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化学专业 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 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办法
为了保证化学专业推荐优秀2022级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免试攻读全日制教育硕士的质量,根据《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国办发〔2024〕27 号)、《北京师范大学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综合考核办法》(师教〔2024〕7号)(附件1)和《关于组织珠海校区2025年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工作办法。
一、推荐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成立文理学院化学专业2025年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推免工作小组),由文理学院化学专业教师和教务教师组成,统筹安排推免工作,负责制定推荐工作实施细则、审核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考核并提出推荐免试生名单等工作。遇到本办法未涉及内容或争议事项,由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小组负责处理,或在一定范围内组织专家审核,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重大争议事项报学院教学委员会处理。
二、申请条件
公费教育师范生申请本研衔接,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深厚的爱国主义情怀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和仁爱之心,热爱教育事业,富有奉献精神;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外语水平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3.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4.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5.遵纪守法,无任何违法违纪处分记录;
6.身心健康,体质健康测试达到本科毕业标准。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有本研衔接申请资格:
1.前三学年有一门及以上通识必修课程和专业必修课程(含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专业限选课程和卓越教师养成课程)不及格,且未通过重修获得合格成绩者;
2.截至第六学期末,未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前三学年专业必修课程(含已开设的通识必修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专业限选课程和卓越教师养成课程)的学分者;
3.其他违反《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有关规定者;
4.已经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协议者;
5.生源所在省份没有提供相关专业履约任教地(市、州、盟)范围的。
三、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具体环节
2025 年 8 月 22-26 日:
2025年推荐免试攻读全日制教育硕士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推免工作小组)完成2022级化学(公费师范)专业学生主修课程所有有效成绩排名,并在专业内公布。
通知资格审核合格的学生填写《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推荐免试研究生申请表》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公布提交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025 年 8 月 27-28 日:
教务老师收集本专业《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推荐免试研究生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28日17:00整。将全部纸版申请材料提交至文理学院教务办公室孙磊老师(地址:励教楼F402-A)逾期不再接收任何新增的信息和证明材料。
2025 年 8 月 29-30 日:
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小组审核学生提交的《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推荐免试研究生申请表》和证明材料。
计入弘文书院提供的“社会服务”项加分,计算2022级学生的综合评价成绩并排名。
2025 年 8 月 31 日 -9 月 2 日:
公示本专业2022级学生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综合评价成绩和排名。公示期间,学生对综合评价成绩或排名如有异议,提交本系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组处理。
2025 年 9 月 2 日:
公示期满,提交《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推荐免试研究生申请表》、《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审查情况一览表》(含电子版)至珠海校区教务部。
四、综合考核计分方法
综合考核采用结构计分法:综合考核成绩细则规定详见附件1《文理学院化学专业2025年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推荐免试研究生综合考核计分细则》,社会服务部分的综合考核成绩细则规定详见附件2《北京师范大学弘文书院本硕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综合考核社会服务部分计分细则(试行)》。
主修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成绩的计算方法如下,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三位:
平均学分绩=(∑ N i=1课程i的成绩×课程i的学分)/(∑ N i=1课程i的学分)
五、申请程序
(1)根据 2025年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简称“工作办法”),完成化学专业2022级公费师范生的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专业成绩排名,并在教务管理系统公布。通知资格审核合格的学生填写《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推荐免试研究生申请表》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公布提交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相关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28日下午17:00整。将全部纸版申请材料提交至文理学院教务办公室孙老师,逾期不再接收任何新增的信息和证明材料。
(3)根据学校下达的推荐免试研究指标及院内各专业指标分配,按照学院推荐免试研究工作实施细则和综合排名方案择优确定拟推荐名单,并发布至教务管理系统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参加推免学生的姓名、专业、综合成绩、排名、资格获得情况以及咨询申诉渠道等信息。
六、申诉渠道
学生对公示名单如有异议,可以通过申诉电话或邮箱在公示期内向进行反映,对于核查存在问题的学生依规进行相应处理。
如对课程、各类学术论文和学科竞赛等综合考核成绩有异议,请联系孙老师。
其他事宜有异议请联系推荐工作教师代表蒋老师。
社会服务部分综合考核成绩有异议,请联系辅导员陈老师。
文理学院(化学专业)
2025年8月
附件1:
文理学院化学专业2025年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
推荐免试研究生综合考核计分细则
一、科研加分标准
1.学科竞赛奖(截止时间到2025年8月28日17:00前)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国际级 |
3分 |
2.5分 |
2分 |
国家级 |
3分 |
1.5分 |
1分 |
省部级 |
1分 |
0.6分 |
0.4分 |
校级 |
0.4分 |
0.3分 |
0.2分 |
院级 |
0.2分 |
0.15分 |
0.1分 |
其中,美赛O\F一级,M二级,H三级。非化学类竞赛降一个等级。
2.科研项目
国家级:结题:主持:3分;参加2.5分
省部级:结题:主持:2分;参加1.5分
校级本科生科研基金项目:结题:主持:1分;参加0.5分
3.发表学术论文及专利 (论文发表或正式接收截止时间到2025年8月30日17:00前)
1)SCI系统收录刊物:
TOP 期刊:第一作者(含共一作者,导师不参加排名)2.5分;第二作者1.5分;第三作者1分;其他作者0.5分
非TOP期刊:第一作者(含共一作者,导师不参加排名)2分;第二作者1分;第三作者0.5分;其他作者0.3分
2)EI、ISTP、核心期刊(ChinaA):
第一作者1分;第二、第三作者0.5分;其他作者0.15分
3)专利:北京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已获授权证书,等同于非TOP期刊论文,遵循上述期刊论文加分规则
补充说 明:
1)非化学专业的竞赛奖降一个等级,如:国家级的非化学专业竞赛一等奖按省部级专业一等奖计。非学科的竞赛不加分。
2)同一系列的学科竞赛只计算最高级别的分值。
3)本科生科学研究基金不累计。
4)特等奖在一级的分数上加0.5分。
二、境外交流加分标准
1.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境外学术科研交流满两个月及以上加2分;
2.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境外学术科研交流满一个月及以上(不满两个月)加1分;
3.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境外学术科研交流满两周及以上(不满一个月)加0.5分;
4.线上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境外学术科研交流满两周及以上(课堂学时数不低于16学时,且通过课程或项目考核)加0.3分;
5.线上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境外学术科研交流满四周及以上(课堂学时数不低于32学时,且通过课程或项目考核)加0.5分。
三、学校推荐免试研究生综合考核计分方法
学校推荐免试研究生综合考核计分方法
内容 |
权重范围 (% ) | |
课程成绩 |
主修课程平均成绩 |
85 |
科研创新 |
各级本科生科研项目 |
0-3 |
各类公开发表的论文 |
0-3 | |
各类学科竞赛获奖 |
0-3 | |
外语水平 |
外语水平(含境外交流经历等) |
0-2 |
社会服务 |
社会工作:社会实践及其他奖励等 |
0-4 |
附件2:
北京师范大学弘文书院本硕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综合考核社会服务部分计分细则(试行)
根据《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国办发〔2024〕27号)和《北京师范大学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综合考核办法》(师教〔2024〕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弘文书院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综合考核社会服务部分计分细则。
一、学生骨干计分细则
类别 |
内容 |
备注 |
书院、校区学生组织/社团 |
组织负责人任期满一年并考核通过,计1.0分。部门负责人任期满一年并考核通过,计0.7分。干事任期满一年并考核通过,计0.3分。 |
(1)学生组织/社团工作与志愿服务、勤工助学等不兼得,为确保公平,获得职责工作内志愿时和劳务的学生骨干不予计分。 (2)在同一时期同一组织中兼任相关职务不重复计分,只计最高分。 (3)校区团委作为业务指导单位的主要学生社团,以校区团委每年提供的名单为准。 (4)申请计分须出具考核合格的相关证明。 |
基层党支部 |
党支书任期满一年并考核通过,计1.0分。 基层党支委任期满一年并考核通过,计0.7分。 | |
基层班团组织 |
班长、团支书任期满一年,计1.0分; 其他班团委任期满一年,计0.7分; 宿舍长任期满一年,计0.2分。 | |
注:该部分计分总计不超过1.0分。 |
二、实践与服务计分细则
类别 |
内容 | ||
志愿服务认定 (不超过1.0分) |
(1)志愿服务计分以小时为单位,志愿服务时长每满1小时,计0.01分。 (2)2024年9月前参加的志愿服务,志愿服务时长以书院当年综合考评结果为准。2024年9月(含)后,参加“i志愿”平台内的志愿服务,服务记录以“i志愿”平台发布导出的服务记录为准;参加非“i志愿”平台发布的其他志愿服务,志愿服务时长以书院青协发布材料为准。 (3)志愿服务为非营利、无偿的援助行为,工作岗位实习、社会实践、获得劳务报酬及学生骨干任职证明的行为不得计入志愿服务。 (4)不同学年的时长(截至学年综合考评材料提交截止之日)不累计,分别计分。 | ||
师范教学实践 (不超过1.0分) |
参与由国家部委、省(自治州、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全国、省(自治州、直辖市)共青团、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校团委、学校、书院组织或支持的教师教学实践项目并成功结项的,队员计0.2分,队长计0.4分;若实践队伍获得国家级奖项,所有成员在原有基础上追加0.6分;获得省部级奖项,追加0.4分;获得地市级奖项,追加0.3分;获得校级奖项,追加0.2分;获得书院奖项,追加0.1分。 |
备注 | |
(1)获得学分的教育实践,获得志愿时、酬劳的师范教学实践等不计分。 (2)同一师范教学实践项目重复获奖则取最高分。 (3)单人参与的实践以队员标准计分。 | |||
社会实践 (不超过1.0分) |
(一)本校项目: 参与由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校团委、学校、书院组织或支持的社会实践项目并成功结项的,队员计0.2分,队长计0.4分;若实践队伍获得国家级奖项,所有成员在原有基础上追加0.6分;获得省部级奖项,追加0.4分;获得地市级奖项,追加0.3分;获得校级奖项,追加0.2分;获得书院奖项,追加0.1分。 (二)非本校项目: ①实践团队获得校级以上(不含校级)社会实践奖励的,依据获奖等级计分,规则同本校项目。 ②在社会实践中成果突出,所撰写的调查报告获得校级以上(不含校级)奖励,或公开发表,或被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采纳的可申请计分。获奖等级/被采纳单位等级为国家级的,计0.6分;省部级的,计0.4分;地市级的,计0.3分。 ③具有正确劳动价值观和良好劳动品质,积极参加各类劳动技能和劳动成果展示、劳动竞赛等活动,表现突出并获得校级以上(不含校级)奖励的可申请计分。获奖等级/被采纳单位等级为国家级的,计0.6分;省部级的,计0.4分;地市级的,计0.3分。 |
备注 | |
(1)同一社会实践重复获奖只计最高分。 (2)单人参与的实践以队员标准计分。 | |||
文体竞技获奖 (不超过1.2分) |
级别 |
内容 |
备注 |
国际级 国家级 |
特等奖1.2分,一等奖1.0分,二等奖0.8分,三等奖0.6分,优秀奖0.4分;团体项目队长及个人荣誉称号获得者追加0.2分。 |
(1)竞技项目第一名相当于一等奖,第二名相当于二等奖,第三名相当于三等奖,第四到八名相当于优秀奖。 (2)文体竞技活动需为由国家部委,省(自治州、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全国、省(自治州、直辖市)共青团、学校、书院等主办的竞技项目。一般性、非权威性民间组织举办的竞赛、大众参与类、展示表演类、宣传推广类不予认定。 | |
省部级 |
特等奖1.0分,一等奖0.8分,二等奖0.6分,三等奖0.4分,优秀奖0.2分;团体项目队长及个人荣誉称号获得者追加0.1分。 | ||
地市级 |
特等奖0.8分,一等奖0.6分,二等奖0.4分,三等奖0.2分,优秀奖0.1分;团体项目队长及个人荣誉称号获得者追加0.08分。 | ||
学校级 |
特等奖0.6分,一等奖0.4分,二等奖0.2分,三等奖0.1分,优秀奖0.08分;团体项目队长及个人荣誉称号获得者追加0.05分。 | ||
书院级 |
特等奖0.4分,一等奖0.2分,二等奖0.1分,三等奖0.05分,优秀奖0.03分;团体项目队长及个人荣誉称号获得者追加0.01分。 | ||
注:该部分计分总计不超过2.2分。 |
三、荣誉奖励计分细则
等级 |
奖项 |
分值 |
国家级 |
获评国家奖学金。 |
计0.8,只计一次,不累计。 |
省部级 |
获省部级行政部门、党团组织评定并颁发证书的荣誉。 |
计0.6,只计一次,不累计。 |
地市级 |
获地市级行政部门、党团组织评定并颁发证书的荣誉。 |
计0.4,只计一次,不累计。 |
学校级 |
获评十佳大学生、自强之星奖、优秀共产党员、京师先锋党员、优秀团支书、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文体之星奖、十佳社长、社会工作奖、志愿服务奖、劳动之星奖等校级荣誉称号、个人单项奖。 |
计0.3,只计一次,不累计。 |
注:荣誉奖励部分计分总计不超过0.8分。 |
四、其他事项说明
1.所有计分事项核算截止时间:2025年8月24日,应于2025年8月24日前完成并取得相关证明方可计分。
2.本细则所列计分事项须按要求在规定截止时间前完成申报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方可计分,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3.如在校期间参军入伍服兵役,在此期间有立功表现或获得个人荣誉等,计2.0分。
4.如在校期间到国际组织实习,或在国际和全国性重大赛事中获得优异成绩,或获评“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等突出荣誉奖励,由书院研究确定加分分值。
5.社会服务部分加分总计不超过4.0分。
6.解释权在弘文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