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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大学设计艺术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细则

2025-09-30 15:16 1209 来源:海文考研

沈阳建筑大学设计艺术学院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计艺术学院为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以下简称“推免工作”),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 号)和《沈阳建筑大学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推荐办法》(沈建教字〔2023〕81 号)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条  推免工作以提高选拔质量为核心,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选拔,以德为先。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对学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查,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第三条 学院推荐名额由学校统一下达,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细则确定各专业的推荐名额。

第四条 推荐对象为通过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被我校录取的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不包括二学位学生)。推免生申请推荐类型分为普通推免生、学术专长推免生、服兵役推免生。专业拥有在岗在聘教授数量超过 3 人(含3人)的,设置学术专长推免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条  学院成立以行政一把手为组长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负责本科教学、研究生教学和学生工作的学院负责人、系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落实集体议事和集体决策制度。小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设计艺术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构成如下:

组  长:院长

副组长:书记、负责本科教学的副院长

成  员:负责研究生教学的副院长、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各专业教研室主任、教师代表

条  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主要职责为制定和审查推荐工作细则,组织和实施学生的遴选与推荐,审核和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受理申诉与投诉。

第七条  学院“推荐工作细则”经学校推免生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报教务处备案后实施,三年内不得调整,由学校在“沈阳建筑大学教务处”网站上统一公布。

条  学院纪检工作人员对推免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在推免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和严重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  推免生申请条件

条  普通推免生申请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成绩优异。思想品德考核合格。

(二)在校期间未因考试严重违纪或作弊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无违反学术诚信道德的行为。

(三)前三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本专业同年级排名在前 30%(四舍五入,下同)以内。

(四)外语成绩要求。英语语种学生,英语(CET4)成绩不低于 425 分或雅思(IELTS)成绩不低于 5.5分或托福(TOEFL)成绩不低于 70 分;艺术类学生,英语应用能力 A 级成绩不低于 65 分或 CET4 成绩不低于 425 分;其他语种学生,相应语种国家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 60 分。外语成绩应为在本科学习期间、推免当年 8 月 31 日前获得。

(五)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标。

(六)本科毕业后没有出国留学、就业、创业计划。

第十条  学术专长推免生申请条件

(一)应符合第九条第(一)、(二)、(三)、(五)、(六)款条件。

(二)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须经 3 名及以上我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审查同意,可申请学术专长推免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须进行公示。

(三)学生本科阶段在核心期刊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了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或作为主力成员(主力成员认定标准参考附件 2)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国内权威学科竞赛(全国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不含三等奖,比赛设置特等奖的,应获得二等奖以上,不含二等奖)奖励(国际赛事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

(四)综合奖励分不低于 15 分(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综合奖励分,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服兵役推免生申请条件

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并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

第四章  综合测评

第十二条 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序是决定其是否取得推荐资格的主要依据。综合测评成绩主要由推荐对象的学业综合成绩(按教务管理系统记载成绩计算)、综合奖励等指标组成。不专门组织遴选推免生的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

(一)学业综合成绩

学业综合成绩考核以学分绩点为依据,学业成绩(M)按(平均学分绩点+5)*10 计算。

学业综合成绩 P=M。

参加国(境)内、外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在交流期间的课程如在推免工作开始前完成学分转换的,统一纳入专业排名范畴,未在推免工作开始前完成学分转换的,不纳入专业排名范畴。

(二)综合奖励与赋分

1.综合奖励的项目按照《推免工作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项目一览表》执行。

2 . 普通推免生综合奖励项目,每类项目下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原则上只取 1 项。

3.学术专长推免生综合奖励项目,每类项目下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原则上只取5项。

4 . 所有推免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奖励(荣誉称号)限报1项。

5.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满 2 年者及其在部队立功按奖励计分,不计入限制项。

 (三)综合测评成绩

推免生综合测评成绩 Z 由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学业综合成绩P ,、综合奖励分 S两部分构成:

1.普通推免生、服兵役推免生的综合测评成绩计算公式Z=P ,*90%+S*10%,综合奖励分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1。

2.学术专长推免生的综合测评成绩计算公式Z=P ,*80%+S*20%。,综合奖励分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1。

第五章  推免生名额分配原则

第十三条  学院推免生名额分配按照学校分配的推免生名额指标而定,设置普通推免生和学术专长推免生推荐名额。

1.设置学术专长推免生推荐名额时,推免名额分配如下

总名额

(人数)

艺术类专业

(人数)

工科专业

(人数)

学术专长

(人数)

备注

5

3

1

1

1.艺术类普通推免生推荐名额分布专业不少于专业数的80%

2.当艺术类普通推免生符合条件的申报学生所属专业总数不足3个时,原则上推免生推荐名额分布覆盖所有实际参与申报的艺术类专业。

6

4

1

1

7

5

1

1

8

5

2

1

9

5

2

2

10

6

2

2

11

7

2

2

12

8

2

2

2.学术专长推免生名额因出现空缺而剩余的名额,纳入普通推免生推荐名额时,推免名额分配如下

总名额

(人数))

艺术类专业

(人数)

工科专业

(人数)

备注

5

4

1

1.艺术类普通推免生推荐名额分布专业不少于专业数的80%

2.当艺术类普通推免生符合条件的申报学生所属专业总数不足3个时,原则上推免生推荐名额分布覆盖所有实际参与申报的艺术类专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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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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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

7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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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1

8

3

12

9

3

3.服兵役推免生名额单独设置。

第十四条  推免生名额分配原则及产生办法

(一)各专业候选推荐名额。普通推荐名额为≤各专业应届本科生人数的10%(四舍五入,下同)

(二)确定各专业候选推荐名单。各专业按照符合普通推免生、服兵役推免生、学术专长推免生申请人综合测评成绩分别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的原则确定各专业候选推荐名单。

(三)确定拟推荐名单。各专业候选推荐名单,按推免生类别分为普通推免生、服兵役推免生与学术专长推免生三个考核组。对于同一考核组为不同专业的,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学业综合成绩P ,,再按照第十二条第(三)款中的1、2条计算综合测评成绩,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小组进行排名确定拟推荐人选。

1.加权平均法折算方法如下:

(1)计算各专业学业综合成绩的平均值B:

B =∑A×(m÷n)           

其中A为各专业学业综合成绩的的平均分,m为本专业本届毕业生在籍在校人数,n为学院本届毕业生在籍在校总人数。

(2)计算申请人与所在专业学业综合成绩的差值的比重D:

D=(C-A )÷A

其中C为申请人的学业综合成绩,A 为该专业的平均学业综合成绩。

(3)申请人学业综合成绩的加权平均法折算成绩P ,:

P ,=D×B+B

其中D为申请人与所在专业平均学业综合成绩的差值的比重,B为各专业学业综合成绩的平均值。

2.推免生综合测评成绩Z由“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学业综合成绩P ,、综合奖励分S两部分构成,计算公式为:

普通推免生综合测评成绩 =P ,×90%+S×10%

服兵役推免生综合测评成绩 =P ,×90%+S×10%

学术专长推免生综合测评成绩 =P ,×80%+S×20%

第十 条  在确定推免生名额分配方案时,服兵役推免生名额单独设置。

第六章  推荐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学院提前公布资格审查、考核办法,审核办法须明确考核的具体内容、要求、程序和本院拟推荐人员名单确定办法等。

第十七条 排名公示。学院计算各专业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公布各专业排名在前 30%以内的学生名单及平均学分绩点,在校园网学院主页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2 天。同时受理学生的查询和咨询。

第十八条 个人申请。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填写《沈阳建筑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沈阳建筑大学推免生综合奖励分计算明细表》《沈阳建筑大学推免生综合奖励项目汇总表》等,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同时提供代表本人能力、素质、特长的证明材料,包括大学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单(学术专长推免生不需提供)、获得的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创新创业竞赛获奖、科技创新(含授权专利、公开发表论文)成果等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九条 学院审核。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严格按照《沈阳建筑大学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推荐办法》(沈建教字〔2023〕81 号)及设计艺术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细则进行审核,确定本单位拟推荐人员名单,审核结果和拟推荐人员名单在校园网学院主页公示 5天。未经公示的推免生名单、相关材料无效。

(一)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内容应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申请条件与资格。

2.申请人综合奖励项目及奖励赋分情况;综合奖励项目经学院核查原件和复印件,确认无误后,核查人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

3.平均学分绩点、“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学业综合成绩、综合奖励分、综合测评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

4.审核名额分配原则及产生办法

(1)按照第十四条第(一)款的原则审核各专业候选推荐名单。

(2)按照第十四条第(三)款审核候选推荐人排名,确定本单位拟推荐人员名单。

(二)学院公示内容:

1.公示内容:参加考核的所有推免生申请人名单(含姓名,学号、专业,学业综合成绩、“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学业综合成绩、综合奖励分、综合测评成绩、排名等信息)、推免生申请人综合奖励项目明细。学术专长推免生须公示所有证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服兵役推免生须公示在部队获奖证明材料。未经公示的信息视为无效信息。

2.公示期间有争议的材料和数据经修改后须在第一次公示期结束后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期为 1 天。未经第一次公示的材料不得在二次公示材料中出现。

(三)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学院根据本单位推荐工作细则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同时按要求将拟推荐人员名单排序后报送教务处。

(四)教务处将拟推荐人员名单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校园网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为 10 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拟推荐人员名单公示期满且无疑议后,确定学校推免生名单。学校通过“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简称“推免服务系统”),将推免生名单报送省招考办进行资格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推免生注册报名。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推免服务系统”进行注册报名。

第七章 监督、申诉和投诉

第二十二条 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报名参加本单位推免的要主动报备回避。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校报备声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校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校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院成立专家审核小组(专家组成员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 5 人),可会同本研究领域权威专家、相关期刊杂志单位或赛事主办单位等,对申请特殊学术专长推免生学生的授权专利、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相关学生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对学生提交的多篇科研成果实行代表作评价,评价重点聚焦到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过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公开公示。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学生授权专利、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须在本单位网站上予以公示。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不得纳入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对于学院正常认定并赋分的其他推免生的授权专利、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学生本人或其他学生仍提出异议,需要进行审核鉴定的,由学院按前述方法和程序进行审核鉴定。

第二十 条 推免生的遴选工作事关学生切身利益和学风建设,学院严格按照《沈阳建筑大学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推荐办法》和学院“推荐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对申请推免生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发现有审查不严,营私舞弊,违反操作程序,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 条 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学院各专业推免生申请人的推荐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学生对推荐过程和相关材料或选拔结果有疑议,应及时在学院公示期结束前向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或投诉,领导小组须接受并及时处理学生的诉求。若学生对处理结果仍有疑问,在学院公示期结束前由学院向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推免工作组成员单位业务负责人进行认定和处理。学生对处理结果仍不满意的,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或投诉,确实存在问题的,视情节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 条 学校公示期间,申请人如放弃推免生资格,须填写《关于自愿放弃申请推荐××××年免试攻读研究生的声明》。

第二十 条 获得推荐资格学生须按照国家招考研究生的要求进行网上志愿填报,未及时填报志愿者,视为自动放弃推荐资格。

第二十 条 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在正式入学前,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一)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者。

(二)凡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即取消推免生资格。

二十九 条 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所有推免生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各学院要充分尊重并维护考生自主选择志愿的权利,不得将报考本校作为遴选推免生的条件,也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限制推免生自主报考。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从 2021 级学生开始实施。

第三十 条 本细则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  以本办法为基本依据,学校按照当年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推免政策制定当年度《关于做好推荐××××年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十三条 学院推免遴选考核办法、推免生名额、咨询及申诉渠道等面向全院公开。

    第 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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