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继续上两期的分享,来看这个民法考研材料分析题目的第三部分解析:
材料分析题
材料:一房二卖的一个案例:房子为夫妻(甲、乙)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中的丈夫一方(甲)与前一个买家(丁)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价款为1000万),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由于房价大涨,于是卖家以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名主张合同无效,然后再以1100万的高价卖给后一个买家(戊),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前一个买家丁对卖家甲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但是至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时房价已经跌为900万。
问题:⑶卖家甲与前一个买家丁是通过房屋中介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中介丙在合同磋商之际以房价会大涨为由多次催促买家丁尽快与卖家甲签订合同,并收取了丁2%的佣金,现房子已经贬值,对此前一个买家丁能否要求中介丙承担责任?如果能,其请求权基础是什么?且中介丙具体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题步骤:阅读案例画出关系图——相关知识点答题——理论知识+材料分析得出结论的过程
解析:
第一步:案例分析题,阅读案例,划出材料中所给出各个主体关系图(以免做题时反复读题或者人物关系混淆)
第二步:结合材料用案例中所涉及民法相关知识点答题(合同法、物权法)
第三步:答题原则理论知识+材料分析得出结论的过程
第四步:答题
详细答案:
1、丁、甲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丁、丙之间存在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指……合同。(民法内容,此处不再赘述)居间人的义务主要有(1)报告……的义务(民法内容,此处不再赘述)。
2、(1)能要求丙承担责任,在本题中丁、丙间的居间合同是以丁、甲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基础的,丁、甲签订合同后,虽然房子贬值属于正常的市场甲乙风险,丁无法解除合同,但甲“一房二卖”已经与第二个买家完成交易并登记,致使丁、甲签订合同根本无法实现,丁享有法定解除权,丁已请求解除合同,甲与丁间买卖合同已不存在‘交易未达成,丁给丙的佣金即丧失依据。其次,在本题中如果认为房屋中介丙在合同磋商之际,丙以房价会大涨为由多次催促为善意,丙忠实尽力的尽到了居间人义务,则丙未违反居间合同,故买家丁只能要求中介丙承担返还佣金的责任。(2)其请求权为物权请求权。(3)具体承担返还佣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