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内招生)免试攻读 研究生推荐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25-09-09 来源:暨南大学
暨南大学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内招生)免试攻读
研究生推荐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暨教〔2021〕49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内招生)免试攻读研究 生(以下简称“推免”)是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 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是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免工作,确保推免招生公平公正, 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免类型分为普通类推免和专项计划类推免,其中专项计划类包括学术专长专项计划、思政骨干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员专项计划。
“研究生支教团”“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等专项推免工作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及要求执行。
第三条 推免工作严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以提高人才选拔质量为核心,完善全面考查、综合评价、择优选拔的推免生评价体系和工作机制,突出考查学生的一贯学业表现,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 所有推免生(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各学院要充分尊重并维护学生自主选择志愿的权利,不得将报考本校作为遴选推免生的条件。
第五条 推荐、接收录取工作在时间上和程序上分为互不交叉的两个阶段,接收阶段不得开展推荐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教务部门、研究生招生部门负责人以及公正、廉洁并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师代表等。
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推免工作,制定推荐实施办法,分配推免指标,审定推荐名单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本科生院教务处。
第七条 各学院负责普通类推免生的遴选和专项计划类推 免生的推荐工作,成立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和专家审核小组。
学院推免工作小组由学院党政负责人、教科办负责人、研管办负责人和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师代表组成,不少于 5 人(无教科办、研管办的可由学院选定人选),负责本学院的推免工作, 根据学科和专业特点制订本学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按要求落实本学院推免生的报名、审核、推荐、公示等工作。
学院专家审核小组由学院遴选学科专家组成,不少于 5 人(专 家组成员应具有相关学科副高以上职称),负责对学生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等方面进行审核鉴定。
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名单、专家审核小组名单、推免工作实施细则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实施细则经备案后实施,并向学生公布。
第八条 本科生院教务处负责学术专长专项计划推免生的 遴选,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思政骨干专项计划推免生的遴选,体育学院负责高水平运动员专项计划推免生的遴选,依据本办法分别制定学术专长专项计划、思政骨干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员专项计划实施细则,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实施,并向学生公布。
第三章 推荐选拔条件
第九条 申请推免的学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
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四)品行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五)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 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意识。原则上,申请者前三学年(五年制前四学年,六年制前五学年)主修专业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在本专业排名前 50%。
第十条 推免生的选拔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将本科阶段学业成绩作为最基础的遴选指标,综合评价学生的各方面表现。推免类型分为普通类和专项计划类,每位学生只能选其一进行申请。
(一)普通类
重点考查学生的一贯学业表现,综合评价学生的各方面表现,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实行百分制综合评价,按综合评分择优选拔。综合成绩由学业成绩和考核成绩组成,其中学业成绩占 85%,考核成绩占 15%,即综合成绩=学业成绩*85%+考核成绩*15%。
学业成绩指入学起至推免时修读的主修专业(不含双学位、 辅修专业)所有课程绩点折合的百分制成绩。 考核成绩的组成和各组成部分的权重由各学院根据学科和专业特点科学确定。
各学院应将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以及其他与学业相关的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符合全面发展价值导向的因素纳入考核成绩范围,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 各学院要合理设置考核成绩各项指标所占权重及指标上限分值,学生在某一方面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原则上只取一项,评价重点聚焦到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对社会质疑较多的赛事、刊物,要从严把握。
(二)专项计划类
1. 学术专长专项计划
推免生学术专长原则上仅限学生本科阶段在核心期刊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作为主力成员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国内权威科研竞赛(全国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国际赛事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
2. 思政骨干专项计划
重点突出对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学生工作能力以及综合素质的考查,获得该项推免资格的学生保留入学资格 2 年,先在我校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等相关工作,由学校人事部门按照教职工管理规定聘用,聘用期满后脱产攻读硕士学位。
3. 高水平运动员专项计划
旨在加强高水平运动队建设,提高学校体育竞技水平。通过 “高水平运动队”“优秀运动员免试”等渠道被录取的学生,只能申请此类推免。
第四章 指标分配
第十一条 教育部每年下达推免生指标后,由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按普通类和专项计划类进行统筹分配,其中普通类推免指标一般不低于 80%,专项计划类推免指标一般不超过 20%(学术专长专项计划不超过 15%,思政骨干专项计划和高水平运动员专项计划不超过5%)。
第十二条 普通类推免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奖励指标。基本指标占普通类指标的90%,根据各学院毕业生人数按比例分配; 奖励指标占普通类指标的10%,根据各学院本科人才培养质量、 上一年推免工作完成情况、本科教学管理规范、本科教学改革成效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五章 推荐程序
第十三条 普通类推免推荐程序如下:
(一)学院推荐
1.组织报名
组织学生自愿报名,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鉴定材料
学院专家审核小组对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对符合推免生综合评价体系的材料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未通过审核鉴定的,不得纳入综合评价体系。
3.学院遴选推荐
由学院根据本学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进行综合评分,按专业由高到低排序,根据分配的指标确定拟推荐名单和候补名单(候补人数不超过拟推荐人数的 20%,候补名单排序即为推荐顺序), 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若学院提交的拟推荐名单和候补名单总人数少于学校的分配指标,则应在提交名单的同时,提交书面申请将剩余的推荐指标退回学校,否则在下一年指标分配时如数扣除。
(二)学校审定
经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形式审核通过后,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定拟推荐学生名单。
(三)公示
学校将审定的推荐名单按要求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专项计划类推免推荐程序如下:
(一)学院推荐
由学院组织学生自愿报名,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名单及材料报相关单位。
(二)相关单位考评
相关单位组织考评,确定拟推荐名单,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
(三)学校审定
经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形式审核通过后,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定拟推荐学生名单。
(四)公示
学校将审定的推荐名单按要求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学校将公示无异议的推免生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将名单录入“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按规定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相应材料。
第十六条 截止教育部规定推荐工作时间,被确定的推免生如果放弃,则该指标作废,学校保留追责问责的权利。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推免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推免工作相关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学校推免的,应主动向学院或学校提出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的要主动报备。 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校报备声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工作相关人员,学校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十八条 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在正式入学前,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推免资格:
(一)不能按时完成本科阶段学业并取得学士学位者。
(二)受到法律、行政处罚或学校纪律处分者。
(三)获得思政专项推免资格学生在聘用期间因个人原因
离职,或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违反相关规定不再适合从事高校工作者,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合同,取消其研究生入学资格。
(四)对弄虚作假取得推免资格的学生,一经查实,即取消推免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推免生遴选工作中,学生申诉的受理机构是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未按本办法实施的,由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将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有违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情形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推免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暨南大学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内招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推荐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暨教〔2014〕50 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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