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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统计与数学学院研究生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2022-03-21 15:13 2856 来源:海文考研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我院研究生教育评价改革,引导和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协调发展,进一步突出研究生分类分层评价和过程性评价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学科特点、研究生结构和人才培养目标等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一)研究生综合评价是对研究生在校期间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育表现的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研究生的基本依据,又是研究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二)研究生综合评价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以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为着力点,贯彻“价值塑造、能力培养、知识传授”三位一体的育人理念,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纪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科学、合理地反映研究生的实际素质状况,引导广大研究生立大志、明大德、成大才、担大任。

二、组织与实施

(一)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综合评价工作,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的负责人为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组组长代表、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工作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

(二)研究生综合评价结果可在国家奖学金评审、学业奖学金评审、各类专项奖学金评审、学年评优、研究生综合表彰和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等奖助工作中应用。

三、评价指标

(一)研究生综合评价由三个层级评价指标构成。一级指标包括“德育评价”“智育评价”“体育评价”“美育评价”“劳育评价”五个维度,每个一级指标下设“基本素质评价”和“个性能力评价”两个二级指标,每个二级指标下设若干三级指标。

(二)学院组织所有研究生参评基本素质评价;根据研究生自身情况,组织相应研究生自愿参与个性能力评价。

(三)研究生基本素质评价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德智体美劳基本素质评价均获“合格”等级方可参与评奖评优。

(四)研究生个性能力评价是参与评奖评优排序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个性能力评价总分按如下公式计算:


(五)若研究生在“德育评价”“智育评价”“体育评价”“美育评价”“劳育评价”的某一级指标做出特殊贡献或取得突出成绩,其他指标基本素质评价为“合格”等级,经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或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认定,可获得优先推荐“优秀”等级。

四、德育评价

(一)德育评价以过程评价为主,客观记录研究生日常品行和突出表现,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思想道德、心理素质和行为习惯;加强政治引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立志听党话、跟党走,扎根人民、奉献国家。德育评价以学生日常品行和突出表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并将其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德育基本素质评价内容主要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  《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基本要求,考察研究生在校期间思想政治表现、个人道德品质、纪律观念意识、理论学习情况、参与德育活动等方面的表现,特别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情况。

(三)德育基本素质评价以“研究生自评-班级考评小组评价-导师评价-辅导员评价-学院复核”五个维度开展。

(四)德育个性能力评价内容包括自觉参加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积极参加党建主题类演讲比赛和征文等活动、获年度综合类荣誉表彰、担任学生干部等展示我校研究生良好品行的项目。

(五)德育个性能力评价以“研究生个人申报-班级考评小组审核-学院复核”三个维度开展。

五、智育评价

(一)智育评价以严格研究生学业要求、培养研究生国际视野、激发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引导研究生树立良好学风为目的,着重对研究生学业成绩、国(境)外研修学习或国际组织实习经历、学业相关的科研与实践成果等方面进行评价,并将其作为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智育基本素质评价内容主要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开展评价。研究生在评价周期已修学分不低于应修学分的50%且课程(含非学位课)成绩无不及格情况,智育基本素质可评定为“合格”等级。

(三)智育个性能力评价内容为学习成绩、学业相关的科研与实践成果等情况。学习成绩,即课程加权平均总成绩(百分制)。学业相关的科研与实践成果包括学术论文、专著译著、课题研究、学术会议报告、学科竞赛、学术讲座等展示我校研究生创新精神的成果。国际视野指的是国(境)外研修学习或国际组织实习经历等。学术型学位研究生侧重于科研能力评价,专业型学位研究生侧重于实践能力评价。

(四)学业相关的科研与实践成果评价坚持以奖励高水平成果为主的评价导向,重点考察成果本身的价值,即创新性、前瞻性、影响力等。

六、体育评价

(一)体育评价以引导研究生养成良好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锤炼坚强意志和培育合作精神为目的,着重对研究生日常参与体育锻炼情况、专项运动技能等方面进行评价。

(二)体育基本素质评价内容主要根据《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的基本要求,考察研究生在校期间修读体育课程、参与体育锻炼和体育活动等方面的表现。在评价周期内,完成以下项目中的任意一项,研究生体育基本素质可评定为“合格”等级:

1.选修一门体育课程且考核合格;

2.参加“青研杯”体育赛事、“中原杯”阳光长跑、校运动会等校级体育比赛竞赛一次以上;

3.自行开展体育锻炼,每周参加体育锻炼不少于三次,单次运动时长不少于半小时;

4.自愿参加大学生体质测试,且成绩及格;

5.学院认定的体育基本素质合格的项目。

(三)体育基本素质评价以“班组评价-辅导员审核”的方式开展。通过班组评价,充分发挥研究生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功能。

(四)体育个性能力评价主要为研究生体育实践成果,包括校内外高水平体育竞赛获奖、大学生体质测试“优秀”等展示我校研究生良好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的项目。

七、美育评价

(一)美育评价以促进学生养成艺术爱好,增强艺术素养,全面提升学生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为目的,着重对研究生艺术技能、参与艺术实践活动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二)美育基本素质评价与个性能力评价需侧重突出研究生在学习生活中应用自己的审美观,不断地提升自我创造美、表现美的能力。在日常生活中将美的观念、美的思想、美的情感、美的实践等与个人的行为相关联。

(三)美育基本素质评价与个性能力评价采用鼓励的原则,激励研究生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极参与各类文艺创作或表演、演出,为繁荣校园文化、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营造高雅的校园文化与美育氛围做出积极贡献。

(四)美育基本素质评价内容主要根据《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的基本要求,考察研究生在校期间修读文化艺术课程和开展文化艺术实践的表现。在评价周期内,完成以下项目中的任意一项,研究生美育基本素质可评定为“合格”等级:

1.在读期间选修美育相关课程,且考核合格;

2.完成线上公共艺术MOOC课程学习,且考核合格;

3.每学期参加至少一次美学欣赏或“高雅艺术进校园”等艺术类讲座、音乐会等;

4.参加院校级别及以上文艺赛事一次;

5.学院认定的美育基本素质合格的项目。

(五)美育基本素质评价以“班组评价-辅导员审核”的方式开展。通过班组评价,充分发挥研究生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功能。

(六)美育个性能力评价主要围绕研究生文化艺术实践成果,包括校内外各类文艺才艺类竞赛获奖、高水平文化艺术类成果等展示我校研究生良好人文艺术修养的项目。

八、劳育评价

(一)劳育评价以提升研究生劳动素养,引导研究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让研究生在实践实训中养成劳动习惯为目的,形成健全人格与良好的道德品质,着重对研究生参加劳动的情况进行过程性评价。

(二)劳育基本素质评价内容主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学生劳动教育的实施方案》等文件基本要求,考察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劳动观念、劳动精神、劳动能力、劳动习惯和劳动品质等方面的表现。在评价周期内,完成以下项目中的任意二项,研究生劳育基本素质可评定为“合格”等级:

1.参与学院认可的、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实习实训且考核合格;

2.完成至少8个志愿服务工时(一天),45分钟/工时;

3.参加学校组织的劳动实践活动且完成规定工作量;

4.承担研究生“三助”工作满一学期且考核合格;

5.参加院校级及以上劳动技能竞赛一次;

6.学院认定的劳育基本素质合格的项目。

(三)劳育基本素质评价以“班组评价-辅导员审核”的方式开展。通过班组评价,充分发挥研究生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功能。

(四)劳育个性能力评价内容,包括在参与社会实践项目或参与创新创业项目中获奖,在劳动榜样典型选树中获荣誉表彰等展示我校研究生正确劳动价值观的表现。

九、违规违纪

(一)对于存在违纪违规等不良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在德育评价模块总得分计为零分。

(二)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自违纪处分下达之日起至违纪处分解除之日止,不得在本校参评各级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等。

十、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商议决定。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



统计与数学学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一.docx

附件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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