类: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武术队、女子排球队)获得全国大学生体育比赛前八名者;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武术队)获得全国中医药院校保健体育运动会前三名者。本类奖励分由学校体育部审定。

级 别

全国大学生体育比赛

全国中医药院校保健体育运动会

成 绩

第1名

第2-3名

第4-8名

第1名

第2名

第3名

奖励分

6

4

2

4

2

1

(4)大学期间服兵役,并有立功表现,受到嘉奖者奖励分5分。

(5)参加国际组织(以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信息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实习超过3个月并提供实习证明者奖励分2分。

(6)以第一发明人或专利权人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者奖励分2分。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推免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掌握推荐和接收条件、标准和方法、程序,推免结果公开公示,切实保证推免生质量,维护推免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推免名额的落实工作,如推免名额使用不足,须在学院推免工作期间,及时将剩余名额报送学校,进行全校统筹;如申请学生人数较多且确属优秀,学院可提出候补推荐名单(候补推荐按学生遴选总成绩依次排序),候补推荐人数至多不超过分配名额的10%,在学院公示期间,如正式人选放弃或失去推免资格,候补人选可递补成为正式人选。

第十六条 学生对排名测算或最终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向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并将复议申请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到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确保推免工作政策规定透明、信息公开、申诉渠道畅通,切实保证推免生工作的公平公正。纪检监察部门对推免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第十八条 对在推免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其推免资格。获得推免资格后,入学前未能取得本科毕业证书或毕业前受到纪律处分者,取消其推免资格,并通知接收单位。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中医学(屠呦呦班)、中药学(创新班)、智能医学工程(医工创新班)等专项的推免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施行,原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正文链接:https://yz.chsi.com.cn/tm/tjbf/detail?zsgsId=3416384577&schCode=10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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