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为进一步支持博士生培养工作,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提高全省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博士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从10000元提高到13000元,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依照执行。
省财政厅要求,高校等研究生培养机构要及时按照新的资助标准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博士生手中,实际发放时间晚于开学当月的,应补发至开学当月。
根据规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不含定向、委培等),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记者:高小茜)
来源:南昌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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