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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力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上电教〔2025〕156号)

2025-10-11 10:30 1203 来源:海文考研

上海电力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 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服务国家“双碳”目标与能源革命战略,选拔具有扎实专业基础、突出创新潜质和实践能力的优秀本科毕业生攻读研究生,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 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 号)等文件精神,以及上海市教委推免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定位与学科特色,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推免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工作程序。综合评价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能力、创新潜质、实践能力与发展潜力,全面衡量、择优选拔。


第二章 组织 机构 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担任组长的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团委、科研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以及相关学院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推免工作,主要职责为制定推免工作相关政策与年度工作方案、分配各学院推免名额、审定推免生名单、处理推免工作的重大争议等事项。纪委对推免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本单位的推免工作小组和专家审核小组,推免工作小组由学院行政或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分管教学、学生工作、科研的学院领导、相关学科带头人等组成,负责制定本学院具体的推荐选拔细则并组织实施。专家审核小组(专家组成员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5人),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相关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


第三章 推免条件

     推免条件为:  

1. 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定向生、委培生)。  

2.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处分记录。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专业基础扎实,学习成绩优秀,完成绩点计算范围内的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含实践环节),首次考核成绩合格及以上(不含补考、重修通过),各学院可依据专业实际情况自行设置课程平均绩点门槛,但课程平均绩点原则上不低于3.0(绩点根据首次考核成绩计算),成绩排名原则上在专业前30%。  

4.具有良好的外语水平,非英语专业学生需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500分及以上或全国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英语专业学生需通过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及以上考试;学习其它语种者需达到相应的等级水平;非英语专业学生雅思成绩6.0或托福成绩80分及以上、英语专业学生雅思成绩6.5或托福成绩90分及以上视为符合本条件。

5. 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考试作弊和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6. 身体健康,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符合国家硕士生招生体检标准。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分配原则  

依据教育部通过“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下达给我校的推免总名额,按照各学院当年预计毕业生数分配,综合考虑上年度完成推免生指标的实际情况、考研升学率、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等基本情况。拟定的各学院推免生推荐名额分配数,经学校推免领导小组研究后确定。学院推免工作产生舆情并导致不良后果的,将核减学院下一年度推免名额。教育部下达的专项计划名额,由学校推免领导小组根据上级要求和专项计划特点单独分配。

第七条 分配程序  

1. 学校推免办公室根据教育部下达名额提出初步分配方案。  

2. 学校推免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最终名额分配方案。  

3. 名额分配结果下达至各学院。

 

第五章 工作流程与规则

第八条 工作流程  

1. 学校发布年度推免工作通知及实施细则,各学院制定并公布本学院实施细则。  

2. 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表、成绩单(教务处盖章)、外语证明、获奖证书、创新创业成果、科研成果证明等材料。  

3. 各学院汇总申请者信息,根据学校分配的推荐名额,审核学生基本资格,并按照学生综合成绩排序确定推荐人选,在本单位内公示无异议后将推免名单在学校规定日期内提交学校推免办公室。若学院拟推免的学生数未达到学校分配的推荐名额,剩余名额由学校收回,由推免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至其他学院。学院在推免过程中,要注重并加强对学生本科阶段学习情况的过程性评价,将本科阶段学业综合成绩作为推免工作最基础的遴选指标,不得专门组织遴选推免生的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

4. 学校推免领导小组对学院推免名单进行复审,经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全校拟推荐名单,向学校党委汇报,并在学校网站公示。

5. 公示无异议后,通过“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上报推荐名单及相关信息。

6. 公示期间或上级审核阶段,因学生放弃、资格不符被取消等原因出现名额空缺,原则上按学院综合排名顺序递补,由学校推免领导小组审定。

7. 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登录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进行注册、填报志愿、接收复试通知及待录取通知。

第九条 推免遴选指标的设定  

遴选指标的组成。遴选指标包含学习成绩、综合能力、创新能力三项指标。其中,学习成绩占85%,综合能力占5%,创新能力占10%。采用百分制计算,每项总分为100分。

综合成绩=学习成绩×85%+综合能力×5%+创新能力×10%。

(1)学习成绩指学生本科阶段在绩点计算范围内的学生所修读的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含实践环节)的平均成绩(学习成绩=平均绩点×25,绩点根据首次考核成绩计算,以学校教务系统提供的成绩数据为准)。

(2)综合能力采用积分制,相关项目指标主要包括学生提供的入伍服兵役、志愿服务、国际组织实习,以及学生获得的年度人物、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等综合性荣誉。同一类别以最高级加分,不重复加分,总分不得超过上限分值。

(3)创新能力采用积分制,根据学生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申请国家专利、参加学科竞赛获奖等情况加分。同一项目按最高级加分,不重复加分。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成绩计算体系。


第六章 其他

     第十条 学生对推免过程或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推免工作小组书面申诉。对学院处理结果有异议,按照《上海电力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与推免工作存在直系亲属关系、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须全程回避。  

第十二条 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若出现以下情况,取消资格:  

(1)毕业时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或学士学位。  

(2)获得推免资格后受到法律处罚或学校纪律处分。

(3)获得推免资格后,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或限选课程(含实践环节),出现一门及以上课程首次考核成绩不合格。

(4)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  

(5)未按教育部要求在推免服务系统完成接收程序。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上海电力大学推免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推免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正文链接:https://yz.chsi.com.cn/tm/tjbf/detail?zsgsId=3416374389&schCode=1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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