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以下简称“推免工作”)是促进和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举措,是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按照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以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文件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学校推免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更好地选拔和培养优秀人才,鼓励本科生勤奋学习,特制定本推免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 推免工作分为推荐和接收两个阶段。本办法适用于各学院遴选、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工作;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工作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三条 “推荐”是指按照有关要求,对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通过严格的遴选程序,确认其具有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免试”是指经遴选产生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
第四条 学校推免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宁缺勿滥。在推荐过程中将本科阶段学业综合成绩作为推免工作最基础的遴选指标,对申请推免的学生进行全面考察,既注重历年学习成绩,又注重科研潜质、创新精神及其他特长,同时加强对学生道德品质和政治思想的考核,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优秀应届本科生的遴选和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有关日常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纪检工作、本科教学工作和本科学生管理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研究生院、纪检监察室、学生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各1名及学校学术委员会中不担任校内行政职务的专家3-4名。
第六条 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教育部、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指导相关部门及各学院推荐工作组开展优秀应届本科生的遴选和推荐工作,审核推荐学生名单,对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议。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由学院党政负责人任组长,成员需包括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分管教学副院长、教学管理人员、年级辅导员和专业教师代表组成,负责本学院的推免生遴选、审核、推荐工作。
第八条 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组主要职责是在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学院年度推免生的遴选和推荐工作,在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及本办法框架下制定本学院推免生遴选加分具体细则,计算学生的综合成绩,确定综合排名顺序,拟定学院推荐候选人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并院内公示后报学校领导小组。
第九条 学院成立推免材料审核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对学生相关科研、创新及竞赛获奖等成果进行审核鉴定。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5人,均需具有正高级职称,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3,可为专业期刊主编、学科竞赛评委等行业内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的专家。
第三章 遴选条件及工作程序
第十条 取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定向培养等专项招生计划录取学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品行表现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由学院党委根据学校关于学生思想品德鉴定的有关规定出具鉴定意见,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三)学习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倾向。所学必修和限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需在专业年级前30%以内(含),且均以初次成绩计算,不得有重修或重考记录。
(四)英语水平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等级考试425分(含)以上。小语种通过国家四级考试并获得证书,其中日语考生通过国际日本语能力测试2级者视为与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有同等效力;民族医类学生需曾修读大学英语且成绩合格。
第十一条 推免生需满足第十条基本条件,按照综合成绩排名择优推荐。
(一)综合成绩=学业成绩×80%+附加分×20%
(二)学业成绩=必修课程和限选平均学分绩点(小数点后保留2位)×10+50
(三)附加分类别及分值
附加分包含科研类、创新创业类、学科类、文体类和综合类,附加分满分为100分,其中综合类加分不超过20分。
1.科研类
(1)以第一作者发表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每篇计10分。核心期刊以文章见刊当年《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图书馆)、《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为准。
(2)以第一作者(如为共同第一作者,需排名第一)发表SCI论文(不含当年最新公布高风险预警期刊论文),根据文章见刊当年的中科院分区计分。具体计分方式为:
分区 |
分值 |
分区 |
分值 |
一区 |
40分 |
三区 |
20分 |
二区 |
30分 |
四区 |
10分 |
(3)国家级课题负责人(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除外)计20分,参与者第一、二、三名分别计15、10、5分;省级课题负责人计10分,参与者第一、二名分别计8分、5分。以同一内容申报获得的课题项目,取最高等级立项加分。
2.创新创业类
(1)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授权,且在专利授权期内第一发明人计20分,第二发明人计10分,实用新型专利不计分。
(2)获得“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或“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或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按获奖级别及主创排名计分,具体计分方式为:
等级 排名 |
国赛 金奖/特等奖 |
国赛 银奖/一等奖 |
国赛 铜奖/二等奖 |
国赛 三等奖 |
第一主创 |
40 |
30 |
20 |
10 |
第二主创 |
20 |
15 |
10 |
5 |
第三主创 |
15 |
10 |
5 |
/ |
第四主创 |
10 |
5 |
/ |
/ |
第五主创 |
5 |
/ |
/ |
/ |
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类别或赛事以最高分计入,不累加;不同项目参加同一类别或同一赛事可累计加分。
3.学科类
(1)由学校学科竞赛办公室认定的国家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一等奖计40分,二等奖计20分,三等奖计10分。同一类别比赛,以最高奖项计算,不重复计算。
(2)参加全国中医经典能力等级考试或西部经典等级考试,根据得分等级计算加分。所有考试成绩均按百分制计算,非百分制的记分进行转化后计算。转化分=考试得分/考试总分×100%,具体计分方式为:
分数 等级 |
三级/六级 |
二级/四级 |
一级/三级 |
≥90 |
15 |
10 |
6 |
80≤分数≤89 |
10 |
8 |
4 |
70≤分数≤79 |
8 |
6 |
2 |
60≤分数≤69 |
6 |
4 |
1 |
此项不累加,以最高分计算。
4.文体类
(1)获得国家级大学生文化艺术节团体或个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每人次计15、10、5分,同一作品参加不同赛事以最高分计入,不累加;不同作品参加同一赛事可累计加分。
(2)体育竞赛获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或更高级别赛事金银铜牌加30分,全国大学生单项锦标赛金银铜牌加15分,全国中医药院校传统保健体育运动会金银铜牌加5分。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级别赛事以最高分计入,不累加;不同项目参加同一赛事可累计加分。
5. 综合类
(1)获得全国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国家级金奖、银奖、铜奖分别加20分、10分、5分。
(2)获得全国先进个人称号或优秀团队第一负责人每人次计10分,不累加。具体项目由学生处和校团委认定。
(3)学生参军入伍服兵役计5分;荣立个人三等功计5分。
(4)截止当年学校推免生工作通知确定的时间前取得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列的国际组织3个月及以上实习录用通知书或工作录用通知书,并切实参加实习或接受工作的,计5分。本项不累加。
(5)获得“四川省综合素质A级证书”者,计5分。
(四)附加分加分项目中成绩或荣誉的取得,均须以成都中医药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在成都中医药大学学习期间,修读专业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当年收缴材料的截止时间前取得。
(五)学生获得的各类奖项需在提交申请时提供正式的证书或文件,学术论文必须已见刊发表或有正式的录用通知,专利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
(六)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七)各学院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学科、专业特点细化附加分计算标准,各项目加分权重不得高于学校标准。附加分计算细则需经教务处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推荐免试研究生名额分配
(一)科学分配推免名额,向国家战略发展急需的拔尖创新人才学科、一流学科、交叉学科等倾斜。
(二)结合各学院学科硕/博士学位授权点、学科、专业、平台建设成效及考研率等进行名额分配,各学院不得超额推荐。
具体计算方式见下表:各学院人数基数计算方法
项目 |
数量 |
备注 | ||||||
1个 |
2个 |
3个 |
4个及以上 | |||||
按照学科硕、博士学位授权点 |
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 |
1.4 |
1.6 |
1.8 |
2.0 |
选择最高系数计算,不能重复计算以及相加 | ||
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点(不含一级覆盖点) |
1.2 |
1.4 |
1.6 |
1.8 | ||||
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 |
1.1 |
1.2 |
1.3 |
1.4 | ||||
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点(不含一级覆盖点) |
1.05 |
1.1 |
1.15 |
1.2 | ||||
按照专业建设情况 |
一流专业/特色专业 |
国家级 |
1.2 |
1.4 |
1.6 |
1.8 | ||
省级 |
1.1 |
1.2 |
1.3 |
1.4 | ||||
按照国家战略优先情况 |
急需领域专业 |
1.1 |
1.2 |
1.3 |
1.4 | |||
学科建设 |
国家级一流学科 |
1.6 | ||||||
国家级重点学科 |
1.1 |
1.2 |
1.3 |
1.4 | ||||
省级一流学科 |
1.05 |
1.1 |
1.15 |
1.2 | ||||
平台建设 |
国家级 |
1.1 |
1.2 |
1.3 |
1.4 | |||
省级 |
1.05 |
1.1 |
1.15 |
1.2 | ||||
项目 |
比率 |
系数 |
备注 | |||||
考研率 |
>10%,≤30% |
+0.1 |
该部分系数可叠加到第一项系数之上 | |||||
>30%,≤40% |
+0.2 | |||||||
>40%,≤50% |
+0.3 | |||||||
>50% |
+0.4 |
(三)将一定量的增量名额用于支持教育对外开放、中医药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取得实效的专业,比例不得高于本年度增量名额的20%。
(四)若各学院未能完成推免生计划,空余名额由学校统一收回再次分配。
第十三条 工作程序
(一)学校按照本办法的原则和规定,制订年度推荐工作实施办法,年度推荐工作实施办法包括各学院推荐计划、推荐工作时间安排等,于推荐工作启动前在校内各学院公布。
(二)学院需根据学校推免生工作实施意见制定学院推免办法,其中取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应具备的所有基本条件必须首要满足。学院推免方案也必须在启动工作前在校内进行公布。
(三)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学院提交《成都中医药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成都中医药大学学生成绩档案表(学生成绩单需上传推免系统),包括截止推免前所有必修、限选课课程、环节成绩,以及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四)申请学生加分项目中如含有科研类、创新创业类及竞赛类加分,学院需在院内一定范围内组织公开答辩,由学院推免材料审核专家组担任答辩专家,对相关成果及获奖进行审核鉴定,并出具明确审定意见。答辩过程需全程录音、录像。
(五)通过初选的学生名单,由学院填写《成都中医药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登记表》,经学院推免工作小组研究,学校推免领导小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六)学校将审定的名单在校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有异议者应向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异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复议,网上公布复议结果。如异议者向学院或学校其他相关部门提出异议,接收异议者应尽快将相应材料转至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如原公示内容有变化的,对变化内容另行公示7日。未经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如无异议,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推免工作全程接受学校纪检部门监督。推免工作中学院或学校其他相关部门收到的学生申诉均应尽快报告至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学院推免工作小组,确保推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凡发现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学校将按有关纪律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在整个推免工作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如被检举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或由于工作渎职造成学校工作损失、影响学校声誉、产生恶劣影响的,一经证实,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在推免工作中管理松懈、把关不严,未能尽到审核责任的学院,核减下一年度推免生名额。
第十六条 已取得推免资格的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一)不能在获取推免资格当届按时完成本科阶段学业并取得学士学位者;
(二)受到法律、行政处罚或学校纪律处分者;
(三)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科研失信行为者;
(五)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者;
(六)毕业时再次进行资格审查,违反遴选基本条件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之规定如与国家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政策为准。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成都中医药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
2.成都中医药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