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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2020-09-25 15:59 3687 来源:海文考研

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试行)

 

(经20141219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激发研究生学习积极性和创新意识,提高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和择优原则,授予在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学业奖学金经费来源于省财政拨款。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表现良好,自觉维护祖国统一与民族团结;

 

(二)严格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三)学习成绩优异,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科研成绩显著;

 

(四)积极参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学校及院系组织的各类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二)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三)有任何弄虚作假行为者;

 

(四)有补考记录者;

 

(五)休学者;

 

(六)其它不具备申请条件者。

 

 

 

第三章奖励比例及标准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博士研究生一等奖为10000/年·生,按在校生的20%设置;二等奖为8000/年·生,按在校生的20%设置;三等奖为6000/年·生,按在校生的60%设置。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等奖为8000/年·生,按财政划拨人数的10%设置;二等奖为6000/年·生,按划拨人数的30%设置;三等奖为4000/年·生,按划拨人数的60%设置。

 

第七条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基本标准

 

(一)经审查合格的推荐免试研究生及第一志愿录取的研究生享受学业奖学金;

 

(二)非第一志愿录取的研究生根据录取总成绩排名确定。

 

第八条第二、三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标准

 

(一)学业成绩

 

研究生第二、三学年学业成绩以前一学年学业成绩为依据。学业成绩分值按课程学分成绩加权后的平均成绩计算。(加权平均成绩等于每门课成绩乘以该门学分相加后的总和除以所修学分的总分)

 

(二)国家外语水平(能力)考试成绩

 

1.非外语专业研究生(不含蒙古语言文学专业、入学考试外语为梵文的相关专业)通过国家外语水平考试计分标准:

 

英语专业八级计10分;大学英语六级或英语专业四级或大学日语六级或国际日语能力考试一级计6分;大学英语四级或大学日语水平考试四级或国际日语能力考试二级计3分。

 

2.蒙古语言文学专业硕士研究生通过国家外语水平考试计分标准:

 

大学英语水平六级计10分;大学英语四级或大学日语六级或国际日语能力考试一级计6分;大学英语四级达到300分以上或大学日语四级或国际日语能力考试二级计3分。

 

3.入学考试外语为梵文的各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通过国家外语水平考试计分标准:

 

大学英语六级计10分;大学英语四级或大学日语六级或国际日语能力一级计6分;大学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或大学日语水平考试四级或国际日语能力考试二级计3分。

 

4.外国语学院各专业研究生通过国家外语水平考试计分标准:

 

英语专业八级计6分;英语专业考试四级计3分。

 

(三)学术成果

 

1.学术论文

 

在校期间以青海民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参照《青海民族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分级分类目录》)划分等级,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SCIEI收录:每1篇计50分(不含会议论文EI收录);一类核心期刊每发表1篇计40分;二类核心期刊每发表1篇计30分;三类期刊每发表1篇计20分,学报类期刊每发表1篇计8分,公开发行期刊(每年出刊不超过12期、每期文章不超过50篇、每篇文章字数不低于5000字)每发表1篇计4分,其它公开发行期刊每发表一篇计0.4分,论文集收录一篇计0.2分。

 

2.研究生创新项目

 

省级项目计20分;校级研究生创新项目立项等级为优秀者计10分;良好者计5分;合格者计3分。

 

3.科研项目

 

参与导师在研项目并提供立项书或提交本人在该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者计8分。以论文形式公开发表该项目阶段性成果的,按照发表论文相关规定计算分值,不重复计算。

 

4.学术会议

 

每参加1次国际学术会议并做报告者计15分,未做报告者计2分;每参加1次全国性学术会议并做报告者计8,未做报告者计1分。

 

(四)获奖成果

 

在校期间获得的奖励按个人排名前三名计分。以同一内容申请的不同级别奖项,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分。获国家级奖励第一名计20分,第二名计15分,第三名计10分,优秀奖计5分;获省部级奖励第一名计10分,第二名计8分,第三名计6分,优秀奖计4分;获校级奖励第一名计8分,第二名计6分,第三名计4分,优秀奖计2分。

 

(五)社会工作

 

参加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公益性服务等活动,获国家级奖励者计6分;获省部级奖励者计3分;获校级奖励者计1分。担任校研究生会干部计5分,研究生会成员计2分。

 

 

 

第四章 评审机构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负责人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院系成立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组织推荐本院系学业奖学金候选人。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研究生根据申请条件,向院系提交申请书,并如实填写《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

 

(二)院系评审,公示期3天。

 

(三)公示无异议后,院系将初审名单报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四)校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5天。

 

 

 

第五章发放、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条 研究生对院系学业奖学金推荐人选持有异议的,可在院系公示阶段提出申诉,由院系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及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院系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已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有违法、违纪行为;有弄虚作假行为;有学术不端行为等情况的,撤销其学业奖学金获奖资格,停发并追回已发放奖学金。

 

第十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于每年12月前一次性发放。

 

第十四条学校为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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