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以下简称“推免工作”)是促进和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举措,是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按照全国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以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学校推免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更好地选拔和培养优秀人才,鼓励本科生勤奋学习,特制定本推免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 推免工作分为推荐和接收两个阶段。本办法适用于体育健康学院遴选、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工作。
第三条 “推荐”是指按照有关要求,对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通过严格的遴选程序,确认其具有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免试”是指经遴选产生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
第四条 学院推免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宁缺勿滥。在推荐过程中将本科阶段学业综合成绩作为推免工作最基础的遴选指标,对申请推免的学生进行全面考察,既注重历年学习成绩,又注重科研潜质、创新精神及其他特长,同时加强对学生道德品质和政治思想的考核,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我院优秀应届本科生的遴选和推荐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学科研/研究生科,负责有关日常工作。工作小组由学院院长、党委书记任组长;成员为分管学生和纪委工作的副书记、分管教学副院长、教学科研/研究生科科长、学生科科长、党政办公室主任、年级辅导员和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竞赛训练办公室主任、专业教师代表组成,负责本学院的推免生遴选、审核、推荐工作。
第六条 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组主要职责是在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学院年度推免生的遴选和推荐工作。在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及本办法框架下制定本学院推免生遴选加分具体细则,计算学生的综合成绩,确定综合排名顺序,拟定学院推荐候选人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并院内公示后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院成立推免材料审核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对学生相关科研、创新及竞赛获奖等成果进行审核鉴定。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5人,均需具有正高级职称,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3,可为专业期刊主编、学科竞赛评委等行业内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的专家。
第三章 遴选条件及工作程序
第八条 取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 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定向培养等专项招生计划录取学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二)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品行表现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由学院党委根据学校关于学生思想品德鉴定的有关规定出具鉴定意见,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三) 学习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倾向。所学必修和限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需在专业年级前30%以内(含),且均以初次成绩计算,不得有重修或重考记录。
(四) 英语水平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等级考试425分(含)以上。小语种通过国家四级考试并获得证书,其中日语考生通过国际日本语能力测试2级者视为与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有同等效力;民族医类学生需曾修读大学英语且成绩合格。
第九条 推免生需满足第八条基本条件,按照综合成绩排名择优推荐。
(一)综合成绩=学业成绩×80%+附加分×20%
(二)学业成绩=必修课程和限选平均学分绩点(小数点后保留2位)×10+50
(三)附加分类别及分值
附加分包含科研类、创新创业类、学科类、文体类和综合类,附加分满分为100分,其中综合类加分不超过20分。
1. 科研类
(1)以第一作者发表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每篇计10分。核心期刊以文章见刊当年《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图书馆)、《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为准。
(2)以第一作者(如为共同第一作者,需排名第一)发表SCI论文(不含当年最新公布高风险预警期刊论文),根据文章见刊当年的中科院分区计分。具体计分方式为:
分区 |
分值 |
分区 |
分值 |
一区 |
40分 |
三区 |
20分 |
二区 |
30分 |
四区 |
10分 |
(3)以第一作者(如为共同第一作者,需排名第一)在一般期刊发表论文(需万方、维普或知网全文收录)、学术会议获奖论文,经学院组织专家确认其学术价值后每篇计2分,限2篇,同一研究内容不重复计分。
(4)学生参与本专业相关学术专著编撰(国家级出版社出版),个人撰写字数不低于0.4万字(含),计2分,限2部。
(5)国家级课题负责人(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除外)计 20分,参与者第一、二、三名分别计 15、 10、 5分;省级课题负责人计 10分,参与者第一、二名分别计 8分、 5分;厅级课题负责人计 5分;校级课题负责人计 3分。以同一内容申报获得的课题项目,取最高等级立项加分。
2. 创新创业类
(1)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授权,且在专利授权期内第一发明人计 20分,第二发明人计 10分,实用新型专利不计分。
(2)获得“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或“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或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互联网+”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药祖桐君杯”全国中医药高等院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全国大学生电子商务“创新、创意及创业”挑战赛等省级以上创新创业比赛按获奖级别及主创排名计分,具体计分方式为:
等级 排名 |
国赛 金奖 / 特等奖 |
国赛 银奖 / 一等奖 |
国赛 铜奖 / 二等奖 |
国赛 三等奖 |
省赛 金奖 / 一等奖 |
省赛 银奖 / 二等奖 |
省赛 铜奖 / 三等奖 |
第一主创 |
40 |
30 |
20 |
10 |
8 |
6 |
4 |
第二主创 |
20 |
15 |
10 |
5 |
4 |
3 |
2 |
第三主创 |
15 |
10 |
5 |
4 |
3 |
2 |
1 |
第四主创 |
10 |
5 |
/ |
/ |
/ |
/ |
/ |
第五主创 |
5 |
/ |
/ |
/ |
/ |
/ |
/ |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国家级立项项目负责人计3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省级立项项目负责人计2分、成都中医药大学科技园创新创业课题立项项目负责人计1分。
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类别或赛事以最高分计入,不累加;不同项目参加同一类别或同一赛事可累计加分。
3. 学科类
(1)由学校学科竞赛办公室认定的权威国家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一等奖计 40分,二等奖计 20分,三等奖计 10分。学院认定的省级学科竞赛(指学院组织参赛的四川省高校体育教育专业学生基本功大赛暨阳光体适能大赛、全国高校运动康复专业学生技能大赛等)一等奖计 6分,二等奖计 4分,三等奖计 2分。同一类别比赛,以最高奖项计算,不重复计算。
(2)参加全国中医经典能力等级考试或西部经典等级考试,根据得分等级计算加分。所有考试成绩均按百分制计算,非百分制的记分进行转化后计算。转化分=考试得分/考试总分×100%,具体计分方式为:
分数 等级 |
三级/六级 |
二级/四级 |
一级/三级 |
≥90 |
15 |
10 |
6 |
80≤分数≤89 |
10 |
8 |
4 |
70≤分数≤79 |
8 |
6 |
2 |
60≤分数≤69 |
6 |
4 |
1 |
此项不累加,以最高分计算。
4. 文体类
(1)获得国家级大学生文化艺术节团体或个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每人次计15、10、5分;获得省级大学生文化艺术节团体或个人一等奖的每人次计4分。同一作品参加不同级别赛事以最高分计入,不累加;不同作品参加同一赛事可累计加分。
(2)体育竞赛获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或更高级别赛事、全国大学生单项锦标赛及四川省大学生运动会、四川省大学生比赛等体育竞赛分团体、个人、名次、等次计分,具体计分方式为:
赛事级别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名 |
第八名 |
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及以上赛事(含国家体育总局、国际奥委会等举办的赛事) |
30 |
25 |
20 |
16 |
12 |
8 |
6 |
5 |
全国大学生单项锦标赛及四川省“贡嘎杯”比赛等 |
15 |
13 |
11 |
9 |
7 |
4 |
3 |
2 |
全国中医药院校传统保健体育运动会 |
5 |
4 |
3 |
2 |
2 |
2 |
1 |
1 |
省级大学生比赛(单项) |
4 |
3 |
2 |
/ |
/ |
/ |
/ |
/ |
省级大学生比赛(团体) |
5 |
4 |
3 |
2 |
2 |
2 |
1 |
1 |
获奖等次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
/ |
/ |
/ |
/ |
省级大学生比赛(单项) |
3 |
2 |
1 |
/ |
/ |
/ |
/ |
/ |
省级大学生比赛(团体) |
3 |
2 |
1 |
/ |
/ |
/ |
/ |
/ |
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级别赛事以最高分计入,不累加;不同项目参加同一赛事可累计加分。同一项目认定范围为:
加分项目 |
包含单项内容 |
足球 |
11人制、5人制等所有足球类别比赛 |
篮球 |
5人制、3人制等所有篮球类别比赛 |
排球 |
室内排球、沙滩排球、气排球等所有排球类别比赛 |
武术 |
武术套路: 各类个人拳术、器械项目
|
散打 |
各级各类散打项目 |
舞龙舞狮 |
舞龙自选、舞龙规定、传统舞龙、竞速舞龙;南狮高桩自选、传统南狮;北狮项目;彩带龙;创意龙狮等项目 |
体育舞蹈 |
桑巴舞、恰恰舞、伦巴舞、斗牛舞、牛仔舞、华尔兹舞、探戈舞、维也纳华尔兹舞、狐步舞、快步舞、自编动作等 |
操 类 |
1. 啦啦操:技巧啦啦操规定、技巧啦啦操自编,花球啦啦操规定、花球啦啦操自编、街舞啦啦操自编等。
2.竞技健美操: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混合双人操、三人操、五人操等 |
羽毛球 |
单项:男子单打、女子单打、男子双打、女子双打、混合双打; |
游 泳 |
50米自由泳、100米自由泳、200米自由泳、50米蛙泳、 100米蛙泳、50米仰泳、100米仰泳、50米蝶泳、100米蝶泳、 200米个人混合泳、4×50米自由泳接力、4×50米混合泳接力、 男女4×50米自由泳接力、男女4×50米混合泳接力等 |
毽 球 |
各级各类毽球比赛 |
卡巴迪 |
各级各类卡巴迪比赛 |
浆板 |
200米竞速;长距离赛(6000-8000米);200米接力等 |
乒乓球 |
单项:男子单打、女子单打、男子双打、女子双打、混合双打; |
网球 |
单项:男子单打、女子单打、男子双打、女子双打、混合双打; |
(3)所有体育赛事加分认定由学院竞赛训练办公室进行。
5.综合类
(1)获得全国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国家级金奖、银奖、铜奖分别加20分、10分、5分;省级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金奖、银奖、铜奖分别加4分、3分、2分;校级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获奖加1分。
(2)获得全国先进个人称号或优秀团队第一负责人每人次计 10分,不累加。具体项目由学生处和校团委认定。
(3)学生参军入伍服兵役计 5分;荣立个人三等功计 5分。
(4)截止当年学校推免生工作通知确定的时间前取得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列的国际组织 3个月及以上实习录用通知书或工作录用通知书,并切实参加实习或接受工作的,计 5分。本项不累加。
(5)获得“四川省综合素质 A级证书”者,计 5分。
(6)外语水平达到国家六级等级考试425分(含)以上的计4分。
(四) 附加分加分项目中成绩或荣誉的取得,均须以成都中医药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在成都中医药大学学习期间,修读专业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当年收缴材料的截止时间前取得。
(五) 学生获得的各类奖项需在提交申请时提供有正式的证书或文件,学术论文必须已见刊发表或有正式的录用通知,专利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
(六)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第十条 推荐免试研究生名额分配。
(一)名额向国家战略发展急需的拔尖创新人才学科、一流学科、交叉学科等倾斜。
(二)学院综合考虑学科硕/博士学位授权点、国家级特色专业、省级以上一流专业、以及考研率等专业情况根据学校下达名额对学院内专业进行名额分配,不得超额推荐。
(三)若各专业未能完成推免生计划,空余名额由学院统一收回再次分配。
第十一条 工作程序。
(一)学院按照本办法的原则和规定,制订年度推荐工作实施方案并在推荐工作启动前进行公布。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学院提交《成都中医药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成都中医药大学学生成绩档案表(学生成绩单需上传推免系统),包括截止推免前所有必修、限选课课程、环节成绩,以及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三)申请学生加分项目中如含有科研类、创新创业类及学科竞赛类加分,学院需在院内一定范围内组织公开答辩,由学院推免材料审核专家组担任答辩专家,对相关成果及获奖进行审核鉴定,并出具明确审定意见。答辩过程需全程录音、录像。
(四)通过初选的学生,由学院填写《成都中医药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登记表》(附件2),经学院推免工作小组研究,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后上报学校推免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五)学院将审定的名单在学院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推免学生的学业成绩、加分成绩附件支撑材料,公示期不少于3天。有异议者可向推免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工作小组进行复议,网上公布复议结果。如原公示内容有变化的,对变化内容另行公示3天。未经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如无异议,由学院上报学校。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推免工作全程接受学校及学院纪检部门监督。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和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将推免工作中学生的申诉均纳入校内申诉渠道,确保推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凡发现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学校将按有关纪律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在整个推免工作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如被检举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或由于工作渎职造成学校工作损失、影响学校声誉、产生恶劣影响的,一经证实,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已取得推免资格的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一)不能在获取推免资格当届按时完成本科阶段学业并取得学士学位者;
(二)受到法律、行政处罚或学校纪律处分者;
(三)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科研失信行为者;
(五)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者;
(六)毕业时再次进行资格审查,违反遴选基本条件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之规定如与上级主管部门政策不一致时,以上级主管部门政策为准。如有未尽事宜,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体育健康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成都中医药大学体育健康学院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