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细则
2025-09-03 来源:西南政法大学
为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和《西南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以下简称“推免工作”),结合学院对学生科研创新潜质、专业能力倾向和社会实践活动等要求以及本科生综合测评办法相关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工作原则
第一条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原则,确保推免工作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开。
第二条 坚持择优推荐原则,建立推免生遴选过程的科学评价体系,形成激励本科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的正确导向。
第三条 坚持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考察。把学生的道德品质和人格素养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重要考核内容,坚持以德为先,对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学业考核以学习成绩和一贯表现为根本,强化对学生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鉴定,考察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社会实践能力。
推免生遴选过程严格执行回避政策。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本单位推免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的要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院报备。
第四条 所有推免生均应符合我院推免条件并获得我院推免生名额。尊重、维护考生自主选择招生单位、招生专业和招生类型的权利。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学院成立推免生推荐选拔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下设领导小组、专家组、审核组、办公室等。
领导小组由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本科教学副院长任执行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和当年开展推免工作的年级学生辅导员等为组员。
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学院推荐选拔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本学院推免生的分专业名额分配、拟推免名单等。
专家组由学院推免领导小组进行选任,专家组原则上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 5 人,负责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并进行创新能力测评。
审核组应由当年开展推免工作的年级学生辅导员、教务办工作人员、教务办主任组成,负责接收本学院推免申请、资格审核、复核等工作。
办公室由学院教务办主任和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本学院本学院推免工作通知、公示和材料报送及其他日常业务相关事宜。
第三章 推荐条件
第六条 推免生须为纳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录取的学院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不含第二学士学位和委托培养的学生)并符合下列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有正确的价值观,爱国爱校,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在校期间依法履行应尽义务。
2.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无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3.学习态度端正,刻苦钻研;逻辑思维清晰,反应敏锐;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无考试作弊和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记录。
5.在校期间,所有课程首次考核原始成绩无不及格和缺考记录,且学业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 30%以内(经过全校选拔产生的校级实验班在本班前40%以内)。
6.全国大学外语等级考试的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97分或六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其他英语水平测试成绩或外语语种测试成绩参照此水平标准,标准如下:
英语专业四级考试不低于 70 分或雅思考试成绩不低于 6 分或托福考试成绩不低于 80 分。
其他外语语种测试成绩为: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和俄语须通过专业四级或达到《欧洲语言共同参考框架》B1 级,日语达到N2 水平。
7.身心健康,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标准的及格标准和本校体育课教学课程的合格要求。
第七条 在校学习期间,经学校同意到指定的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交流学习期间获得的学分满足须冲抵的各类学分的,如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具备推免资格。
参加本校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已取得的辅修专业课程学分满足须冲抵的选修课学分的,如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具备推免资格。
第四章 推荐名额
第八条 学院每年推免生名额按学校当年分配的名额执行。学院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学校划拨名额推荐合格人选,同时可推荐1-2名符合推免条件、但因名额限制未获推荐的学生为候补人选一并报送。
在规定期限内,如推荐人选经审查不符合条件或放弃推免资格,候补人选可递补入选。
第五章 申请和推荐选拨程序
第九条 符合推免生条件的学生,应向学院推免生推荐选拔工作小组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条 工作小组应按照规定,审核申请人的推免资格。对具备推免资格的申请人,进行学业成绩与创新能力的综合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并依综合测评成绩择优推荐。其中学业成绩占85%、创新能力测评成绩占15%。
学业成绩得分根据本办法所指学业成绩加权平均分乘以85%。
学院根据学生前三学年学业成绩排名,按照划拨名额与测评人数1:1.5的比例确定参加测评人数。如有学生放弃申请,名额依次顺延。
第十一条 学业成绩即学生本科入学以来首次课程考核成绩,通过核算学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已修读的必修课程(含体育课、实践环节课程等)加权平均分体现。
加权平均分= ∑(课程考核成绩×学分)/∑学分
由学校派出的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交换生的成绩考核以其在校修读学期为限。
第十二条 创新能力测评内容包括学生参军入伍、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创新创业的成果成就、科研成果、学业竞赛获奖以及文艺、体育及社会工作特长等符合规定取得分值的总和,满分15 分,加满为止。
创新能力测评可采用量化计算(具体量化指标,见附件1)与答辩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学院对推荐对象的创新能力测评成绩做记录并留档备查。
第十三条 学院按照本细则确定拟推荐的学生名单与候补人选名单,并将参加推免学生的姓名、测评依据的学业成绩、创新能力测评成绩及综合测评排名向本年级学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拟推荐学生名单报送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确定学生推免资格。
第十四条 学生对公示名单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反映。学院对异议情况组织核查,对于核查存在问题的学生依规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对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应当取消推免资格;已入学的,应当取消学籍,并由推荐高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凡经学校确定为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得再与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