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保密局日前发布《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多措并举加强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
办法规定,涉密研究生的培养单位须具备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的保密条件及保密工作机构,建立由导师牵头、研究生教育相关部门与保密工作机构配合的工作机制,对涉密研究生及有关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保密监督检查和教育。涉密研究生的培养单位应严格控制涉密研究生的数量和国家秘密知悉范围,涉密研究生一般只能接触、知悉、产生和处理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确需接触、知悉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应由导师提出申请,报培养单位批准。
办法还规定,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研究生或因其他原因不宜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研究生,不得确定为涉密研究生。培养单位确定涉密研究生,应在研究生开展涉密内容研究或涉密学位论文开题前,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确认,经培养单位按程序审查批准,签订保密协议。涉密研究生的导师是研究生在学期间保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培养单位应定期对涉密研究生进行保密教育培训,确保每位涉密研究生每年接受不少于4个学时的保密专题教育培训。涉密研究生的出入境证件应由培养单位统一保管。
此外,办法还对涉密学位论文的定密和标志作出规定,并提出将涉密学位论文作为国家秘密载体进行严格管理,对主要场所、过程和环节加强管理
来源: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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