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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医科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2025-10-02 10:31 1200 来源:海文考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相关学生简称“推免生”)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更好地选拔和培养优秀人才,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本科教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我校按照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推免生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经推荐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招生单位对报考本单位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三条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分为推荐和接收两个阶段,推荐工作结束后启动接收工作。推荐工作和接收工作的截止时间以当年教育部文件通知时间为准。我校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工作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组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领导组(简称“学校推免工作领导组”),学校推免工作领导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本科教学、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人、院系主要负责人及专家、教授代表。学校推免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我校优秀应届本科生的遴选和推荐工作,负责推免文件的制定、名额的分配及推免名单的审定等工作,对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议。学校推免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推免日常具体工作。

第五条 各院系成立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小组(简称“院系推免工作小组”),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本科教学、学生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教务科或办公室(未设置教务科/科教科)负责人、学生科负责人、专业教师代表等,具体负责院系推免工作,包括制定本院系推免工作实施细则、接收学生申请、审查资格、组织院内评审和院系最终推免名单公示和上报等工作。院系推免工作小组的成员名单,须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学校推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六条 推免工作应坚持科学遴选,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应坚持对学生思想政治、知识、能力、素养等方面的全面衡量、择优选拔,以德为先,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第七条 推免工作突出考查学生的一贯学业表现,注重加强学生本科阶段学习情况的过程性评价,将本科阶段学业综合成绩作为推免工作最基础的遴选指标,不得专门组织遴选推免生的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通过综合考查的形式引导学生全面发展,既要加强学生思想品德、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科研潜质和专业发展潜力等的考核评价,也要加强对科学精神、学术道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考核评价,引导学生树立胸怀祖国、服务人民、追求真理、勇攀高峰、坚守学术道德、严谨治学的成长成才理念。

第八条 院系推免工作小组应根据本院系实际情况制定科学、规范、明确的推荐细则和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组审批后公布。



第四章 推荐名额分配

第九条 学校推免生名额以教育部当年正式下达给学校的指标为基准,结合各院系各专业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规模,综合考量国家战略需求导向(国家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学科,一流建设学科)、学校学科建设布局、专业建设水平等因素,确定各院系最终推荐名额。各院系须加强对获得推免资格学生的指导监督,保障推免名额有效使用。若院系出现推免名额未充分利用的情况,将在下一年度分配名额时。缩减该院系名额,缩减名额由学校推免工作领导组研究确定。



第五章 推荐对象及条件

第十条 推荐对象 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定向生、联办职教本科试点专业)。本办法所称的应届本科生,是指推免工作当年,首次进入本科最后一学年学习的本科生。

第十一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自信,有为祖国、为人民、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明确志向,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二)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学术不端情况,未受到过任何校级纪律处分。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四)学业成绩,须满足以下要求:

1.课程成绩要求:大学本科学习期间,本专业必修课、限选课无不合格、补考情况;若有重修记录,相关课程成绩须以初修成绩认定。

2.学分修读进度:四年制专业学生须完成前三学年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全部课程及学分要求;五年制学生须完成前四学年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全部课程及学分要求。

3.学分绩点排名:本专业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须位列本专业年级前20%。若国家下达的推免指标有调整,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推免资格学分绩点排名范围。

4.缓考记录限制:自2025-2026学年第一学期起,学生有缓考记录的学期总数不得超过一个学期。

5.学分转换认定:参加国(境)内、外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在交流期间的成绩若在推免工作开始前已完成学分转换,则纳入专业排名范畴。未在推免工作开始前完成学分转换的,不纳入专业排名范畴。

6.英语水平要求: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5分及以上(或雅思5.5分及以上、托福60分及以上;艺体类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及以上;英语专业学生须通过国家英语专业四级)。

第十二条 在校生(含新生)服兵役退役后复学,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且符合研究生考试报名条件的可直接获得推免资格,该名额不占院系名额指标。

第十三条 推免生实行综合成绩排名择优推荐制,成绩按四舍五入原则精确至小数点后2位(若出现并列不能确定的,则继续比较后一位)。综合成绩评定过程中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学业成绩以本专业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为准,在综合成绩中占比不得低于80%。

(二)结合学科专业特色,制定涵盖学术成果、创新创业、各类竞赛、综合类项目等方面的详细推免实施细则,细则需合理设置各遴选指标权重,并明确单项指标上限分值。

(三)对学生提交的多项成果实行代表作评价机制,论文不超过3篇,专利不超过3项,竞赛项目不超过3项。评价工作重点关注成果的创新质量及学生个人实际贡献。

(四)院系组建由不少于5名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构成的专家审核小组,负责对存疑内容进行专项审查,重点核查材料是否存在抄袭、造假、冒名顶替等问题。必要时组织相关学生开展公开答辩,答辩全程原则上进行录音录像,最终形成鉴定意见并公示。



第六章 推荐程序

第十四条 推荐程序如下:

(一)政策宣传与动员:各院系在收到教务处发布的推免工作通知后,应当及时通过多种渠道向应届生开展政策宣讲,详细介绍学校及院系的推荐条件、工作流程和时间节点,鼓励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积极申报。

(二)公布申请资格名单:院系依据学生必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进行专业排名,及时公布本专业排名前20%的学生名单,确保信息透明公开。

(三)学生自主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须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西南医科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各类获奖证书、科研成果等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综合成绩评定:院系推免工作小组应秉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学生进行资格及学业成绩、科研、创新创业等材料的审定。最终依据综合成绩排名确定院系初步推免名单。

(五)院内公示环节:院系将初步具备推免资格的学生名单公示3天。学生对名单有异议的,可实名向院系或学校反映。

(六)材料汇总上报:各院系须按时将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院系推免实施细则、推免名单汇总表及学生成绩单报送学校推免工作办公室审核。

(七)名单审定、公示与报送:推免生名单经学校推免工作领导组审定后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名单上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备案。所有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



第七章 接收程序

第十五条 通过审定的推免生登陆“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简称“推免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进行网上注册以及信息、志愿等填报。推免生可任意填报三个志愿,可申请我国除港澳台以外地区的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推免生须自行查询相关高校的招收推免生章程和专业目录以及参加复试录取流程。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及各院系要切实遵守推免政策,做好宣传、解释和服务工作,确保推免名额、推免实施细则、推免候选人名单、学生咨询申诉渠道、选拔考评总成绩等所有办法、标准、程序和结果公开透明,严防不正之风对推免工作的干扰。要加强对学生本科阶段学业成绩的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坚决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推免工作全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对本校教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子女在本校参加推免招生强化监管。建立健全回避制度,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本单位推免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的要主动向学校推免工作领导组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校报备声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校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十八条 在整个推免工作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如被检举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或由于工作渎职造成学校工作损失、影响学校声誉产生恶劣影响的,一经证实,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推免工作中领导不力、失察失管、把关不严,未尽到审核责任、未按相关政策要求开展推免工作的推荐院系,核减推免生名额,对相关单位领导班子问责处理。

第十九条 已取得推免资格的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一)不能在获取推免资格当届按时完成本科阶段学业并取得学士学位者;

(二)受到法律、行政处罚或校级纪律处分者;

(三)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者;

(五)后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者。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南医科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西医大校〔2023〕3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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