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本科应届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 以下简称推免) 是激励本科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和 有效机制。为规范推免工作,进一步树立科学的评价导向,
按照教育部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和具体要求,结合学院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学院成立推免工作组,组织本单位推免生推荐 工作。推免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本科教学工作、研究生 教学工作的单位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成员一般不少于 7 人。
第二章 推荐类别与推荐条件
第二条 推免类别
推免类别包括普通推免生、工程硕博专项推免生、研 究生支教团推免生、在校研究生辅导员推免生和国防科工单 位补偿计划推免生等。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信念坚定,遵纪守 法,思想政治表现突出。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 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素质。
3.诚实守信,品行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或已按学校规定程序撤销处分。
4.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为“合格”及以上。
(二)学习成绩、专业素质等条件
1.普通推免生
(1)一般学生
①前三年平均学习成绩排名列所在专业前 40%。
②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水平测试,成绩达到426 分 以上(或雅思 6 分以上,托福 85 分以上;或通过相当水平 的其他语种水平测试)。
(2)申请特殊学术专长、参军入伍服兵役加分的学生
①前三年平均学习成绩排名列所在专业前 50%。
②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水平测试,成绩达到426 分 以上。
2.工程硕博专项推免生
工程硕博专项推免生由研究生院组织遴选, 由研究生院 按照当年的要求确定具体条件。
3.研究生支教团推免生
研究生支教团推免由校团委按照当年全国大学生志愿 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的要求确定具体条件。
4.在校研究生辅导员推免生
在校研究生辅导员推免按照《中国海洋大学在校研究 生辅导员选聘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5. 国防科工单位补偿计划推免生
需符合国防科工招生单位招收要求及学校普通推免生 基本条件。
第三章 推免遴选指标体系
第四条 推免工作注重对学生本科学习阶段的过程性 评价,将本科学习阶段平均成绩作为最基础的遴选指标,不 再专门组织遴选推免生的考试。
第五条 将学生参军入伍服兵役、科研成果、竞赛获奖、
发展性素质成绩等符合全面发展价值导向因素纳入学生推 免遴选指标体系,综合评价学生各方面表现。
第六条 各遴选指标认定及加分规则
1. 以学生本科阶段平均学习成绩作为基础性遴选指标, 成绩测算办法见附件 1。
2.学生参军入伍服兵役者,经武装部审核认定,在平均 学习成绩的基础上增加 10 分。
3.学生科技竞赛获奖、获得的科研成果、发表的学术论 文由学院专家审核小组进行审核鉴定,经学院资格审核通过 后推荐至学校,由学校统一组织认定,提出加分区间建议(最 高不超过 8 分), 由学院专家组确定分值。
4.针对满足普通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学院将学生素质综 合测评中发展性素质成绩作为体现学生全面发展导向的因 素纳入遴选指标,具体加分分值为“三年发展性测评成绩取平 均分*5%” ,本指标最高加分分值为 5 分。
注: 已在本章第 2 、3 条获得加分的项目将从发展性测 评成绩中扣除相应加分。
5. 学生在某一指标符合多项加分情况时,只能选取一项; 学生在平均学习成绩基础上总加分超过 10 分的按 10 分计算。
第四章 特殊学术专长认定
第七条 认定范围
学生参加科技竞赛获奖、科研工作获得成果、发表高水 平论文视为有特殊学术专长。可作为特殊学术专长予以认定 的事项包括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学校认定的国际性或全国性 科技竞赛、学科竞赛获最高奖(团队项目计前三名核心成员)、 次高奖(团队项目最多前 2 名核心成员),学生本科阶段在 读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正式发表高水平论文或以第一发明
人身份取得发明专利。上述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须为中国海 洋大学。
第八条 学生与直系亲属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 以及与学历、职称、职务具有明显优势者合作的科研成果、 竞赛奖项仅作为参考,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不纳入推免 遴选指标体系的认定范围。
第九条 认定程序
1.学生根据学校有关通知要求提出认定申请。
2.学校成立专家审核小组(专家组成员具有相关学科副 教授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7 人),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 科技竞赛获奖成果、科研创新成果、学术论文等进行审核鉴 定,排除抄袭、造假、 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相关 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答辩全程录音录像。
3. 审核结果在校内公示 3 日。
4.通过认定的特殊学术专长纳入学生推免遴选指标体系, 根据专家审核组意见给予相应加分。
第五章 名额分配
第十条 学院推免工作组根据学校下达的推免名额,结 合学院实际情况确定各专业推免名额。
第十一条 工程硕博专项推免生名额根据研究生院下 达的推荐名额,学院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确定各专业推免名额。
第十二条 研究生支教团推免名额根据教育部、团中央 当年的通知确定。
第十三条 国防科工单位补偿计划推免名额根据相关 要求直接下达到指定专业。
第六章 推荐程序
第十四条 确定拟推荐名单
1. 排名统计
学院据实统计各专业学生前三年平均学习成绩与排名 以及相关的外语水平考核成绩,并在学院内进行公示,公示 期不少于 3 天。
2.个人申请
公示期满后,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 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每位申请者仅可申请推免生中的一种 类型。
3.资格审查
学院推免工作组组织审查学生的申请材料与推荐资格。
4.遴选认定
学院、武装部等单位组织推免遴选指标的认定以及各类 别推免生遴选。
5.确定拟推荐名单
学院按照学校推免办法和学院推免细则,依据推免遴选 指标体系对学生在本专业内进行综合排名,结合专业推荐名 额,拟定推免生推荐名单。
第十五条 公示及报送
1.学院将拟定的推免生推荐名单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 示期不少于 3 天。
2.学院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将拟推荐名单报送教务处。
3.获批的推免生名单在学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4.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学校将推荐名单报送省教育招 生考试院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
第十六条 推免生注册报名
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 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
统”进行注册报名。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生对排名测算及最终结果如有异议,可在 公示期间书面提请公示部门复议,逾期不予受理。公示部门 组织复议,复议过程要详细记录,并将复议结果及时通知申 请人。
第十八条 对在推免工作过程中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 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 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推免资格,并 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已入学的,将有关查实 情况通报录取学校, 由录取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中所称“以上”“不少于”均含本数在内。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海洋地球科学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