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天津市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学校按照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以下简称“推免”)。
第三条 推免工作,一是要贯彻公平原则,公开透明,规范操作;二是要贯彻择优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努力提高人才遴选过程的科学化水平,形成激励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的正确导向。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天津医科大学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研究生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处、研究生院、教务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天津医科大学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推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推免生遴选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审议决策推免工作重大事项,制定推荐工作办法和推免名额分配方案,审定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实施细则和推免生资格名单,开展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实施监督巡查,对有关反映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等。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及专家审核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的具体实施。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及教师代表组成。专家审核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并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可会同相关研究领域权威专家、相关期刊杂志单位或赛事主办单位等,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
第六条 各学院要按照学校推免生推荐工作办法,制定推荐工作实施细则,经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学校推免生推荐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发布。通过资格遴选的学生名单,经本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推荐范围
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第七条 推免生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积极向上,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注重对学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查,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和录取。
(二)勤奋学习,成绩优秀,本科学制为4年的学生前3年、本科学制为5年的学生前4年的综合测评平均成绩加上优惠政策加分后,排名不得低于本专业的前35%,必修课不得出现单科不及格,不得有重修课程。
(三)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等不端行为。
(四)遵纪守法,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四章 遴选规则
第八条 工作要求
推免生工作是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推荐标准科学、规范、明确,推荐程序公开透明。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本校教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子女在本校参加推免招生强化监管,强化制度执行,扎紧制度笼子。严格按照《天津医科大学推免生遴选推荐工作回避制度实施细则》主动申请回避或报备。
严格审核认定学生的特殊学术专长,学术专长作为加分项体现在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中。推免生学术专长原则上仅限学生本科阶段在高水平期刊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的,或与指导教师联合发表的(限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学生独立参加或作为主力成员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国内权威科研竞赛(限全国赛)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国际赛事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对于社会质疑较多的赛事、刊物,各学院要从严把握。
各学院应成立专家审核小组,可会同本研究领域权威专家、相关期刊杂志单位或赛事主办单位等,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相关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对学生提交的多篇科研成果实行代表作评价,评价重点聚焦到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开公示。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学生特殊学术专长,须在本学院予以公示。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不得纳入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
第九条 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
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将符合全面发展价值导向等因素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体系,既加强对推免生专业素养、研究能力和创新潜质的考查,也加强对科学精神、学术道德、专业伦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考核评价。详见《天津医科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修订稿)》。
在校服兵役学生,在前3年或4年综合测评平均成绩基础上加分,加分后等同一般学生在专业内排名(加分分值:普通服兵役在校生加0.2分;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学生每次另加0.1分,荣立三等功的学生另加0.6分);在校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的学生,符合推免生申请条件的,学校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通过评审者,获得推免生资格。
为切实提高学生的创业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对于获得创新创业大赛国家级奖项的团队成员按照《天津医科大学关于鼓励学生参与创新创业大赛的激励措施(试行)》予以加分。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遴选办法及工作程序
(一)学校根据教育部文件当年下达的推免生名额,坚持以德为先,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同时贯彻教育部文件要求,着力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对国家急需学科和学校优势学科、重点发展学科倾斜。
(二)推免工作分为推荐阶段和接收阶段2部分独立进行。按照上级要求,学校不限制留校名额,推荐过程严格做到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开。推荐办法、推荐名额分配方案、拟推免名单等重要事项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推免工作相关制度、办法、实施细则及拟推免名单等重要事项向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汇报,纪检监察部门对推免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三)各学院根据学校所下达的推免生名额,按照前3年或4年的综合素质测评平均成绩加上优惠政策加分,排名确定推荐人选,如有放弃,可在本专业内向下递补。
(四)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推荐意见后,将拟推免名单报送学生处,由学生处汇总、公示后将拟推免名单报至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审查备案。
(五)补充说明
1.如前3年或4年的综合素质测评平均成绩在本专业前35%人员中不能满足学校所下达的推免生名额要求,将削减该专业的推免生名额,调整到其他专业。
2.学校拟推免生名单按照教育部规定予以公示。
3.公示无异议的学生须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注册、上传照片、网上缴费、填报基本信息及报考信息等,具体操作事宜查看相关网报说明,未填报相关网报信息的学生视为自愿放弃推免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对推免决定有异议的,有权向天津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将依据《天津医科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受理和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其它
(一)申请其他高校或高水平科研单位直博生的学生占用本校及本专业推免名额。
(二)未按规定程序,自行联系为推免生者,学校一律不予办理推荐手续。
(三)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在选拔过程中使用不正当方式竞争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其推免生资格,并按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四)已获得推免生资格,但在毕业前受到纪律处分、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或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五)学校及学院严格进行数据库和学生成绩单审核,健全专人负责、多人核对、对照校验、逐级签字、分管负责同志把关的数据、材料审核工作责任制,确保数据和材料准确、完整、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天津医科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津医大政发〔2024〕7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