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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专栏:诈骗的几个新类型

2021-11-16 08:46 2223 来源:海文考研



“您好,我是反诈主播,您是什么主播?”


最近警官老陈直播宣传

国家反诈中心app的视频在网上疯传


国家反诈中心app是

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平台

除了电信诈骗之外

今天小海营

要分享给大家几个诈骗新类型



被害人有可能就是被骗人也有可能被害人同被骗人相分离即不是同一人。这种被害人与被骗人不同一的情况理论上称之为三角诈骗。该种情形能否成立诈骗罪,关键在于被骗人是否具有处分该财产的能力或客观状态。如果是肯定的回答,则成立诈骗罪,否则可能属于盗窃罪。

例如,甲得知乙不久前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一日趁乙上班后其家只有保姆丙一人在家时,甲敲门后对丙说:“我是你雇主的同事,他让我帮忙将手提电脑捎带到单位有急用。”丙信以为真,将电脑交给甲,乙回家之后才知道保姆丙被骗。

注意,如果甲骗的乙的妻子,仍构成诈骗罪,但不是三角诈骗了,因为财产也归乙妻子所有。


诈骗财物后,将其质押给第三者骗取借款的,如何定罪?我们考过这种选择题。

例如,甲以租车的名义骗取乙5万元的车辆,然后伪造相关证件,将该车质押给丙借款2万元后逃走。首先,甲隐瞒了租车的目的(并非自用而是质押借款,且不想归还),以租车的名义骗取车辆的行为对乙构成诈骗罪,数额为5万元。注意在租车时,虽然甲也支付了租赁费,但这只是车辆的使用费,而不是车辆的对价。我们认为,甲对丙不构成诈骗罪。因为丙不存在财产损失,借款具有车辆的担保。尽管丙受到一定的欺诈,但借贷关系还是真实存在的,如果甲不能归还借款,丙可以通过质押物受偿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指导判例观点)。


“套路贷”不是真正的民间借贷,往往使用“套路”让主人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以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定诈骗罪;如果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罚。“套路贷”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发生多起,考查概率明显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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