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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推荐办法

2025-10-05 15:34 1200 来源:海文考研

2026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推荐办法
2025-09-15 来源:西南交通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实施办法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是研究生多元招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拔尖创 新人才选拔、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和 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的有效机制。推免工作 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全力服务国家建设和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推免工作,确保推免工作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 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研究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等相关 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教授代表。领导小组在学校层面对 推免工作进行统筹和推进,对推免相关工作文件、名额分配、学科竞赛目录、拟推免(含后备)名单、重大及特殊事项等 进行集体研究审定,受理关于推免工作的申诉,加强对全校 推免工作的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二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推免工作小组,由各学院党委 书记、院长、主管本科教学负责人、主管研究生教学负责人、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其他相关负责人及专家教授代表组成,人数不得少于 5 人。学院推免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推免 工作细则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推免生推荐条件

第三条 我校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内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第四条 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思想政治素质优良。

第五条 品行表现优良,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考试作弊和学术不端行为记录,无未解除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 学习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学习成绩基本要求如下:

(一)完成并通过专业免研资格课程,即专业培养方案 要求的前三学年(五年制专业为前四学年)开设的全部必修 课程以及指定的限修课程。参加合作学校交流学习的,其免 研资格课程由学院根据《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国(境)外交 流学习管理办法》进行合理认定。

(二)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 80 分(研究生支教团 综合测评成绩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专业年级排名前 50%(学校拔尖班排名可不受此限制)。

(四)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不低于 425 分或获得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证书(其中艺术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不低于 400 分,外国语学院相关外语类专业学生要求通 过相应专业外语四级或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只认可由我校组织报名参加的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

第七条 各学院可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增加或细化本学院推免生推荐条件,但不得低于学校推免生推荐条件的要求。

第三章 综合测评成绩

第八条 坚持科学遴选,突出考查学生的一贯学业表现,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由学业成绩与综合评议加分之和构成。

(一)学业成绩

采用本科前三学年(五年制专业为前四学年)专业免研排名课程的平均成绩。

1.免研排名课程平均成绩计算均以第一次考试成绩为准,重修、补考成绩不参与计算;经学院、教务处同意并备 案的缓考成绩可按正考成绩计算。

2.因转专业、休学、参军入伍、交换学习等原因需要申请课程替代的,经学生申请、学院审核认定后计入学业成绩 计算。

3.学生在合作学校交流学习期间获得的成绩不列入免 研排名课程平均成绩计算。

专业免研排名课程门数应不少于该专业前三学年(五年制专业为前四学年)实际开设的所有必修课程、学院指定限 修课程总门数的 60%。专业免研排名课程由学院推免工作小组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后公布,并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综合评议加分

将学生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符合全面发展价值导向等因素纳 入学校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综合评议加分细则详见附件。

第四章 特殊学术专长认定

第九条 严格审核认定学生的特殊学术专长。推免生学术专长原则上仅限学生本科阶段在核心期刊上以独立作者 或第一作者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作为主力成员参 加与学业相关的国内(国际)权威科研竞赛(全国赛)并获 得三等奖以上奖励。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 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计入综合评议加分,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对于社会质疑 较多的赛事、刊物,各学院要从严把握。

第十条 学院成立专家审核小组,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得少于 5 人,由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 对本学院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 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与学业无关、 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相关学生在学校一定范围内 进行公开答辩。对学生提交的多篇科研成果实行代表作评 价,评价重点聚焦到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专家审核小组及 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开公示。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 学生特殊学术专长,须在学院官网上予以公示。未通过审核 鉴定或答辩的,不得计入综合评议加分。

第十一条 对特殊学术专长认定存在异议的,可向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反映,由学院推免工作小组组织复议,复议结 果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五章 推免指标分配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下达指标,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综合考虑学科及专业水平、“双一流”建设、应届毕业生人数、创新创业教育开展情况以及免研辅导员、“中法 4+4 项目”等因素分配推免指标。

学校推免指标分配情况通过教务网进行公布,各学院根据学校下达指标,通过学院官网向学生公布各专业推免指标分配情况,并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六章 推免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各学院制定本学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包含学院推免工作小组、专家审核小组、本学院加分细则、推荐工作流程、学生申诉渠道等),向学生公布并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四条 各学院确定专业免研排名课程,于推免工作当年 6 月前,通过学院官网向学生公布,并按要求在学校免 研推荐系统中登记。专业免研排名课程确定后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当年教育部推免工作通知要求,发布当年推免工作通知。

第十六条 学生本人按照通知要求完成报名、加分、课程认定等申请,具体时间安排及详细流程见当年相关工作通知。

第十七条 各学院对学生提交的加分申请进行综合评议并确定加分,通过学院官网向学生公布。

第十八条 各学院对学生免研排名课程成绩进行认定、审核、排名后,在学院官网向学生公布课程认定结果、免研排名,并将审核后的学生申请材料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九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指标数,按照平等竞争、保证质量、择优推荐的原则, 对推免资格进行严格审核,按综合测评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 原则,确定拟推免名单。拟推免名单人数必须控制在学校推 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指标计划内,“后备”名单应 限定在指标总数的 20%以内。各学院拟推免名单及后备名单 在学院官网上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二十条 拟推免名单及后备名单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 10 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推免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推免服务系统”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按教育部文件规定,进行网上志愿填报,并根据报考学校要求完成复试考核和录取等工作。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推免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推免资格:

(1)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的;

(2)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存在篡改或伪造各类学术成绩单、课程修读证明或其他学业经历、荣誉证书等不诚信行为的;

(3)有论文(文章)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4)取得推免指标后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5)应届毕业时无法获得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的。

第二十四条 在推免工作中,实行回避制度。推免工作相关人员中如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的应主动回 避,如有非直系亲属报名的要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 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校报备声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校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 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 学生,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申请推免的资格和材料真实性 负有审核责任。各学院应认真执行国家推免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和学校推免工作规定,严格按照推免条件、标准、方法和 程序开展工作,切实做好推免信息公开工作,保证公开、透明。公示期间公示内容不得修改,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 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要充分保证学生申诉渠 道畅通,保证推免质量,维护推免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在推免工作中管理松懈、把关不严,未能尽到审核责任的 学院,核减下一年度推免指标。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应做好推免生的诚信教育。学生在 领取推免指标时需签订《诚信承诺书》,对造成推免指标作 废的学生,将在学生档案中如实记载,核减学生所在学院下 一年度推免指标。对获得推免指标的学生,在其研究生入学 之前不予办理出国成绩单,不参加就业推荐,不发放就业三 方协议书。在学院拟推免(含后备)名单公示前已签署就业三方协议者视为自动放弃推免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 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 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其推 免资格,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按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保证学生申诉渠道畅通。学生对推免生工作有意见、建议或者申诉、举报的,可向学院推免工作小组 反映。学生对学院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推免生遴 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第二十九条 推荐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教育部、学校有关规定,违反教育部、学校有关规定或者徇私舞弊的单位或者个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八章 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根据相关规定,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第二章”相关要求,可直接获得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

第三十一条 特殊类型推免工作的开展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文件执行,申请特殊类型推免生的,应符合“第二章” 相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 凡获得推免资格者,须按照规定时间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http://yz.chsi.com.cn/,或 http://yz.chsi.cn/)上报名,具体报名时间请密切关注教育部研招网的相关通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与教育部相关文件及我校当年通知文件不符的,以教育部文件及我校当年通知文件要求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南交通 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细则》(西交校教〔2019〕159 号)同时废止。学校推免 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附件:推免生综合评议加分细则

附件



推免生综合评议加分细则



综合评议加分分为学科竞赛类、科研成果类、文体竞赛及社会工作类、外语能力类以及其他类。每类有多项加分情 况时,只计一项最高分。

获得A类学科竞赛国家一等奖及以上的个人或团队的第一、第二、第三参与人和免研辅导员综合评议加分之和不超过 5 分,其他学生综合评议加分之和不超过 3 分。

一、学科竞赛类


加分类别 加分标准
第一、第二、第三参与人 第四、第五参与人
一等及

以上

二等 三等
一等及

以上

二等 三等
A 类学

科竞赛

国家级 5 2 1 1.5 1 0.5
省级 1
0.8 0.5 0.5
0.4 0.25
其他学

科竞赛

全国性 1
0.8 0.5 0.5
0.4 0.25
省级、

片区性

0.4 0.3 0.2 0.2
0.15 0.1
校级 0.15 0.1 0.05 0.075
0.05 0.025
(一)西南交通大学为参加学科竞赛获奖的第一院校,方可认定加分。

(二)A 类学科竞赛目录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经认定后由学校统一发布,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学科专业特 点,对 A 类学科竞赛名录及加分值进行最终认定,但不得超过 A 类学科竞赛名录范围和加分上限。

(三)其他学科竞赛由学院根据学科竞赛规模、影响力及与本学科专业相关性制定。

(四)国际赛事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

二、科研成果类

加分类别 加分标准
科研论文 被 SSCI、SCI、EI、CSSCI 正刊收录:1 分/篇
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0.5 分/篇
专利 发明专利:1 分/项
实用新型专利:0.5 分/项
课外科研训练 不超过 0.15 分/项
(一)科研论文相关要求

1.要求学生为论文第一作者,作者所在单位为西南交通大学,科研论文应与本专业领域相关。

2.论文的共同第一作者是否加分由学院制定,其论文加分标准不应高于该论文加分标准除以共同第一作者人数。

3.核心期刊的认定参考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目录。

(二)专利相关要求

1.要求学生为第一发明人、西南交通大学为申请人,需出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证书,且专利应与本专业领 域相关。

2.专利加分由学院推免生专家审核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加分。

3.实用新型专利加分仅适用于 2022 届推免工作,之后不再计入综合评议加分。

(三)课外科研训练由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相关性及相关级别制定加分细则。

三、文体竞赛及社会工作类

文体竞赛及社会工作加分不超过 0.5 分,由学院综合考虑文艺、体育赛事规模、影响力、级别以及社会工作等级等 因素制定加分细则。

四、外语能力类

全国大学外语六级笔试成绩不低于 510 分的可加 0.5 分,外国语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设置外语能力加分细则,但不应高于 0.5 分。

五、其他类


加分类别 加分标准
参军入伍服兵役 1 分
到国际组织实习 1 分
免研辅导员综合素质测评 3 分
(一)本科阶段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期间思想、工作等各方面表现良好,未受任何处分,圆满履行兵役义务的,经党委人民武装部认 定后方可加分。

(二)获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立并实施的国际组织实习项目正式邀请且按要求完成实习工作的,经国际合 作与交流处认定后方可加分。

(三)通过学校组织的免研辅导员综合素质测评的,经党委学生工作部认定后方可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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