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是引导学生志存高远、追求卓越、潜心向学、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确保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以下简称“推免工作”)科学规范,根据教育部关于推免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推荐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做到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开。
(二)坚守立德树人根本,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选拔,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荐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突出考查学生本科阶段的一贯学业表现,注重对学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查,引导学生全面发展。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二、组织与领导
(一)学校成立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推免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二)各学院成立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遴选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推免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推免工作,集体研究本单位推免细则、负责推免工作具体组织和实施、接受学生咨询、申诉和处理等工作。组长由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学院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学院教授委员会(或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组成。
(三)学院推免工作小组组成、学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和拟推免名单均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并报教务处备案。学院纪委要对推免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四)各学院不得将推免生名额跨学校使用,不得以推免名额、推免生工作等为由进行本硕连读培养和宣传。
三、推荐条件
推免生须为纳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录取,未参加过往届推免生遴选的我校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不含第二学士学位和委托培养的学生)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按所在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前三学年(五年制为前四学年)要求的全部必修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
3.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协作精神、综合素养、专业能力和学术发展潜力,有志于在国内继续深造。
4.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本科阶段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5.品行表现优良,本科阶段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6.外语水平和运用能力应满足跟踪学科发展最新动态及国际学术交流的需要。
(二)课程成绩要求
参与常规推荐的学生,课程成绩的排名原则上应列本专业前50%。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的贡献、赢得荣誉的高水平运动队学生课程成绩入围范围可扩大到70%。义务兵役退役复学(入学)学生,课程成绩入围范围可扩大到70%或学分绩点3.0及以上。
课程成绩是指学生前三学年(五年制为前四学年)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必修课程成绩,课程成绩计算采用第一次修读的成绩,补考和重修成绩不用于推荐免试研究生的成绩计算。课程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课程成绩=∑(某门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课程成绩统计截止时间与秋季开学补缓考成绩录入截止时间相同。
(三)国防科工补偿计划和支教团等专项类别的推免生,应达到相关专项类别推免生的推荐条件。
四、推免综合评价体系
综合评价体系由课程成绩、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社会实践活动及思想品德考核等方面组成。其中,课程成绩占比60%,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占比35%,社会实践活动及思想品德考核占比5%。
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社会实践活动及思想品德考核由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实际研究制定。学院要合理设置各遴选指标所占权重及单项指标上线分值,学生在某一方面中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原则上只取一项,不得为仅符合单一或部分遴选指标的学生单列推免名额或破格推荐。不得专门组织遴选推免生的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
推免生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学术专长,原则上仅限学生本科阶段在核心期刊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或与指导老师联合发表的高水平论文(指导教师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作为主力成员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国内权威科研竞赛(全国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国际赛事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各学院要建立健全推免生学术专长审核认定制度和办法,成立专家审核小组(专家组成员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5人),可会同本研究领域权威专家、相关期刊杂志单位或赛事主办单位等,对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并组织相关学生在学校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学生特殊学术专长,须在学院予以公示,未审核鉴定或答辩的,不得纳入学生本人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
五、名额分配原则
在按照应届生毕业人数统一指标划拨的基础上,服务国家战略,支持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包括国家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国家级重点建设学院和人才培养基地等。优先支持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重大科研任务攻关、“双一流”学科建设以及交叉复合型人才和跨学科人才培养。对本科教学先进单位予以激励。
六、推免工作程序
(一)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制定年度推免工作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备案后实施。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学院根据课程成绩、综合素质的审核鉴定情况确定综合成绩及综合排名。
(三)学院按照其推免工作实施细则和综合排名确定拟推荐名单,并在学院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需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
(四)所有拟推荐名单经校推免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推免资格无效。
(五)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相关学生取得推免生资格。
(六)推免生在“推免服务系统”填写报考志愿,接收并确认招生单位的复试及待录取通知。
七、管理与监督
(一)涉及推免工作的原则、标准、方法、程序、名额和结果等重要事项须由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研究、集体决策。
(二)学院完善监督制度,加强管理。将推免生政策规定、推免生资格、申诉渠道等内容进行公开,确保政策规定合理、信息公开、申诉渠道畅通且处理及时。
(三)各学院要建立健全回避制度,若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如收费辅导教学等)报名参加本单位推免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本单位推免的主动报备,并要求相关学生主动报备声明。
(四)获得推免生资格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资格:
1.研究生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
2.取得推免生资格后受到处分的;
3.取得推免生资格后在毕业学年中所修必修课程(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及毕业论文)考核成绩低于满分的80%(或B+);
4.经查实在申请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
(五)学院未按本办法实施的,学校视情况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六)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全校的推免工作进行监督,切实保证推免工作的公平、公正。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此前学校印发的有关推免生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有关具体事宜,学校授权教务处解释。未尽事宜,以教育部最新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