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等有关接收推免生工作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面考察、综合评价、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为首要依据的原则。
(三)坚持择优选拔、宁缺勿滥的原则。
二、 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推免生接收工作,研究生院具体组织实施。
(二)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北京市有关规定,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三、 接收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音乐文化建设服务,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学术不端行为记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学校2026年推免生接收仅限本校具有推免资格的学生,且不接受跨专业及跨研究方向申请。
四、 接收专业及人数
学校2026年拟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名额、接收专业目录等可参阅“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chsi.com.cn/tm/,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实际接收专业人数以最终确认录取数据为准。
五、 接收程序
(一)网上填报志愿、提交材料
考生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登录“推免服务系统”,进行志愿填报及材料提交,具体要求将另行通知。
(二)材料初审
材料审核专家组根据学业成绩(占30%)、实践能力(占30%)、科研创新(占20%)、综合素质(占20%)对考生材料进行审核。学校依据材料审核成绩择优筛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该成绩仅用于复试筛选,不计入最终成绩。
(三)复试通知
学校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向考生发出复试通知。考生接到复试通知后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确认是否同意参加复试,否则视为放弃复试资格。
(四)复试考核
1. 复试内容
(1)专业技能
根据报考学科专业,完成以下其中一项:
·音乐表演(含指挥系、声乐歌剧系、国乐系、钢琴系、管弦系各方向):独唱(独奏、指挥)作品1首,时长不超过6分钟;
·音乐教育(含教育学院声乐教育、钢琴教育、学科教学音乐方向):独唱(独奏)作品1首,时长不超过6分钟;
·音乐创作(含作曲系作曲、电子音乐作曲方向):提交本科阶段本人创作的音乐作品1首(附创作说明),时长不超过6分钟;
·学术研究(含音乐学系、艺术管理各方向,作曲系其他方向,教育学院其他方向):提交报考学科专业方向学术论文1篇,不少于5000字,不要求正式发表。
现场问答:完成所选项目后,进行现场问答。
(2)综合素质面试
不使用PPT演示,陈述以下内容(时长不超过6分钟),并就相关内容进行现场问答:
a. 就本人的学习经历、思想政治品德等方面进行陈述;
b. 就本人拟攻读的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及攻读硕士研究生阶段的研究计划等方面进行陈述。
2. 面试专家组根据专业技能(占50%)、综合素质面试(占50%)对考生复试情况进行评分。复试及格分数为80分,分数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五)录取
1. 学校依据拟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名额数,按复试成绩由高到低进行依次录取(复试成绩相同时,专业技能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
2. 复试成绩及拟录取名单将在学校研究生院网站公布,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考生可于拟录取名单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复议材料,申请复核成绩;研究生院接到申请后于3日内给予考生答复。
3. 学校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向拟录取考生发出待录取通知,待录取考生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进行待录取确认,逾期未及时确认的考生不能被录取,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未通过 “推免服务系统”确认的推免待录取结果,一律无效。
4. 拟录取推免生须在拟录取名单公示后尽快到当地二甲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体检报告,具体要求将另行通知。体检不合格者或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体检报告者,取消推免录取资格。
5. 拟录取推免生须经上级部门审核通过后,方能正式录取。
六、学费、住宿安排及奖助学金政策
(一)学费标准
1. 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8000元/生·学年。
2.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15000元/生·学年。
(二)住宿安排
在校学习期间,学生可向学校申请校内住宿;学校根据床位空余情况,统筹安排。住宿费标准根据学校规定执行。
(三)奖助学金
奖助学金政策依据国家相关文件及学校规定执行。
七、咨询及监督渠道
研究生院网址:http://yjsy.ccmusic.edu.cn/
招生咨询电子邮箱:ccmyzb@ccmusic.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10)64887669 工作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监察举报受理电子邮箱:jw64887386@163.com
八、其他
(一)对在接收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由学校按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二)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如收费辅导教学等)报名参加学校推免招生的,应主动向学校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学校推免招生的,应主动向学校报备。学校教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若子女在学校参加推免时,应主动向学校报备,相关领导干部须全程回避。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校报备声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校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校取消其推免资格。
(三)在规定截止日期仍未被招生单位录取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学校录取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四)已被学校录取的推免生,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取消推免录取资格;体检审核未通过、政审不合格或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推免录取资格。体检标准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规定,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文件执行。
(五)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以上内容如有修订,将及时在研究生院网站发布公告,修订内容以最新公告为准。
研究生院
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