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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及管理办法

2023-09-05 18:25 1758 来源:海文考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学位授予管理,保证和促进我校学位授予质量,进一步做好我校学位论文抽检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分为国家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省级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校级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抽检评议要素包括选题与综述、创新性及论文价值、基础知识及科研能力、论文规范性等方面。

第三条 国家博士学位论文抽检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执行;省级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按照《辽宁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执行。

第四条 校级学位论文抽检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学校对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范围为上一年度授予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抽检比例为博士 10%—20%,硕士 5%—10%。对学位授予人数较少的学位点,每年至少抽检 1 篇学位论文。

第五条 校级学位论文抽检的原则是:随机抽取、突出重点、兼顾均衡、科学公正。学位论文采用一般抽检和重点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一般抽检采用随机方式。
(二)重点抽检对象
1.新增学位授权点的学位论文。
2.上一年度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
3.同一导师同一年度指导 6 名以上研究生获得学位的学位论文。
4.保密期限已满解密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解密后一年内)。

第六条 学校建立学位论文数据库。各学位点依托单位于每年9 月底前将抽检年度的全部学位论文电子版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学位论文抽检时直接从数据库中调取学位论文。

第七条 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 2 位校外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和评议要素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评阅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第八条 2 位专家中的评议意见均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九条 有 1 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再送1 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复评专家评议意见仍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十条 专家评议意见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向学位点依托单位反馈。

第三章 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与应用

第十一条 学校以适当方式公布国家、省级及校级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通讯评议结果,包括论文作者、指导教师、所属学科、专家通讯评议意见等。

第十二条 对于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研究生,要依据专家通讯评议意见,提交具体整改措施,并对学位论文进行重新修改和完善。学位点依托单位组织 3-5 名同行专家对修改后的论文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论文送交研究生院进行重新外审盲审 2 份,公示盲审评议结果;对于评议不合格的学位论文,撤销其学位;如果“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依据《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根据专家通讯评议意见,视情节轻重,博士生导师停招 3-4 年、硕士生导师停招 2-3 年,学校对其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进行重点跟踪抽查。

第十四条 对于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答辩委员会,根据专家通讯评议意见,分析答辩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向学校提交情况说明,给出下一步具体改进的措施,保障学位论文答辩质量。

第十五条 对于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的学位点依托单位,进行质量约谈,依托单位需向学校提交整改报告(包括情况说明、原因分析、整改措施等)。学校将相应减少下一年度该学科博士、硕士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学位点依托单位应将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和结果,作为本单位导师招生数量确定、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绩效考核等重要依据。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抽检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 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有提出申诉的权利,学校成立 5-7 人的学位论文抽检仲裁工作组,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结果的认定、处理以及申诉争议等做最终裁决。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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