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 与测绘 工程学院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 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以下简称“推免工作”),促进推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根据《沈阳建筑大学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推荐办法》(沈建教字〔2023〕81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 一 章 组织管理
第 一 条 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书记任组长,成员由负责本科教学、研究生教学和学生工作的学院负责人、系(教研室)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落实集体议事和集体决策制度。小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 二 条 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制定和审查推荐工作实施细则,推荐名额分配方案、拟推荐名单等事项,组织和实施学生的遴选与推荐,受理申诉与投诉。
第 三 条 学院纪检工作人员对推免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推免生申请条件
第 四 条 普通推免生申请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成绩优异。思想品德考核合格。
(二)在校期间未因考试严重违纪或作弊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无违反学术诚信道德的行为。
(三)前三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本专业同年级排名在前30%(四舍五入,下同)以内。
(四)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425分(710分制)以上。小语种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外语成绩应为在本科学习期间、推免当年8月31日前获得。
(五)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标。
(六)本科毕业后没有出国留学、就业、创业计划。
第 五 条 学术专长推免生申请条件
学院暂不设学术专长推免生。
第 六 条 服兵役推免生申请条件
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并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
第 三 章 综合测评
第 七 条 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序是决定其是否取得推荐资格的主要依据。综合测评成绩主要由推荐对象的学业综合成绩(按教务管理系统记载成绩计算)、综合奖励等指标组成。
(一)学业综合成绩
学业综合成绩考核以学分绩点为依据,按(平均学分绩点+5)*10计算。
参加国(境)内、外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在交流期间的课程如在推免工作开始前完成学分转换的,统一纳入专业排名范畴,未在推免工作开始前完成学分转换的,不纳入专业排名范畴。
(二)综合奖励与赋分
1.普通推免生综合奖励项目,每类项目下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原则上只取一项。
2.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满2年者及其在部队立功按奖励计分,不计入限制项。
(三)综合测评成绩
综合测评成绩按推免生综合测评办法计算。推免生综合测评办法见附件1。
第 四 章 推免生名额分配原则
第 八 条 学院推免生名额指标每年由学校分配。
第九条 各专业名额分配根据当年学校分配总名额确定。
第十条 普通推免生推荐名额分配原则为 :
(一)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ISEC)班按照单独一个专业分配推荐名额。
(二)2021级学生各专业推荐名额分配
总名额(人数) |
交通工程(人数) |
物流工程(人数) |
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人数) |
测绘工程(人数) |
备注 |
7 |
1 |
1 |
4 |
1 |
|
8 |
1 |
1 |
4 |
2 |
|
9 |
1 |
1 |
5 |
2 |
|
10 |
1 |
1 |
6 |
2 |
|
11 |
1 |
1 |
7 |
2 |
|
12 |
1 |
1 |
7 |
3 |
|
13 |
1 |
1 |
8 |
3 |
|
14 |
1 |
1 |
8 |
3 |
交通和物流竞争剩余1个名额 |
15 |
2 |
2 |
8 |
3 |
(2)2022级学生各专业推荐名额分配
总名额(人数) |
交通工程(人数) |
物流工程(人数) |
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人数) |
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ISEC(人数) |
测绘工程(人数) |
备注 |
7 |
1 |
1 |
1 |
1 |
1 |
道桥、道桥ISEC、测绘竞 争剩余2个名额 |
8 |
1 |
1 |
2 |
2 |
2 |
|
9 |
1 |
1 |
2 |
2 |
2 |
道桥、道桥ISEC、测绘竞争剩余1个名额 |
10 |
1 |
1 |
2 |
2 |
2 |
道桥、道桥ISEC、测绘竞争剩余2个名额 |
11 |
1 |
1 |
3 |
3 |
3 |
|
12 |
1 |
1 |
3 |
3 |
3 |
道桥、道桥ISEC、测绘竞争剩余1个名额 |
13 |
1 |
1 |
3 |
3 |
3 |
道桥、道桥ISEC、测绘竞争剩余2个名额 |
14 |
1 |
1 |
4 |
4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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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 |
1 |
4 |
4 |
4 |
交通和物流竞争剩余1个名额 |
16 |
2 |
2 |
4 |
4 |
4 |
|
17 |
2 |
2 |
4 |
4 |
4 |
道桥、道桥ISEC、测绘竞争剩余1个名额 |
18 |
2 |
2 |
4 |
4 |
4 |
道桥、道桥ISEC、测绘竞争剩余2个名额 |
19 |
2 |
2 |
5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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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 |
2 |
5 |
5 |
5 |
道桥、道桥ISEC、测绘竞争剩余1个名额 |
21 |
2 |
2 |
5 |
5 |
5 |
道桥、道桥ISEC、测绘竞争剩余2个名额 |
22 |
2 |
2 |
6 |
6 |
6 |
(3)2023级学生各专业推荐名额分配
总名额(人数) |
交通工程(人数) |
物流工程(人数) |
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人数) |
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ISEC(人数) |
测绘工程(人数) |
备注 |
7 |
1 |
1 |
2 |
1 |
2 |
|
8 |
1 |
1 |
2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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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 |
1 |
2 |
2 |
2 |
道桥、测绘竞争剩余1个名额 |
10 |
1 |
1 |
3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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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 |
1 |
3 |
2 |
3 |
道桥、测绘竞争剩余1个名额 |
12 |
1 |
1 |
4 |
2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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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 |
1 |
4 |
3 |
4 |
|
14 |
1 |
1 |
4 |
3 |
4 |
交通和物流竞争剩余1个名额 |
15 |
2 |
2 |
4 |
3 |
4 |
|
16 |
2 |
2 |
4 |
3 |
4 |
道桥、测绘竞争剩余1个名额 |
17 |
2 |
2 |
5 |
3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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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 |
2 |
5 |
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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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 |
2 |
5 |
4 |
5 |
道桥、测绘竞争剩余1个名额 |
20 |
2 |
2 |
6 |
4 |
6 |
(三)当多个专业竞争推荐名额时,按照各专业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进行推荐,当综合测评成绩相同时按照平均学分绩点排名进行推荐。
(四)专业推荐人选不足时,其专业名额分配给招生班级数量多的专业,如果专业招生班级数量相同,按照各专业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进行推荐,当综合测评成绩相同时按照平均学分绩点排名进行推荐。
第 十一 条 符合条件的普通推免生申请人按所在专业综合测评成绩分专业排序并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若两名及两名以上申请人的综合测评成绩相同,则依次按平均学分绩点、综合奖励分确定排序。
第 十二 条 服兵役推免生名额由学校单独设置并确定推荐人员名单。
第 五 章 推荐工作程序
第十 三 条 排名公示。学院计算各专业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公布各专业排名在前30%以内的学生名单及平均学分绩点,在校园网学院主页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天。同时受理学生的查询和咨询。
第十 四 条 个人申请。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填写《沈阳建筑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沈阳建筑大学推免生综合奖励分计算明细表》《沈阳建筑大学推免生综合奖励项目汇总表》等,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同时提供代表本人能力、素质、特长的证明材料,包括大学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单、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创新创业竞赛获奖、科技创新(含授权专利、公开发表论文)成果等原件和复印件。
第 十五 条 学院审核。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学院推荐工作细则进行审核,确定学院拟推荐人员名单,审核结果和拟推荐人员名单在校园网学院主页公示5天。未经公示的推免生名单、相关材料无效。
(一)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内容如下:
1.申请人申请条件与资格。
2.申请人综合奖励项目及奖励赋分情况;综合奖励项目经学院核查原件和复印件,确认无误后,核查人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
3.平均学分绩点、综合测评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
(二)公示内容:参加考核的所有推免生申请人名单(含姓名,学号、专业,平均学分绩点、综合奖励分、综合测评成绩、排名等信息)、推免生申请人综合奖励项目明细。服兵役推免生还须公示在部队获奖证明材料。未经公示的信息视为无效信息。
公示期间有争议的材料和数据经修改后须在第一次公示期结束后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期为1天。未经第一次公示的材料不得在二次公示材料中出现。
(三)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学院根据本细则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同时按要求将拟推荐人员名单(排序)及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第 六 章 监督、申诉和投诉
第十 六 条 与推免生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教职工须主动提出回避。
第 十七 条 对于学院正常认定并赋分的推免生的授权专利、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学生本人或其他学生提出异议,学院成立专家审核小组。审核小组组长由教授担任,审核小组成员由相关学科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组成,其中教授不少于3人。对推免学生的授权专利、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相关学生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过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公开公示。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学生授权专利、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须在本单位网站上予以公示。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不得纳入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
第十 八 条 学院严格按照学校“推荐办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对申请推免生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发现有审查不严、营私舞弊、违反操作程序、弄虚作假行为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 十 九 条 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
第 二 十条 学生对推荐过程和选拔结果或相关材料有疑议,可在学院公示期内向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或投诉,领导小组接受并及时处理学生的诉求。具体程序如下:
(一)诉求人向所在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或投诉;
(二)领导小组接受诉求并及时调查处理;
(三)领导小组将处理结果反馈诉求人。
第 二 十 一 条 若学生对处理结果仍有疑问,在学院公示期结束前由学院向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学院分管推免工作的负责人进行认定和处理。学生对处理结果仍不满意的,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或投诉,确实存在问题的,视情节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 七 章 其他
第二十 二 条 学校审核或公示期间,申请人如放弃推免生资格,须填写《关于自愿放弃申请推荐××××年免试攻读研究生的声明》。
第二十 三 条 获得推荐资格学生须按照国家招考研究生的要求进行网上志愿填报,未及时填报志愿者,视为自动放弃推荐资格。
第二十 四 条 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在正式入学前,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一)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者。
(二)凡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即取消推免生资格。
第 八 章 附则
第 二 十 五 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从2021级学生开始实施。
第 二 十 六 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 二 十 七 条 本细则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