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的健康发展,激励广大在校学生勤奋学
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进一步规范学校推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
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
是指学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本校或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
接收,是指研究生招生单位对我校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三条 推免工作是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和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知行统一、全面
发展的有效措施,是促进人才选拔多元化、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 推免工作应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注重对申请者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
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察,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和录取。要注重并加强对学生本科阶段学习情况的过程性评
价,将本科阶段学业综合成绩作为推免工作最基础的遴选指标,同时突出对考生创新精神、研究潜力、专业能力倾向等的考
查。
第二章 推 荐
第五条 学校成立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推免领导小组”),总体负责推免工
作。推免领导小组秘书单位设在教务处,具体实施推免工作。
第六条 推免领导小组依据教育部下达的推免名额,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分配:
(一)各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规模,不含延期毕业学生、留学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二)上一届推免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上一届毕业生升学质量相关情况;
(四)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重点向基础学科、交叉学科等国家战略急需领域倾斜;
(五)每年度增量名额重点支持在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方面成效显著的项目,包括实验班、双学士学位项目、基地班、拔尖班
等特色项目的实施,以及在创新创业教育、学科竞赛、科研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的学院。
教育部下达我校的“研究生支教团”推免名额,由校团委负责制定推免工作细则并具体实施。
本科阶段应征入伍且服役期间表现良好、未受处分并圆满完成兵役义务的学生,经武装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后,可获
30分综合成绩加分,立功受奖者最高可加40分。(本项得分需经武装部确认)
第七条推免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届毕业班学生(不含延期毕业生、留学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二)拥护党的领导,品行表现优良、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综合素质好;
(三)成绩优秀,平均绩点(GPA)不低于3.0(入伍退役学生可适度降低GPA标准)。体育特长生申请推免时,其学业成绩
核算应剔除体育竞赛加分因素,按照实际课程考试成绩计算;
(四)有较强的创新精神,研究兴趣浓厚,具有学术培养潜质或专业能力倾向;
(五)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学业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六)必须完成本专业前三年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核心)课程学习要求,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制定。
(七)本科毕业后不直接参加工作或赴境外留学。
受过纪律处分的学生,在推免工作开始(日期以学校发布通知为准)前处分已解除的,可以提出推免申请;尚未解除处分的
,不纳入推免申请范围。各学院应加强考察,并做出条件限定。
第八条 在满足第七条所述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各学院应按照教育部指导意见将本科阶段学业成绩作为最基础的遴选指标,
科学制定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并根据推免遴选综合成绩对申请者依次排序,择优推荐。各学院不得专门组织遴选推
免生的考试(包括笔试、面试)。
第九条 推免遴选综合成绩由学业成绩和综合评价成绩两部分确定。
(一)学业成绩:各学院按照课程的原始绩点或成绩计算,折算成百分制学业成绩,原则上按80%权重计入综合成绩。各学
院应明确学业成绩计算范围及计算方法,应坚持全面考察,如对课程有限定范围(核心课程模块等)或比重,应明确列出。
(二)综合评价成绩:为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各学院务必将学生在校期间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社会实践、公共服务等符合
全面发展价值导向因素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综合评价学生的各方面表现。学校制定综评各项指标占比和总上限分值20
分。学生在某一方面中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原则上只取单项最高分。
(三)各学院合理设置综合评价体系中各加分范围、指标上限分值和加分规则,分解综合评价体系为以下四个方面(按100%
计):
1.科研能力(40%)
(1)科研创新成果一般应为学生本科阶段在与学业相关的高水平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含独立作者)发表或者与指导老师联
合发表的学术论文。高水平期刊的范围以我校科研处发布的期刊等级列表(包含C级及以上学术期刊和北大中文核心期刊,预
警期刊和黑名单期刊除外)为准。与指导老师联合发表论文,主要限定是第一指导老师(本校在职)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
二作者。
(2)学生本科阶段以第一发明人或者与指导老师联合申请获得的授权发明专利予以加分。与指导老师联合申请获得的授
权发明专利,主要限定第一指导老师(本校在职)为第一发明人、学生为第二发明人。
以上共同第一或第二作者或发明人的加分,按该成果对应加分值除以共同人数计算。
2.竞赛获奖(40%;奖项要求:国家级及以上)
竞赛获奖一般应为独立参加或作为主力成员参加学科竞赛、体育和艺术类等赛事(成员以获奖证书名单为准),并获得三等
奖及以上奖励。国内权威竞赛限定全国赛及以上,国际赛事标准不低于国内赛事相关的标准和要求。参照当年度中国高等教
育学会发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项目和全国大学生数学竞赛等名单。学校提供赛事清单,学院在此范围内确定本单位
推免赛事认定清单,如有额外需要认定的赛事,应于当年6月下旬前报校推免领导小组审定。
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简称国创赛)和“挑战杯”为一类赛事(A+,必选项),其他赛事为二类赛事,根据奖项级
别、奖项等第加分。
团体项目加分规则:若成员为多人且小于等于5人,每位成员的加分为基础分×0.8;若成员大于5人,每位成员的加分
为基础分×4/N(得分小数点后保留2位)。
3.社会实践 (10%;奖项要求:省部级及以上)
参加上海市“知行杯”以及学院选择专业教指委、一级学会等(学科相关)举办的或具有影响力的学科及创新实践类赛事获
得省级及以上的奖项。若成员为多人且小于等于5人,每位成员的加分为基础分×0.8;若成员大于5人,每位成员的加分为
基础分×4/N(得分小数点后保留2位)。
4.公共服务(10%)
公共服务包括参加社会志愿服务、担任校院干部和参加国际组织实习等活动。
学生参加校级以上项目的志愿服务等活动表现突出,根据志愿服务表现、影响力、时长和获得奖项级别等分档加分。有多项
志愿服务加分情形的,就高计一次。
担任干部经任职考核后给予加分(以第二课堂系统内学生干部任职考核结果为准),带领团队及所在学生组织获得奖项(国
家级、省部级和校级)者优先加分。
本科期间赴政府间国际组织实习(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办的国际组织人才信息服务网和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
就业指导中心主办的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信息服务平台信息为准, 实习期间有具体的实习岗位和明确的工作职
责, 原则上应不少于三个月),并获得国际组织实习证明材料者给予加分。
第十条 学生与直系亲属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不少于5人且具有相关学科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推免生遴选工作专家审核小组,负责对推免申请者综合评价
材料进行审核鉴定。推免申请者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须经专家审核小组审定后方可纳入推免遴选综
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
第十二条 推荐工作须完成以下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交《上海财经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
表》及有关成果和奖励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二)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对学生提交的申请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定,根据学校下达额度,通过综合排名、民主评
议和公示(包括综合评价成绩加分明细),确定本学院推免生名单,并报送至推免领导小组审核。
(三)经推免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级研究生招生主管部门。通过上述程序的学生即取得正式推免资格
。
第十三条 在推免名单的公示期内,对有异议的学生,各学院应查明情况,及时向教务处报告,由推免领导小组研究并作出
处理决定。
第三章 接 收
第十四条 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的接收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校内接收工作由校研究生招生工
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秘书单位设在研究生院,具体实施接收工作。
第十五条 推免生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
服务系统”,填写基本信息,选择填写报名志愿,并根据系统提示参加校内或校外推免接收的复试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推免
生未进行网上注册或报名,其推免资格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除“研究生支教团”等专项计划外,在教育部规定的接收录取阶段,推免生可自主选择报考单位和专业,参加相
关报考单位组织的复试,并最终选择其中的一所单位接受其录取。通过“研究生支教团”专项计划遴选的推免生只能选择报
考校内的专业。
第十七条 推免生的校内接收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院(所)公布接收推免生的具体要求和人数,复试办法、程序和内容。
(二)推免生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选择报名志愿,向有关院(
所)递交相关材料。
(三)有关院(所)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评议,确定复试名单,并在系统内发出复试通知。
(四)推免生根据申请院(所)发出的复试通知,选择参加申请院(所)组织的复试。
(五)有关院(所)根据复试结果,择优录取,并在系统内发出待录取通知。
(六)推免生根据院(所)发出的待录取通知,选择其中之一接受其录取。
(七)有关院(所)将已被推免生接受的待录取名单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复核。复核通过后,研究生院将名单予以公示并报
省级招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推免生的校外接收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推免生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选择报名志愿,向有关单位
递交相关材料。
(二)推免生根据申请单位发出的复试通知,选择参加申请单位组织的复试。
(三)推免生根据有关单位发出的待录取通知,选择其中之一接受其待录取。
第十九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推免生未获得一个报考单位的待录取通知或未接受某一报考单位的待录取通知,其推免资格自动
失效。
第二十条 推免生获得推免资格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推荐或录取资格:
(一)受刑事或行政处分;
(二)所修课程出现不及格;
(三)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低于75分;
(四)毕业当年未获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
(五)未按规定报备申明回避关系且影响到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
此类情况由学生所在专业学院签报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办理。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牵头,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教授代表等组成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推荐
工作;各学院应成立由有关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具体实施本单位推荐工作。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
组负责本校推免生的接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应制定本学院推免生选拔的具体工作细则和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双学士学位复合型
人才培养项目的推免细则由联合培养学院共同制定,报推免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后公告。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及各院(所)应将推免生政策规定、接收推免生名额、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进
行公开。
第二十四条 对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
结果公正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即取消推免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其学籍,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第二十五条 各院(所)要建立健全回避制度,做好本校教职工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如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等),以及姻亲关系人员(如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等))参加推免的核查,相关学生申请推免时应
主动报备,相关教师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推免工作。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校将依规依纪
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院(所)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本院(所)推免生的推荐和接收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
强自律,维护我校推荐免试和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良好声誉。对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推免招生政策规定的相关工作人员
,学校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面向2024级及以后入学的本科学生。2022和2023级学生推免工作按原《上海财经大
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9月修订)》(上财行规﹝2021﹞24号)执行。管理办法
在实施过程中与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教育主管部门当年下发文件政策不一致的,以当年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正文链接:https://yz.chsi.com.cn/tm/jsbf/detail?zsgsId=3416373205&schCode=10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