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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细则

2025-10-05 14:41 1200 来源:海文考研

法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细则

2025-09-03 来源:西南政法大学

(2025年8月修订)

 

为确保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以下简称推免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西南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修订)》(西政校发〔2021〕35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推免生推荐选拔工作小组

学院成立推免生推荐选拔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下设领导小组、专家组、审核组、办公室等。领导小组由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本科教学副院长任执行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学院分管科研的副院长、教学办主任和当年开展推免工作的年级辅导员等为组员。学院纪委书记对学院推免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学院推荐选拔工作,研究决定院推免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专家组由学院推免领导小组进行选任。专家组原则上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5人。专家组负责对申请学生的科学研究成果、创新创业成果、学业竞赛成果及其他奖项进行审核、鉴定并评定创新能力成绩。

审核组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教学办主任和当年开展推免工作的年级辅导员、教学办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接收推免申请、资格审核、材料复核等工作。

办公室设在院教学办,具体负责发布推免工作通知、成绩公示、材料报送及其他日常性工作。

二、资格确定与推免名额

符合《西南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修订)》(西政校发〔2021〕354号)“第三章:资格确定”中所规定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参加推免选拔。

推免名额根据学校教务处当年划拨的名额确定。学院工作小组按照学校划拨名额推荐合格人选,同时可推荐1名符合推免条件、但因名额限制未获推荐的学生为候补人选一并报送。在规定期限内,如推荐人选经审查不符合条件或放弃推免资格,候补人选可递补入选。

三、申请和推荐选拔程序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学生应在学院公告确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审核申请,并参照《法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创新能力测评计分规则》(附件1)提交创新能力及成果测评的相关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学业成绩计算

学业成绩的计算根据《西南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修订)》(西政校发〔2021〕354号)第七条规定的办法进行。专业实习成绩不纳入加权平均分计算,但专业实习成绩为85分以下的不具有推免资格。

(三)学院推免工作办公室根据审核结果公布参加推免答辩人员名单及学业成绩排名、答辩时间和地点。

(四)学院推免工作专家组根据《西南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修订)》(西政校发〔2021〕354号)中相关规定以及《法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创新能力测评计分规则》(参见附件1),通过答辩的方式确定其创新能力测评分数(满分为15分)(参见附件2),并当场公布结果。

(五)综合测评成绩实行百分制,计算方式为:学业成绩*85%+创新能力测评成绩。推荐名单和候补名单由学院推免工作办公室根据教务处指标要求按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从高到低报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六)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审议后,决定拟推荐的学生名单、候补人选名单以及所有申请推免人的学业成绩、创新能力测评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及申请加分目录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后公示。

(七)公示期满,学院推免工作办公室负责向学校报送拟推荐学生的名单及相关材料。

四、其他

(一)严禁在推免申请中 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请资格,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本细则的解释。

 

 


附件 1

法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创新能力测评计分规则

 

第一条 科学研究成果

1.科研论文

科研论文仅限学生本科阶段在校定D2类及以上刊物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计分标准如下:

D2类2分,D1类3分,C类5分,B类10分,A类15分。

2.西南政法大学年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

已结项的,项目负责人计2分,其他成员计0.5分;立项未结项的,项目负责人计0.5分。

第二条 创新创业成果

1.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或省(市)级以上创新创业扶持项目已结项的国家级、重庆市级和校级项目,项目负责人分别计3分、2分、1分,其他成员分别计1分、0.5分、0.2分;上述国家级和重庆市级项目立项未结项的,项目负责人分别计1分、0.5分。

2.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国家级金奖、银奖、铜奖,分别计8、6、4分/项/人;

省市级金奖、银奖、铜奖,分别计6、4、2分/项/人;

3.经学校认定的其它创新创业类竞(比)赛

国家级金奖、银奖、铜奖,分别计6、4、2分/项/人;

省市级金奖、银奖、铜奖,分别计4、2、1分/项/人。

第三条 学业竞赛成果

学业竞赛仅限与学科、专业能力提升相关的比赛(不含创新创业类竞赛)。

1.获得国家级竞赛一等奖(第一名),计5分/项/人;

2.获得国家级竞赛二等奖(第二名)、省部级竞赛一等奖(第一名),或在国家级、省部级竞赛决赛阶段获得最佳单项奖,计3.5分/项/人;

3.获得国家级竞赛三等奖(第三名)、省部级竞赛二等奖(第二名),计2分/项/人;

4.获得国际性比赛(包括邀请赛)前三名或最佳单项奖,计5分/项/人;获得国际性比赛(包括邀请赛)优胜奖(第四、五、六名),计3分/项/人(国际性比赛的国内选拔赛视为省部级竞赛)。

国家级奖是指以中央(国务院)或相关部委名义颁发的奖。

省(市)级奖是指以省级政府或重庆市教委和市级部门名义颁发的奖,省级以上(含)高教学会或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研究会等教育主管协会颁发的奖项按照省部级予以认定。

对于仅需线上提交作品的竞赛,以及 对参赛队员人数、队员出场场地等事项无严格规定的团体性竞赛,采用获奖团队所有队员均摊加分的办法。

第四条 其它

参军入伍,计2分。因志愿服务优异获得表彰的,国家级计2分,省部级计1分;到国际组织实习表现优异获得表彰的,计1分。省部级及以上社会工作获奖,国家级计2分,省部级计1分。文体竞赛获得特别优异成绩,国家级比赛第一名计2分,国家级比赛第二名、省级比赛第一名计1.5分,国家级比赛第三名、省级比赛第二名计1分,省级比赛第三名计0.5分。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文体竞赛中获奖的,经专家组审核评定,在0.25-1分之间酌情计分。

对参赛队员人数无严格限定的团体性竞赛,减半计分。

第五条 上述所有竞赛获奖名次均以竞赛奖项实际排名为准。例如竞赛设特等奖,则一等奖适用二等奖加分规定,依次类推。如竞赛设金奖、银奖、铜奖,可分别适用一、二、三等奖加分规定;如竞赛设一、二、三等奖,可分别适用金奖、银奖、铜奖加分规定。

第六条 同一成果符合多项加分条件,或同一竞赛获得多个奖项,按分值最高项进行加分,不重复加分。

第七条 学生在某一方面中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取最高一项加分。创新能力测评中涉及学术专长的,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不得纳入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

第八条 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第九条 对于学院组织的特殊学术专长专家答辩结果确有异议的报送学校推免领导小组,在学校层面组织专家进行答辩复核,未通过答辩复核的不得纳入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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