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海洋大学推荐本科应届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 施办法(修订)》(海大教字〔2021〕9 号)相关要求,结合学院实 际,特制定法学院推荐本科应届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 推免)工作实施细则。
一、 组织领导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学院成立以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分管学 生工作、本科教学工作、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教师代表、团委 书记为成员的学院推免工作组,成员一般不少于 7 人。推免工作组主 要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推免工作。
二、推免类别与申请条件
按照《中国海洋大学推荐本科应届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 施办法(修订)》(海大教字〔2021〕9 号)执行。
三、推免名额
根据学校每年下达给学院的普通推免名额,以专业学生人数为主 要依据,同时考虑专业科技竞赛获奖、发表学术论文情况等因素,确 定各专业推免名额。研究生支教团推免生、在校研究生辅导员推免生、 国 防科工单位补偿计划等推免生推荐名额由学校另行下达。
四、推免遴选指标体系
推免工作注重对学生本科学习阶段的过程性评价,以学生前三 年平均学习成绩作为基础性遴选指标,不再专门组织遴选推免生的考 试,包括笔试、面试等。
将学生参军入伍服兵役、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符合全面发展价 值导向因素纳入学生推免遴选指标体系,综合评价学生各方面表现。 各遴选指标认定及加分规则:
1. 以学生本科阶段平均学习成绩作为基础性遴选指标,由学院 据实统计确定。
2. 学生参军入伍服兵役者,经武装部审核认定,在平均学习成 绩的基础上增加 10 分。
3. 学生科技竞赛获奖、获得的科研成果、发表学术论文, 由学 校统一组织认定,学院根据认定结果评议确定加分分值,分值最高 不超过 8 分。
4. 取得其他符合法学专业学生全面发展价值导向的成果、荣誉、 表彰等的,学院组织认定、确定加分分值,并经学校审核通过,分值 最高不超过 3 分。学术潜力特别突出的优秀本科生,经两位二级教授 (繁荣二层次教授)提名,可向院学术委员会提交代表性作品参加答 辩,根据答辩表现给予最高不超过 5 分的加分,并报学校审核。
5. 学生在某一指标符合多项加分情况时,只能选取一项;学生 在平均学习成绩基础上总加分超过 10 分时,按 10 分计算。
五、推免程序
(一)排名统计
学院统计各专业学生前三年平均学习成绩与排名、相关外语水平 考核成绩,并在学院内公示 3 天。前三年平均学习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1、计算范围:
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已开设的课程,不包括工作技能课程及体 育课、二级制计分课程、推免年度春季学期缓考及补考课程、本专业 培养方案以外的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程( 自 2022 级开始执行,2020、 2021 级学生通识选修课程计算先修的 9 学分,学分不可分割的计算 符合要求的最低学分数)。培养方案内多修的学科基础与专业知识课 程全部计入。所有课程均以初修时的成绩为依据,因初修成绩不及格 重修课程者,重修成绩如及格,该课程成绩在计算平均学习成绩时按
60 分计。
外出交流学习课程的成绩认定:外出交流学习的学生,其成绩由 教务处进行学分认证后,可计入;因故无法在推免工作规定时间内提 交成绩证明的不予计入。法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参照《中国海洋 大学与美国亚利桑那大学合作举办法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课程对接 协议》及《关于法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及出 国学生成绩换算的规定》执行。
2、计算方法:
前三年平均学习成绩= Σ (i 科成绩× i 科学分)/ Σ(i 科学分)
3、非百分制课程分数认定:
五级制:优—90, 良—80,中—70,合格—60,不合格—0。
4、已修读学分要求:已修读学分需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可毕业 学分要求的 80%。
培养方案前三年已经开出的专业必修课、除体育课以外的公共基 础必修课必须全部取得学分。
若因课程安排原因导致无法达到前两款要求的情况除外。
(二)个人申请。公示期满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 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未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者视 为放弃。每位申请者仅可申请推免生中的一种类型。
(三)资格审查。学院推免工作组审查学生的申请材料与推荐资 格。因违规违纪,受到学校(含学院)处分的学生,取消研究生推免 资格。资格审查坚持以德为先,德智体全面衡量,对思想品德考核不 合格者不予推荐。
(四)遴选认定。学院、学校组织遴选指标加分的认定,形成综 合评定成绩,综合评定成绩=前三年平均学习成绩+推免遴选指标加分。
(五)确定拟推荐名单。学院按照各专业综合评定成绩排名,确
定推免生拟推荐名单(含候补名单)。候补名单以综合评定成绩为准, 各专业打通排序。
(六)学院公示。学院将拟定的推免生推荐名单公示 3 天,公示 期间若有异议,可向学院党委反映。
(七)报送。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学院将推荐名单报送教务处。
六、管理与监督
学院将加强对推免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 原则,维护推免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对在推免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即取消其推免 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其录取资格或学籍,并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 应处理。
七、附则
本办法根据现行培养方案制定,由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学院
2024 年 8 月 10 日
原文链接:https://yz.chsi.com.cn/tm/tjbf/detail?zsgsId=3416697558&schCode=1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