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 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 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方案
一、《北京师范大学文理学院中文系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 2025 年度 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小组》推荐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二、申请条件
参照《北京师范大学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综合考核办法》(师教〔2024〕7 号)《北京师范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师教〔2021〕2号)和《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推荐免试研究生实施办法》《北京师范大学文理学院中文系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办法》(2025年 8月)的相关规定,2025年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推荐免试研究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深厚的爱国主义情怀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有理想 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和仁爱之心,热爱教育事业,富有奉献精神;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外语水平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3.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 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4.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记录;
5.遵纪守法,无任何违法违纪处分记录;
6.身心健康,体质健康测试达到本科毕业标准。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有本研衔接申请资格:
1.前三学年有一门及以上通识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含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专业限选课)不及格,且未通过重修获得合格成绩者;
2.截至第六学期末,未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前三学年专业必修课程(含已开设的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专业限选课)的学分者;
3.其他违反《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有关规定者;
4.已经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协议者;
5.生源所在省份没有提供相关专业履约任教地(市、州、 盟)范围的。
6.所学专业课程和第一外语有过成绩不及格者,本专业不接受其推荐免试研究生的申请。
三、综合考核计分方法
综合考核采用结构计分法:主修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所占权重为95%、科研创新所占权重为1%、论文发表所占权重为1%、学科竞赛所占权重为1%,外语水平所占权重为0.5%、社会服务所占权重为1%、院系机动所占权重为0.5%。综合考核成绩细则规定详见附件1(《文理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2025年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推荐免试研究生综合考核计分细则》),社会服务部分综合考核成绩细则规定详见附件2(《北京师范大学弘文书院本硕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综合考核社会服务部分计分细则(试行)》)。
主修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的计算方法如下(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四位):
平均学分绩=(∑ N i=1课程i的成绩×课程i的学分)/(∑ N i=1课程i的学分)
四、 申请程序
2025 年8月22-26日:
2025年推荐免试攻读全日制教育硕士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推免工作小组)完成2022级汉语言文学(公费师范)专业学生主修课程所有有效成绩排名,并在专业内公布。
通知资格审核合格的学生填写《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推荐免试研究生申请表》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公布提交时间、地点和方式。
2025 年8月27-28日:
教务老师收集本专业《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推荐免试研究生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28日17:00整。将全部纸版申请材料提交至文理学院教务办公室孙老师。逾期不再接收任何新增的信息和证明材料。
2025 年8月29-30日:
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小组审核学生提交的《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推荐免试研究生申请表》和证明材料。
计入弘文书院提供的“社会服务”项加分,计算2022级学生的综合评价成绩并排名。
2025 年8月31日-9月2日:
公示本专业2022级学生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综合评价成绩和排名。公示期间,学生对综合评价成绩或排名如有异议,提交本系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组处理。
2025 年9月2日:
公示期满,提交《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推荐免试研究生申请表》、《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审查情况一览表》(含电子版)至珠海校区教务部。
五、申诉渠道
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可实名向“推免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有条理地陈述所异议的基本事实等信息,并将申诉材料发送至以下邮箱:syinqd@outlook.com。“推免工作小组”在收到实名申诉意见后,将依据学校及院系相关规定和办法予以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议决后当面向申诉人反馈议决结果。
附件1
文理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2025年本研衔接师范生
公费教育推荐免试研究生综合考核计分细则
主修所有课程成绩占95% ,科研创新占3% ,外语水平占0.5%,社会服务占1% ,院系机动占0.5%
内 容 |
分 值 |
最高限分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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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成绩 |
专业课平均成绩(平均学分绩) |
平均学分绩的95% |
95分 |
不含外语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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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创新 |
本科 生科 学研 究基 金(校级) |
主持人 |
立项0.1 分 结题0.3 分 优秀 0.1 分 |
1分 |
①所有课题只计 一 次,不能累计,取最高 分值; ②不同级别课题立项、结题、优秀三者均取最高值,不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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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者 |
立项0.05分 结题0.15分 优秀 0.0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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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大 学生 科学 研究 与创 业计 划 |
主持人 |
立项0.2分 结题0.4分 优秀0.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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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者 |
立项0.1 分 结题 0.2 分 优秀0.07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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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大学 生创 新性 试验 计划 项目 |
主持人 |
立项0.3分 结题 0.5 分 优秀 0.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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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者 |
立项0.15分 结题0.25分 优秀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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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表 学术 论 文 |
一百种核心期刊 |
第一作者 |
1分 |
1分 |
①发表的论文必须是规范的学术研究论文,不含文学创作; ② 发表刊物不含各类增刊、副刊、特刊等,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 字; ③论文用稿通知不加分。 ④所有论文加分不超过1分。 | |||
合作者 |
0.5分 | |||||||
CSSCI核心目录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 |
第一作者 |
0.6分 | ||||||
合作者 |
0.2分 | |||||||
CSSCI期刊扩展版 或 CSSCI集刊上 公开 发表的论文 |
第一作者 |
0.5分 | ||||||
合作者 |
0.2分 | |||||||
国内外有正式刊号且连续出版超过2年以上的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 |
第一作者 |
0.4分 | ||||||
合作者 |
0.2分 | |||||||
学 科 竞 赛 获 奖 |
“挑战杯 ” 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挑战杯 ”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华经典诵写讲大赛(国家级) |
一等及以上获奖档次 |
1分 |
1分 |
①一系列的学科竞赛只计算最高档次的奖项。 ②“ 挑战杯”大学生创新计 划竞赛等,项目组长按实际等级计分,其他成员降1个等级计分,三等奖项目不予区分。 | |||
二等 |
0.8分 | |||||||
三等 |
0.5分 | |||||||
“挑战杯”广东省高校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挑战杯”广东省高校大学生课 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人文知识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 创业大赛(广东赛区)、中华经典诵写讲大赛(省级)、“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攀登计划)” |
一等及以上获奖档次 |
0.8分 | ||||||
二等 |
0.5分 | |||||||
三等 |
0.3分 | |||||||
中华经典诵写讲大赛(校级)、京师杯学术论文竞赛/京师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首届“凤凰杯”大学生原创征文大赛、“挑战杯”高校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校级)
|
一等及以上获奖档次 |
0.5分 | ||||||
二等 |
0.3分 | |||||||
三等 |
0.2分 | |||||||
外语 水平 |
境外交流三个月以上 |
0.1分 |
0.5分 |
同一系列英语竞赛奖项只计算最高档次的项目;不得累计加分。 | ||||
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 全国英语演讲大赛 外研社·国才杯外语能力大赛 |
一等及以上等级 |
0.3分 | ||||||
二等 |
0.2分 | |||||||
三等 |
0.1分 | |||||||
广东省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 外研社·国才杯外语能力大赛(广东赛区) |
一等 |
0.2分 | ||||||
二等 |
0.1分 | |||||||
社会服务 |
按附件2《北京师范大学弘文书院本硕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综合考核社会服务部分计分细则(试行)》执行。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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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 机动 |
个别方面极为突出者, 可使用院机动分。 |
0.5分 |
如需使用院机动分,必须由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组全体成员统一表决。 | |||||
1、依据规定,所有填写推免意向申请汇总表并资格审核合格的应届汉语言文学(公费师范)专业学生都填写并提交《申请书》参加综合排名。
2、科研创新课程学分认定与保研加分只能取其一。
3、待发的作品或奖状不予计算。
4、依据国际合作处境外交流申请表判断是否为境外交流。
5、立项后退出的项目不给予“立项”分,以杜绝浪费名额现象。
6、凡享受保研加分的“本基”“国创”如果不结项,将取消申请人的保研资格。
7、推免《申请书》及其加分项务必由本人诚实填写,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律取消申请人的保研资格。另,学生本人填写保研《申请表》的项目、分数均以《综合考核计分方法》为准,填表落实到具体分数;提交《申请表》时务必提交加分佐证材料复印件。
8、学校政策说明保研加分的,按学校政策执行。
9、不在列表中项目原则上不再计算,特殊情况由工作组审议确定。
10、解释权在文理学院中文系。
文理学院中文系
2025年8月
附件2
北京师范大学弘文书院本硕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综合考核社会服务部分计分细则(试行)
根据《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国办发〔2024〕27号)和《北京师范大学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综合考核办法》(师教〔2024〕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弘文书院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综合考核社会服务部分计分细则。
一、学生骨干计分细则
类别 |
内容 |
备注 |
书院、校区学生组织/社团 |
组织负责人任期满一年并考核通过,计1.0分。部门负责人任期满一年并考核通过,计0.7分。干事任期满一年并考核通过,计0.3分。 |
(1)学生组织/社团工作与志愿服务、勤工助学等不兼得,为确保公平,获得职责工作内志愿时和劳务的学生骨干不予计分。 (2)在同一时期同一组织中兼任相关职务不重复计分,只计最高分。 (3)校区团委作为业务指导单位的主要学生社团,以校区团委每年提供的名单为准。 (4)申请计分须出具考核合格的相关证明。 |
基层党支部 |
党支书任期满一年并考核通过,计1.0分。 基层党支委任期满一年并考核通过,计0.7分。 | |
基层班团组织 |
班长、团支书任期满一年,计1.0分; 其他班团委任期满一年,计0.7分; 宿舍长任期满一年,计0.2分。 | |
注:该部分计分总计不超过1.0分。 |
二、实践与服务计分细则
类别 |
内容 | ||
志愿服务认定 (不超过1.0分) |
(1)志愿服务计分以小时为单位,志愿服务时长每满1小时,计0.01分。 (2)2024年9月前参加的志愿服务,志愿服务时长以书院当年综合考评结果为准。2024年9月(含)后,参加“i志愿”平台内的志愿服务,服务记录以“i志愿”平台发布导出的服务记录为准;参加非“i志愿”平台发布的其他志愿服务,志愿服务时长以书院青协发布材料为准。 (3)志愿服务为非营利、无偿的援助行为,工作岗位实习、社会实践、获得劳务报酬及学生骨干任职证明的行为不得计入志愿服务。 (4)不同学年的时长(截至学年综合考评材料提交截止之日)不累计,分别计分。 | ||
师范教学实践 (不超过1.0分) |
参与由国家部委、省(自治州、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全国、省(自治州、直辖市)共青团、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校团委、学校、书院组织或支持的教师教学实践项目并成功结项的,队员计0.2分,队长计0.4分;若实践队伍获得国家级奖项,所有成员在原有基础上追加0.6分;获得省部级奖项,追加0.4分;获得地市级奖项,追加0.3分;获得校级奖项,追加0.2分;获得书院奖项,追加0.1分。 |
备注 | |
(1)获得学分的教育实践,获得志愿时、酬劳的师范教学实践等不计分。 (2)同一师范教学实践项目重复获奖则取最高分。 (3)单人参与的实践以队员标准计分。 | |||
社会实践 (不超过1.0分) |
(一)本校项目: 参与由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校团委、学校、书院组织或支持的社会实践项目并成功结项的,队员计0.2分,队长计0.4分;若实践队伍获得国家级奖项,所有成员在原有基础上追加0.6分;获得省部级奖项,追加0.4分;获得地市级奖项,追加0.3分;获得校级奖项,追加0.2分;获得书院奖项,追加0.1分。 (二)非本校项目: ①实践团队获得校级以上(不含校级)社会实践奖励的,依据获奖等级计分,规则同本校项目。 ②在社会实践中成果突出,所撰写的调查报告获得校级以上(不含校级)奖励,或公开发表,或被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采纳的可申请计分。获奖等级/被采纳单位等级为国家级的,计0.6分;省部级的,计0.4分;地市级的,计0.3分。 ③具有正确劳动价值观和良好劳动品质,积极参加各类劳动技能和劳动成果展示、劳动竞赛等活动,表现突出并获得校级以上(不含校级)奖励的可申请计分。获奖等级/被采纳单位等级为国家级的,计0.6分;省部级的,计0.4分;地市级的,计0.3分。 |
备注 | |
(1)同一社会实践重复获奖只计最高分。 (2)单人参与的实践以队员标准计分。 | |||
文体竞技获奖 (不超过1.2分) |
级别 |
内容 |
备注 |
国际级 国家级 |
特等奖1.2分,一等奖1.0分,二等奖0.8分,三等奖0.6分,优秀奖0.4分;团体项目队长及个人荣誉称号获得者追加0.2分。 |
(1)竞技项目第一名相当于一等奖,第二名相当于二等奖,第三名相当于三等奖,第四到八名相当于优秀奖。 (2)文体竞技活动需为由国家部委,省(自治州、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全国、省(自治州、直辖市)共青团、学校、书院等主办的竞技项目。一般性、非权威性民间组织举办的竞赛、大众参与类、展示表演类、宣传推广类不予认定。 | |
省部级 |
特等奖1.0分,一等奖0.8分,二等奖0.6分,三等奖0.4分,优秀奖0.2分;团体项目队长及个人荣誉称号获得者追加0.1分。 | ||
地市级 |
特等奖0.8分,一等奖0.6分,二等奖0.4分,三等奖0.2分,优秀奖0.1分;团体项目队长及个人荣誉称号获得者追加0.08分。 | ||
学校级 |
特等奖0.6分,一等奖0.4分,二等奖0.2分,三等奖0.1分,优秀奖0.08分;团体项目队长及个人荣誉称号获得者追加0.05分。 | ||
书院级 |
特等奖0.4分,一等奖0.2分,二等奖0.1分,三等奖0.05分,优秀奖0.03分;团体项目队长及个人荣誉称号获得者追加0.01分。 | ||
注:该部分计分总计不超过2.2分。 |
三、荣誉奖励计分细则
等级 |
奖项 |
分值 |
国家级 |
获评国家奖学金。 |
计0.8,只计一次,不累计。 |
省部级 |
获省部级行政部门、党团组织评定并颁发证书的荣誉。 |
计0.6,只计一次,不累计。 |
地市级 |
获地市级行政部门、党团组织评定并颁发证书的荣誉。 |
计0.4,只计一次,不累计。 |
学校级 |
获评十佳大学生、自强之星奖、优秀共产党员、京师先锋党员、优秀团支书、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文体之星奖、十佳社长、社会工作奖、志愿服务奖、劳动之星奖等校级荣誉称号、个人单项奖。 |
计0.3,只计一次,不累计。 |
注:荣誉奖励部分计分总计不超过0.8分。 |
四、其他事项说明
1.所有计分事项核算截止时间:2025年8月24日,应于2025年8月24日前完成并取得相关证明方可计分。
2.本细则所列计分事项须按要求在规定截止时间前完成申报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方可计分,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3.如在校期间参军入伍服兵役,在此期间有立功表现或获得个人荣誉等,计2.0分。
4.如在校期间到国际组织实习,或在国际和全国性重大赛事中获得优异成绩,或获评“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等突出荣誉奖励,由书院研究确定加分分值。
5.社会服务部分加分总计不超过4.0分。
6.解释权在弘文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