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电气工程学院2026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遴选工作细则
重庆大学电气工程学院 2026 年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遴选工作细则
根据《重庆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重大校发〔2021〕63 号)的精神,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制订 2026 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遴选工作细则如下:
一、报名条件
1.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品行优良,遵纪守法,身心健康,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及其它违纪违法记录。
3.按期完成前三学年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学分要求(外语类、体育类课程应获得毕业要求的规定学分) ,且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 分及以上,或者参加托福考试成绩≥90 分,或者参加雅思考试成绩≥6.0 分,且“高等数学” 、“ 电路原理”课程无补考。
4.平均学分绩点(GPA)(可参照《重庆大学学分绩点计算办法》(试行) (重大校〔2010〕233 号)计算)排名在本专业前 40% ,本专业学生不含弘深班,绩点拉通排名。
二、推荐原则
满足报名条件的学生提交申请,学院将严格按照《重庆大学电气工程学院 2026 年推免研究生记分办法》(参见附件) 进行推免成绩综合分统一排序并张榜公布。在此期间,任何人可对自己和他人的成绩和排序进行质询。
推免成绩综合分由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和奖励附加分(A)两部分组成,其中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最高不超过 4.0 分,奖励附加分(A)最高不超过 0.4 分。推免成绩综合分将作为学生获取推免资格的排序依据。
获得推免研究生资格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如有放弃推免资格的,依次递补。凡已正式确定为推免研究生者,不得以任何个人原因放弃推免资格。
三、管理工作
学院成立推免研究生的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专家审核小组。领导小组由书记、院
长以及分管研究生工作、本科教学工作、学生工作、外事工作的相关院领导等组成, 负责制定学院推免研究生的相关政策、研究并解决推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工作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本科教学工作、学生工作、外事工作的相关院领导以及毕业年级辅导员、研究生与本科生教务人员组成,负责推免研究生的具体工作。
专家审核小组由分管本科生、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以及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代表等组成,每组一般不少于 5 人,协助推免研究生的选拔工作负责对申请推免资格奖励加分学生的科创成果、竞赛成果及公益成果等进行审核鉴定。
相关人员的具体分工如下:
1. 书记、院长: 负责主持召开推免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解决推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分管本科教学工作院领导:负责推免研究生的资格审查与推荐工作、记分工作和推免到校外研究生的推荐工作。
3. 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负责对学生宣传讲解学校和学院有关推免研究生的政策和办法,指导辅导员作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4. 分管研究生工作院领导:宣传学校关于推免研究生的相关政策,负责本院推免研究生的录取相关工作。
5. 分管外事工作院领导:负责国际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相关工作。
6. 本科教务人员:负责推免工作的组织,受理学生申诉。
7. 辅导员:协助推免工作组织,协助处理学生申诉。
8. 研究生教务人员:协助推免研究生录取的相关工作,协助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协调确定导师、组织录取面试、奖助学金评定等工作。
四、其它
1. 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和重庆大学的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2. 本办法由电气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重庆大学电气工程学院
二〇二五年八月
附件 1
重庆大学电气工程学院 2026 年推免研究生记分办法
一、综合分
T=GPA+A
推免研究生的综合分 T 由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奖励附加分(A)两部分组成。在根据综合分进行全年级统一排序时,如果综合分相同,则附加分高者排序为先。
二、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平均绩点(GPA)由学校教务处提供,其计算办法参照《重庆大学学分绩点计算办法(试行)》(重大校〔2010〕233 号)文件。
三、奖励附加分
奖励附加分(A)包含科创成果类、竞赛成果类、公益成果类等类别,奖励附加分(A)累加不超过 0.4 分,各类别加分累加不超过 0.2 分,具体奖励附加分如下:
1. 竞赛成果类
作为主力成员参加表 3.1 所列的竞赛(全国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国际赛事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
表 3.1 专业竞赛奖励附加分标准
| 序号 | 项目 | 奖励附加分值(分) | 奖励附加分值(分) | 奖励附加分值(分) | 奖励附加分值(分) | 奖励附加分值(分) | 备注 |
|---|---|---|---|---|---|---|---|
| 序号 | 项目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其他 | 备注 |
| 1.1 | 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大赛 | 0.2 | 0.1 | 0.08 | 0.05 | ||
| 1.2 | 全国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 | 0.2 | 0.1 | 0.08 | 0.05 | ||
| 1.3 | 美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MCM/ICM) | 0.2 | 0.1 | 0.08 | 0.05 | ||
| 1.4 |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 0.2 | 0.1 | 0.08 | 0.05 |
| 1.5 | “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创青春” 中国青年创新创业大赛 | 0.2 | 0.1 | 0.08 | 0.05 | ||
|---|---|---|---|---|---|---|---|
| 1.6 | 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 | 0.2 | 0.1 | 0.08 | |||
| 1.7 | 微软“创新杯”(Imagine Cup)全球学生大赛(中国) | 0.2 | 0.1 | 0.08 | 0.05 | ||
| 1.8 | 全国大学生智能车竞赛 | 0.2 | 0.1 | 0.08 | |||
| 1.9 | 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 | 0.2 | 0.1 | ||||
| 1.10 | Jessup 国际模拟法庭竞赛 | 0.2 | 0.1 | 0.08 | |||
| 1.11 | 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 | 0.2 | 0.1 | 0.08 | |||
| 1.12 | 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 | 0.2 | 0.1 | 0.08 | |||
| 1.13 | 中国机器人大赛(决赛) | 0.2 | 0.1 | 0.08 | |||
| 1.14 | 英特尔-伯克利全球技术创业挑战赛中国赛区 | 0.2 | 0.1 | 0.08 | |||
| 1.15 | 全国体育竞赛(集体项目限主力队员) | 0.2 | 0.1 | 0.08 | |||
| 1.16 | 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集体项目限主力队员) | 0.2 | 0.1 | 0.08 | |||
| 1.17 | 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 0.2 | 0.1 | 0.08 | |||
| 1.18 | 全国周培源大学生力学竞赛 | 0.2 | 0.1 | 0.08 | 0.05 | ||
| 1.19 | “ 外研社杯”全国大学生英语辩论赛(总决赛) | 0.2 | 0.1 | 0.08 | 0.05 | ||
| 1.20 | “ 外研社杯”全国英语演讲比赛(总决赛) | 0.2 | 0.1 | 0.08 | 0.05 | ||
| 1.21 | 模拟联合国大赛(中国) | 0.2 | 0.1 | 0.08 | 0.05 | ||
| 1.22 | 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 | 0.2 | 0.1 | 0.05 | |||
| 1.23 | 全国大学生计算机设计大赛 | 0.2 | 0.1 | 0.05 | |||
| 1.24 | 国际大学生群英辩论会(限 4名主要队员,替补队员减半加分) | 0.2 | 0.1 | 0.05 | |||
| 1.25 | 全国大学生数学竞赛 | 0.2 | 0.15 | ||||
| 1.26 |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测绘技能大赛 | 0.2 | 0.15 | 0.1 |
| 1.27 | 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 | 0.2 | 0.1 | ||||
|---|---|---|---|---|---|---|---|
| 1.28 | 全国大学生先进成图技术与产品信息建模创新大赛 | 0.2 | 0.1 | ||||
| 1.29 | ACM 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全国邀请赛、亚洲区域赛) | 0.2 | 0.1 | ||||
| 1.30 | 中国方程式赛车大赛 | 0.2 | 0.1 | 0.08 | 0.05 | ||
| 1.31 | 专业竞赛获奖国家级 (由国家主管行政机构主办或者国家一级协会/学会或者国际性协会主办) | 0.1 | 0.08 | 0.05 | |||
| 1.32 | 文体艺美获奖国家级 (由国家主管行政机构主办) | 0.1 | 0.08 | 0.05 |
备注:
(1)专业竞赛包括全国大学生电工数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气与自动化大赛、中国大学生智能设计竞赛、中国大学生服务外包创新创业大赛等。
(2)同一竞赛或项目多次获奖,只取最高级别加分,不累加。其他未列及的竞赛获奖需提交推免专家小组审核并确定加分分值。
2. 科创成果类
科创成果包括参加表 3.2 所列的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科研项目、在核心以及学科认定的高水平期刊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申请的发明专利。
表 3.2 科创成果奖励附加分标准
| 3.2-1 科研项目奖励附加分 | 3.2-1 科研项目奖励附加分 | 3.2-1 科研项目奖励附加分 | 3.2-1 科研项目奖励附加分 | 3.2-1 科研项目奖励附加分 | 3.2-1 科研项目奖励附加分 | 3.2-1 科研项目奖励附加分 | 3.2-1 科研项目奖励附加分 | 3.2-1 科研项目奖励附加分 |
|---|---|---|---|---|---|---|---|---|
| 序号 | 项目 | 项目 | 项目 | 项目 | 项目 | 奖励附加分值 (分) | 奖励附加分值 (分) | 备注 |
| 2.1 |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验收成绩为优秀的项目组成员 |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验收成绩为优秀的项目组成员 |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验收成绩为优秀的项目组成员 |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验收成绩为优秀的项目组成员 |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验收成绩为优秀的项目组成员 | 0.08 | 0.08 | |
| 2.2 | 重庆市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项目验收成绩为优秀的项目组成员 | 重庆市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项目验收成绩为优秀的项目组成员 | 重庆市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项目验收成绩为优秀的项目组成员 | 重庆市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项目验收成绩为优秀的项目组成员 | 重庆市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项目验收成绩为优秀的项目组成员 | 0.05 | 0.05 | |
| 3.2-2 创业实践成果奖励附加分 | 3.2-2 创业实践成果奖励附加分 | 3.2-2 创业实践成果奖励附加分 | 3.2-2 创业实践成果奖励附加分 | 3.2-2 创业实践成果奖励附加分 | 3.2-2 创业实践成果奖励附加分 | 3.2-2 创业实践成果奖励附加分 | 3.2-2 创业实践成果奖励附加分 | 3.2-2 创业实践成果奖励附加分 |
| 序号 | 项目 | 奖励附加分值(分) | 奖励附加分值(分) | 奖励附加分值(分) | 奖励附加分值(分) | 奖励附加分值(分) | 奖励附加分值(分) | 备注 |
| 序号 | 项目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三等奖 | 其他 |
| 2.3 | 未创业类国家级 (由国家主管行政机构主办) | 0.1 | 0.1 | 0.08 | 0.08 | 0.05 | 0.05 | ||||
|---|---|---|---|---|---|---|---|---|---|---|---|
| 2.4 | 未创业类省部级 (由省属主管行政机构主办或者国家一级协会或者国际性协会主办) | 0.08 | 0.08 | 0.04 | 0.04 | 0.02 | 0.02 | ||||
| 2.5 | 已创业类 已投入实际创业一年以上,已经盈利,拥有或授权拥有产品或服务,并已在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注册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形式。 | 0.1 | |||||||||
| 2.6 | 已创业类 已投入实际创业 6个月以上,已经盈利,拥有或授权拥有产品或服务,并已在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注册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形式。 | 0.05 | |||||||||
| 3.2-3 科研论文奖励附加分 | 3.2-3 科研论文奖励附加分 | 3.2-3 科研论文奖励附加分 | 3.2-3 科研论文奖励附加分 | 3.2-3 科研论文奖励附加分 | 3.2-3 科研论文奖励附加分 | 3.2-3 科研论文奖励附加分 | 3.2-3 科研论文奖励附加分 | 3.2-3 科研论文奖励附加分 | 3.2-3 科研论文奖励附加分 | 3.2-3 科研论文奖励附加分 | 3.2-3 科研论文奖励附加分 |
| 序号 | 项目 | 项目 | 项目 | 项目 | 奖励附加分值 (分) | 奖励附加分值 (分) | 奖励附加分值 (分) | 奖励附加分值 (分) | 备注 | 备注 | 备注 |
| 2.7 | 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与学业相关的JCR2区 SCI 收录期刊科研论文(中科院预警和黑名单期刊除外) | 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与学业相关的JCR2区 SCI 收录期刊科研论文(中科院预警和黑名单期刊除外) | 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与学业相关的JCR2区 SCI 收录期刊科研论文(中科院预警和黑名单期刊除外) | 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与学业相关的JCR2区 SCI 收录期刊科研论文(中科院预警和黑名单期刊除外) | 0.2 | 0.2 | 0.2 | 0.2 | 申请学生必须通过学院组织的教师 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公开答辩 | 申请学生必须通过学院组织的教师 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公开答辩 | 申请学生必须通过学院组织的教师 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公开答辩 |
| 2.8 | 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与学业相关的中文EI 收录期刊科研论文 | 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与学业相关的中文EI 收录期刊科研论文 | 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与学业相关的中文EI 收录期刊科研论文 | 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与学业相关的中文EI 收录期刊科研论文 | 0.1 | 0.1 | 0.1 | 0.1 | 申请学生必须通过学院组织的教师 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公开答辩 | 申请学生必须通过学院组织的教师 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公开答辩 | 申请学生必须通过学院组织的教师 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公开答辩 |
| 2.9 | 以 独 立作者或第 一作者发表 与 学 业相关 的CSCD 收录期刊科研论文 | 以 独 立作者或第 一作者发表 与 学 业相关 的CSCD 收录期刊科研论文 | 以 独 立作者或第 一作者发表 与 学 业相关 的CSCD 收录期刊科研论文 | 以 独 立作者或第 一作者发表 与 学 业相关 的CSCD 收录期刊科研论文 | 0.05 | 0.05 | 0.05 | 0.05 | 申请学生必须通过学院组织的教师 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公开答辩 | 申请学生必须通过学院组织的教师 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公开答辩 | 申请学生必须通过学院组织的教师 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公开答辩 |
| 3.2-4 专利奖励附加分 | 3.2-4 专利奖励附加分 | 3.2-4 专利奖励附加分 | 3.2-4 专利奖励附加分 | 3.2-4 专利奖励附加分 | 3.2-4 专利奖励附加分 | 3.2-4 专利奖励附加分 | 3.2-4 专利奖励附加分 | 3.2-4 专利奖励附加分 | 3.2-4 专利奖励附加分 | 3.2-4 专利奖励附加分 | 3.2-4 专利奖励附加分 |
| 序号 | 项目 | 项目 | 奖励附加分值 (分) | 奖励附加分值 (分) | 奖励附加分值 (分) | 奖励附加分值 (分) | 备注 | 备注 | 备注 | 备注 | 备注 |
| 2.10 | 在校期间申请并获权的发明专利 | 在校期间申请并获权的发明专利 | 0.1 | 0.1 | 0.1 | 0.1 | (专利权人为重庆大学,且在原始发明人中排 名第一,申请学生必须通过学院组织的教师和 学生代表参加的公开答辩会) 分配比例如下: ( 1 )独著 100%。 (2) 两人合著:第一作者占比 60%,第二作者占比 40%。 (3)三人及以上合著:第一作者占比50%,第二作者占比 30%,第三作者占比 20%,第四及以后作者不计分。 | (专利权人为重庆大学,且在原始发明人中排 名第一,申请学生必须通过学院组织的教师和 学生代表参加的公开答辩会) 分配比例如下: ( 1 )独著 100%。 (2) 两人合著:第一作者占比 60%,第二作者占比 40%。 (3)三人及以上合著:第一作者占比50%,第二作者占比 30%,第三作者占比 20%,第四及以后作者不计分。 | (专利权人为重庆大学,且在原始发明人中排 名第一,申请学生必须通过学院组织的教师和 学生代表参加的公开答辩会) 分配比例如下: ( 1 )独著 100%。 (2) 两人合著:第一作者占比 60%,第二作者占比 40%。 (3)三人及以上合著:第一作者占比50%,第二作者占比 30%,第三作者占比 20%,第四及以后作者不计分。 | (专利权人为重庆大学,且在原始发明人中排 名第一,申请学生必须通过学院组织的教师和 学生代表参加的公开答辩会) 分配比例如下: ( 1 )独著 100%。 (2) 两人合著:第一作者占比 60%,第二作者占比 40%。 (3)三人及以上合著:第一作者占比50%,第二作者占比 30%,第三作者占比 20%,第四及以后作者不计分。 | (专利权人为重庆大学,且在原始发明人中排 名第一,申请学生必须通过学院组织的教师和 学生代表参加的公开答辩会) 分配比例如下: ( 1 )独著 100%。 (2) 两人合著:第一作者占比 60%,第二作者占比 40%。 (3)三人及以上合著:第一作者占比50%,第二作者占比 30%,第三作者占比 20%,第四及以后作者不计分。 |
| 3.2-5 出国(境)访学项目奖励附加分 对于参与出国(境) 访学项目的同学,且在前 3 学年绩点>3.0 可予以加分(取类别最高一次,不 累加) | 3.2-5 出国(境)访学项目奖励附加分 对于参与出国(境) 访学项目的同学,且在前 3 学年绩点>3.0 可予以加分(取类别最高一次,不 累加) | 3.2-5 出国(境)访学项目奖励附加分 对于参与出国(境) 访学项目的同学,且在前 3 学年绩点>3.0 可予以加分(取类别最高一次,不 累加) | 3.2-5 出国(境)访学项目奖励附加分 对于参与出国(境) 访学项目的同学,且在前 3 学年绩点>3.0 可予以加分(取类别最高一次,不 累加) | 3.2-5 出国(境)访学项目奖励附加分 对于参与出国(境) 访学项目的同学,且在前 3 学年绩点>3.0 可予以加分(取类别最高一次,不 累加) | 3.2-5 出国(境)访学项目奖励附加分 对于参与出国(境) 访学项目的同学,且在前 3 学年绩点>3.0 可予以加分(取类别最高一次,不 累加) | 3.2-5 出国(境)访学项目奖励附加分 对于参与出国(境) 访学项目的同学,且在前 3 学年绩点>3.0 可予以加分(取类别最高一次,不 累加) | 3.2-5 出国(境)访学项目奖励附加分 对于参与出国(境) 访学项目的同学,且在前 3 学年绩点>3.0 可予以加分(取类别最高一次,不 累加) | 3.2-5 出国(境)访学项目奖励附加分 对于参与出国(境) 访学项目的同学,且在前 3 学年绩点>3.0 可予以加分(取类别最高一次,不 累加) | 3.2-5 出国(境)访学项目奖励附加分 对于参与出国(境) 访学项目的同学,且在前 3 学年绩点>3.0 可予以加分(取类别最高一次,不 累加) | 3.2-5 出国(境)访学项目奖励附加分 对于参与出国(境) 访学项目的同学,且在前 3 学年绩点>3.0 可予以加分(取类别最高一次,不 累加) | 3.2-5 出国(境)访学项目奖励附加分 对于参与出国(境) 访学项目的同学,且在前 3 学年绩点>3.0 可予以加分(取类别最高一次,不 累加) |
| 序号 | 项目 | 奖励附加分值(分) | 备注 |
|---|---|---|---|
| 2.11 | 一类出国(境)访学项目:全球排名前 20 高校的一个月及以上的交流项目,参加对方的课程学习或短期实践、实习训练项目,并获得合格及以上的成绩(对方出具合格成绩证明)。 | 0.1 | |
| 2.12 | 二类出国(境)访学项目:全球排名前 50 高校的一个月及以上的交流项目,参加对方的课程学习或短期实践、实习训练项目,并获得合格及以上的成绩(对方出具合格成绩证明) | 0.05 | |
| 2.13 | 三类出国(境) 访学项目:学院组织和部分学校组织的 2 周及以上交流项目 | 0.03 |
表 3.3 三类出国(境)访学项目
| 项目名称 | 时间 |
|---|---|
| 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暑假学习营项目 | ≥2 周 |
| 美国斯坦福&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暑假学习营项目 | ≥2 周 |
| 英国贝尔法斯特女王大学暑假学习营项目 | ≥4 周 |
| 英国诺丁汉大学暑假学习营项目 | ≥2 周 |
| 美国佐治亚理工学院亚特兰大暑期项目 | ≥2 周 |
| 英国牛津大学国际寒暑期课程项目 | ≥2 周 |
| 英国伦敦大学学院(UCL)国际暑期班 | ≥2 周 |
| 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实践项目 | ≥2 周 |
| 加州伯克利分校夏季创新领导力课程 | ≥2 周 |
|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暑期学术项目 | ≥2 周 |
| 麻省理工学院智能机器人实践营 | ≥2 周 |
| 学校优异生出国学习营项目 | ≥2 周 |
(备注: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励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出国(境)访学项目附加分由学生提交申请,推免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审并公示,公示通过后计入奖励附加分,其他未列及的项目学生可单独向推免专家小组提出申请。)
3. 公益成果类
表 3.4 公益成果类奖励附加分标准
| 3.4-1 争先创优类奖励附加分 | 3.4-1 争先创优类奖励附加分 | 3.4-1 争先创优类奖励附加分 | 3.4-1 争先创优类奖励附加分 |
|---|---|---|---|
| 序 号 | 项目 | 奖励附加分值 (分) | 备注 |
| 3.1 | 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 | 0.2 |
| 优秀青年志愿者等其他国家级荣誉 | 优秀青年志愿者等其他国家级荣誉 | 优秀青年志愿者等其他国家级荣誉 | 优秀青年志愿者等其他国家级荣誉 | |||||
|---|---|---|---|---|---|---|---|---|
| 3.2 | 重庆市优秀共产党员 | 重庆市优秀共产党员 | 重庆市优秀共产党员 | 重庆市优秀共产党员 | 0.1 | 0.1 | 0.1 | |
| 3.3 | 重庆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等其他重庆市级荣誉 | 重庆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等其他重庆市级荣誉 | 重庆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等其他重庆市级荣誉 | 重庆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等其他重庆市级荣誉 | 0.05 | 0.05 | 0.05 | |
| 3.4 | 担任学校、学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团成员(连续团学工作经验三 年以上) | 担任学校、学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团成员(连续团学工作经验三 年以上) | 担任学校、学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团成员(连续团学工作经验三 年以上) | 担任学校、学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团成员(连续团学工作经验三 年以上) | 0.04 | 0.04 | 0.04 | |
| 3.5 | 担任班长、团支书(连续任职三年以上) | 担任班长、团支书(连续任职三年以上) | 担任班长、团支书(连续任职三年以上) | 担任班长、团支书(连续任职三年以上) | 0.03 | 0.03 | 0.03 | |
| 3.6 | 担任学校、学院团委学生会部门负责人、班长、团支书(连续团学工作经验两年以上)、重庆市优秀青年志愿者 | 担任学校、学院团委学生会部门负责人、班长、团支书(连续团学工作经验两年以上)、重庆市优秀青年志愿者 | 担任学校、学院团委学生会部门负责人、班长、团支书(连续团学工作经验两年以上)、重庆市优秀青年志愿者 | 担任学校、学院团委学生会部门负责人、班长、团支书(连续团学工作经验两年以上)、重庆市优秀青年志愿者 | 0.02 | 0.02 | 0.02 | |
| 3.4-2 社会实践类奖励附加分 | 3.4-2 社会实践类奖励附加分 | 3.4-2 社会实践类奖励附加分 | 3.4-2 社会实践类奖励附加分 | 3.4-2 社会实践类奖励附加分 | 3.4-2 社会实践类奖励附加分 | 3.4-2 社会实践类奖励附加分 | 3.4-2 社会实践类奖励附加分 | 3.4-2 社会实践类奖励附加分 |
| 序 号 | 项目 | 项目 | 项目 | 项目 | 项目 | 奖励附加分值(分) | 奖励附加分值(分) | 备注 |
| 3.7 | 国家级优秀团队 (由国家主管行政机构主办) | 国家级优秀团队 (由国家主管行政机构主办) | 国家级优秀团队 (由国家主管行政机构主办) | 国家级优秀团队 (由国家主管行政机构主办) | 国家级优秀团队 (由国家主管行政机构主办) | 0.1 | 0.1 | |
| 3.8 | 省部级优秀团队 (由省属主管行政机构主办或者国家一级协会或者国际性协会主办) | 省部级优秀团队 (由省属主管行政机构主办或者国家一级协会或者国际性协会主办) | 省部级优秀团队 (由省属主管行政机构主办或者国家一级协会或者国际性协会主办) | 省部级优秀团队 (由省属主管行政机构主办或者国家一级协会或者国际性协会主办) | 省部级优秀团队 (由省属主管行政机构主办或者国家一级协会或者国际性协会主办) | 0.06 | 0.06 | |
| 3.4-3 志愿服务类奖励附加分 | 3.4-3 志愿服务类奖励附加分 | 3.4-3 志愿服务类奖励附加分 | 3.4-3 志愿服务类奖励附加分 | 3.4-3 志愿服务类奖励附加分 | 3.4-3 志愿服务类奖励附加分 | 3.4-3 志愿服务类奖励附加分 | 3.4-3 志愿服务类奖励附加分 | 3.4-3 志愿服务类奖励附加分 |
| 序 号 | 项目 | 奖励附加分值(分) | 奖励附加分值(分) | 奖励附加分值(分) | 奖励附加分值(分) | 奖励附加分值(分) | 奖励附加分值(分) | 备注 |
| 序 号 | 项目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三等奖 | 其他 | 备注 |
| 3.9 | 国家级 (由国家主管行政机构主办) | 0.1 | 0.08 | 0.05 | 0.05 | |||
| 3.10 | 省部级 (由省属主管行政机构主办或者国家一级协会或者国际性协会主办) | 0.08 | 0.04 | 0.02 | 0.02 |
(备注:争先创优类同一个项目多次获奖,只取最高级别加分,不累加)。
4. 附加分总体说明
4.1 团队性项目的成员排名以获奖证书或者正式的通知顺序为准。
4.2 排名前 3 按 100%奖励附加分值加分,排名4-5 按 50%加分,排名6-8 按 20%加分。其中,中国方程式赛车大赛项目排名前 5 按 100%奖励附加分值加分,项目排名 6- 10 按 50%加分,项目排名 11 及以后按 20%加分;社会实践团队负责人按 100%奖励附加分值加分,排名2-5 按 50%加分,排名6 及以后按 20%加分。
4.3 对于未标注成员排名的,根据 4.2 款规定计算所有成员应获得的附加分总和,附加分总和除以项目成员人数所得平均值即为每位成员的附加分。





2472
附件
电子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