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和加强我校推免资格管理工作,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提升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届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应届生)是指每年研究生招生报名阶段开始时已进入本科最后一学年学习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免试是指免予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初试),但须经过招生单位组织的复试;推免生资格是指按规定对本单位优秀应届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推免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科研处、学生工作处、团委、纪委等部门负责人和专家教授代表组成,落实“集体研究、集体决策”机制。
推免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为:贯彻上级有关推免生资格文件精神;制定学校推免生资格遴选工作方案;审定分配教育部下达的推免生资格指标;统一审核院系所推免遴选工作的实施细则,统一部署调度,统一监督巡查,统一审核并公示推免拟录取名单;处理推免工作的学生申诉等。推免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推免工作统筹管理办公室,挂靠本科生院,办公室主任由本科生院主要负责人担任。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推免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推免生资格遴选工作组(以下简称“推免遴选工作组”)和申请材料审核专家组。
推免遴选工作组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由学院班子成员、专业负责人、教师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并公布本院推免遴选实施细则;组织本院推免申请、材料审核、思想政治与品德考核、学业成绩与学术专长成绩核算、综合素质评价、综合排名、初选名单确定与公示;接受咨询与申诉初核等。
申请材料审核专家组由专业相关专家教授组成,不少于5人。负责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学业成绩、学术专长成绩认定结果进行复核鉴定,重点核查成果的真实性、创新性、个人贡献度;对综合素质评价成绩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审核专家组每位成员均须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
第三章 遴选推荐工作办法
第五条 推免生名额分配办法。学校推免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考虑各二级学院应届本科生规模、培养质量、学科发展等因素,结合教育部下达指标,按以下原则分配:
(一) 各学院(系)应届生人数(不含专升本学生)
(二) 学科建设与专业建设成效。
(三) 落实教育部相关要求,服务国家战略,坚持四个面向,优先向战略急需的领域倾斜,优先向拔尖创新领域倾斜,优先支持工、理、医等国家和省级重点学科、急需专业及学校战略布局学科专业。
(四) 上一年度各专业升学率。
(五)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向有关专业适当增加指标:应届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性(国际性)学科竞赛且成绩突出、参加全国性体育或艺术比赛获奖、参军入伍服兵役且表现优秀、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或公益活动、参加国家留学基金委认可的国际组织实习。
(六) 参考上一年度推免生录取率等数据,对完成情况好的学院适当增加指标。
第六条 申请推免生资格的条件
(一) 必备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责任感强,积极向上,身心健康,遵纪守法,文明自律,立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3.非外语类专业学生取得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及以上;外语类专业学生通过专业四级考试。
4.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生,不含专升本学生。
(二) 学业成绩入围条件
前三年所修全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首考成绩),在专业年级前30%。
第七条 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科学遴选,突出创新能力,综合评价。
(一) 思想政治与品德考核。思想品德考核是推免生资格遴选的首要环节和录取的重要依据。重点考察学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二) 学业成绩。学业成绩是指在校学习期间所有教学环节的加权平均成绩,是推免遴选工作最基础的指标。学生须完成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前3年所有教学环节并取得合格成绩。学分学业成绩的量化转换公式:平均学分绩点×25。
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所读全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学生 同期修读的学分,即: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所得绩点)/∑课程学分。依据《湖南工商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最新文件评定,使用相关课程的首考成绩作为推荐遴选的学业成绩,由本科生院出具。本科生院要有效杜绝学业成绩违规修改、弄虚作假等问题,确保成绩真实可信。
(三) 学术专长成绩。根据本科生学术成果业绩,经学院申请材料审核专家组复核认定,认定标准见附件。
(四)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在学业成绩和学术专长成绩基础上,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在推免实施细则中设置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用于评价学生全面发展方面的表现,如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或公益活动、到国际组织实习交流、获发明专利(含软著等)、参加全国性体育或艺术比赛获奖等,不得与学术专长成绩认定项目重复。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的评定细则须科学、规范、明确,经推免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后执行。
(五) 综合成绩计算。推免生遴选综合成绩由学业成绩(满分100分)和学术专长成绩(满分100分)以及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满分10分)相加组成。综合成绩满分210分。
第八条 推荐工作程序
(一)工作启动。推荐工作一般于每年7—9月进行,具体安排根据教育部当年推免文件及学校推免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由本科生院发布年度推免遴选工作通知。
(二)制定并公布学院实施细则。各学院根据学校通知,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制订本单位推免生推荐实施办法,并提交至本科生院审核备案,在本院网站公布。
(三)学生申请与材料提交。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重点提供学术专长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学院审核与核算。包括五个环节:审核学生思想政治表现及必备条件;核算学生学业成绩及排名;核算学术专长成绩;审核综合素质评价成绩;计算综合成绩及排名。学院申请材料审核专家组对学生成绩进行复核鉴定。
(五)初选名单公示。学院推免遴选工作组根据综合成绩排名和分配的推免名额,向学院党委会提出推免初选名单,经集体研究后公示。初选名单及相关材料,含学业成绩、学术专长成绩及来源项目简述、学院评价加分、综合成绩、排名等。
(六)申诉处理。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向学院推免遴选工作组实名反映,学院须查明情况并于3日内公布处理结果;学生对学院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推免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申诉。
(七)上报审定。学院汇总推免生资格审核表、推免生成绩单、推免生成绩排名和奖励加分明细等材料(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经学院推免遴选工作组组长签字、学院盖章后,报本科生院汇总。经推免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查,以书面或会议形式向校党委汇报推免工作情况及拟推荐名单、拟录取名单等重要事项。经学校党委审定后,确定最终推免生资格名单并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处理。凡未经推荐高校公示的学生不具备推免生资格。
(八)手续办理。获得推免生资格者按教育部及招生单位要求办理后续报名、复试等手续。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各学院须向学生充分解读推免政策。对于占用学校推免指标但最终放弃资格的情况,将适当扣减所在专业下一年度推免生指标。
第十条 学院主要负责人为推免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为直接责任人。推免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结果等重要事项须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一条 充分保障学生权益。学校充分保障推免生自主选择报考研究生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不得将报考本校作为遴选推免的限制条件,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限制推免生自主报考。充分保障推免招生和考试招生协调发展,招收推免生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单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50%,各全日制专业必须留出招生计划,用于考试招生方式选拔。充分保障学生的知情权,在本单位网站开辟专栏,公布本单位遴选推荐工作办法,推免生名额分配方案以及推免招生的工作办法,统一公示拟推荐名单、拟录取名单。充分保障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的畅通,对相关申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反馈。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有直系亲属或其他利害相关者报名参加本校推免的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本校推免的,应主动向本校报备;本校教职工有子女参加本校推免的,应主动向学校报备,是领导干部的,要全程回避。严格执行教育部下达的推免生名额,严禁超规模推荐推免生。严肃查处违反考试招生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招生公平公正的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学生获得推免生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一) 研究生入学前未取得本科毕业证或学士学位证者。
(二) 受刑事、行政、纪律处分者。
(三) 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者。
(四) 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者。
取消资格情况由本科生院报推免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录取单位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先试行一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术专长成绩认定标准
附件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术专长成绩认定标准
学术专长成绩认定范围:科研论文和学科竞赛获奖(成果以正式发表的论文、获奖证书或官方文件为依据,截止时间为当年7月31日),各部分成绩累加,总分不超过100分。
一、科研论文成果
学术论文必须为学生本科阶段在高水平期刊上,以独立作者或者第一作者发表,或与指导老师联合发表(仅限指导老师作为第一作者,学生作为第二作者的情况)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按照学校科研论文成果认定标准(学校科研处对应年度文件公开公布目录)执行,成果要求以湖南工商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学校将严格查处任何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
表1 科研创新成果认定范围及业绩分标准
类型 |
内容或等级 |
业绩分 |
公开发表 学术论文 |
中文 A+级论文、外文 A+级论文 |
30 |
中文 A 级论文、外文 A 级论文 |
20 | |
中文 A-级论文、外文 A-级论文 |
15 | |
收录至 SCI/SSCI 论文 |
5 | |
收录至 CSSCI/CSCD 论文 (不含扩展版) |
3 |
二、学科竞赛获奖
1.学科竞赛主要包括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会或行业协会主办并经过学校认定的国家级学科竞赛,竞赛分类按教育主管部门对应学年公布的学科竞赛目录执行。
2.必须为学生本科阶段独立参加或作为主力成员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国内权威竞赛(仅限于全国赛)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对于国际赛事参照执行,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3.如有多位成员(有效名次为前五),则按照排序分别计分:第一按满额业绩分计算,第二、三按照50%计算,第四、五按照25%计算(第六名及以后成员不计分);如有我校教师署名,学生排序依次前移。
4.如果大赛设置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则分别对应表格中一、二、三等奖;如果设置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则特等奖和一等奖对应一等奖,其他不变;如果等级为金奖、银奖、铜奖,则对应表格中一、二、三等奖。
表2 学科竞赛获奖认定范围及业绩分标准
项目类别 |
内容或等级 |
业绩分 |
A 类学科竞赛 |
国家级一等奖 |
15 |
国家级二等奖 |
8 | |
国家级三等奖 |
6 | |
B 类学科竞赛 |
国家级一等奖 |
8 |
国家级二等奖 |
6 | |
国家级三等奖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