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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文件的规定,为做好学校接收推荐免试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招生单位对报考本单位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推免生接收工作,研究生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招生学院负责本学院的推免生接收工作。
第四条 招生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成员由学院相关负责同志组成,负责本学院推免生接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招生学院根据专业需要设立复试工作小组,负责对拟接收的推免生进行复试和全面考核,复试工作小组一般不少于5人(单数)。
第六条 复试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推免生复试的人员不得参与推免生接收工作。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七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开。
第八条 推免生原则上可在本科所学专业所属一级学科或相同学科门类下选择专业。鼓励推免生到国家发展战略急需学科及学校特色学科就读。
第九条 促进学科专业平衡,对生源较少的专业予以适度倾斜。
第十条 学校接收推免生专业及拟招生人数以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布为准,各专业的实际录取人数将会根据申请人数及生源质量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
第十二条 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具备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基础和潜质。
第十三条 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未受过任何处分。
第十四条 获得现就读学校推荐免试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十五条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标准。
第五章 申请程序及要求
第十六条 网上报名。申请者选定拟就读的学院和专业,通过“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学校具体可接收推免生的专业见“推免服务系统”。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对报名考生进行资格审查,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向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发送复试通
知,学院通知申请者复试具体事宜。
第十八条 提交材料。申请者复试时需向学院提供以下材料:
(一)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正反面,学生证复印学生信息和注册情况页);
(二)《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三)本科阶段学习成绩单,加盖所在学校教务处公章;
(四)外语过级证书、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科研成果或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复试形式及内容。
(一)复试形式。学院采用网络远程或现场复试形式(同一学院各专业采用同一种复试形式),具体内容以各学院有关通知为准。
(二)复试内容。复试满分200分,包含综合面试、外语听说能力测试、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以及复试小组认为还需要考查考核的其他内容。
综合面试满分150分,时间不少于30分钟;外语测试满分50分,时间不少于5分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考核等次为合格或不合格,该考核结论不作量化计入复试成绩,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考生复试总分及单项成绩(综合面试和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均应达到满分的60%以上(含60%),否则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二十条 录取。凡复试合格被学校拟录取的考生,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通过“推免服务系统”统一发送待录取通知,推免生在接到待录取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推免服务系统”确认录取,否则视为放弃。
第二十一条 录取信息公示与公开。凡被学校拟录取的推免生名单将在学校研究生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被学校录取的推免生,在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均可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其余奖助金评定以国家、学校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申请者必须如实、准确提交申请材料,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其录取或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者在本科基本学制的最后一学年有成绩不合格科目、或受到纪律处分、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五条 获得拟录取资格的申请人,新生入学报到前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和本科毕业证书,将被取消录取或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统考,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南民族大学接收推荐免试研究生实施办法(修订)》(校发〔2018〕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