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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

2025-09-29 13:16 1218 来源:海文考研


第一条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促进和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的有效举措。为保证推免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免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对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注重并加强对学生本科阶段学习情况的过程性评价和结果性评价的全面考察。

第三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本科教学、研究生教学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本科生院、教务处、本科生招生处、研究生院、研究生招生处、研究生培养处、团委、竺可桢学院、公共体育与艺术部主要负责人,各学部教师专家代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推免生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相关重大问题的决策。领导小组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  各学院(系)应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由学院(系)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院(系)主管本科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副系主任),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副系主任)、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本科生科负责人、研究生科负责人及3-5名教授代表组成,具体实施本学院(系)的推免工作。

第五条  学校根据各专业的应届毕业生人数和人才培养成效(包括专业建设水平,学生参加支教服务或思想政治工作及其他公共服务、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方面)等综合考虑,向基础学科领域、应用技术学科领域、新兴交叉学科领域、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等国家急需的学科领域适当倾斜,将教育部下达的推免名额分配给学院(系)。

第六条  推免生对象为学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含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以下同),要求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生思想品德(含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等方面)考核合格,身心健康;

(二)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专业研究能力,学习刻苦、勤奋、成绩优秀;

(三)培养方案中毕业总学分中未修学分不超过35学分,经学院(系)初审按正常专业学制年限能预期毕业;

(四)外语水平优秀。

第七条  对于满足第六条中列举基本条件的推免对象,各学院(系)通过全面考察学生在本科阶段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的综合学习成效,产生推免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由学业成绩和素质评价成绩两部分相加组成,两部分成绩均以绩点的形式呈现。所有参加遴选的学生均需参加学生所在专业的综合成绩排名。具体如下:

(一)学业成绩。学业成绩是学生在校期间所学课程的综合成绩,由各学院(系)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根据自身学科专业特点,对不同类型课程学分绩点设置权重系数计算产生。对通识必修课程(特别是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应设置更高的权重系数。

(二)素质评价成绩。素质评价成绩重点考察学生本科期间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支教服务或思想政治工作及其他公共服务、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情况,素质评价成绩的绩点最高不超过1.0。各学院(系)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并在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具体评价细则。

第八条  推免工作程序如下:

(一)各学院(系)在推免遴选开始前,须公布经教务处

和相关部门审核的各专业推免工作实施细则;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根据教务处通知和各学院(系)要求,在教务系统中递交报名表;

(三)各学院(系)按照专业不同,根据学校分配的推免名额,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产生本专业推免生初步名单;

(四)各学院(系)将推免生初步名单报教务处审定,教务处审定后将名单在校网上公示并上传国家“推免服务系统”。

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的学生,可由3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经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综合考察,并给出明确的素质评价加分意见后,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查认定,认定后参加学生所在专业的综合成绩排名。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应由学院(系)提前进行公示。

第九条  推免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推荐资格:

(一)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被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未达到良好及以上的;

(四)本科毕业时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浙江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2015年8月修订)》(浙大发本〔2015〕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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