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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带来的是民法小知识
动产物权的变动
(小本本已经准备好了)
此处所称动产物权的变动,是指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交付作为物权设立与转让的生效要件。交付是移转标的物占有的行为, 交付方式包括:
1.现实交付。即将出让物置于受让人的实际控制之下。
2.简易交付。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因合同业已占有出让人的出让物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物权 转让或设立法律行为生效时,交付即完成。
3.指示交付。出让人的出让动产被第三人占有的,出让人将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并告知占有人 向受让人交付该动产,是为指示交付,也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根据现行规定,以指示交付方式完成 交付的,自转让人与受让人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
4.占有改定。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需要继续占有出让的动产的,由出让人与受让人订立合同, 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在约定期限届满时,出让人再按约定将该动产交还受让人占有,即为占有改 定。在占有改定中,出让人与受让人实际上达成了两个合意,一是转让动产所有权的合意,二是借用、租 赁等能够使出让人继续占有转让动产的合意。之所以称为占有改定,是因为出让人对岀让动产的占有 由原来的所有人占有改变为非所有人的占有,而受让人则根据前述第二个合意取得对转让动产的间接 占有。在占有改定中,受让人取得物权的时点为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的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动产的 约定生效时。
在理论上,后三种交付方式又被称为观念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