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筑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以下简称“推免工作”),促进推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和《沈阳建筑大学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推荐办法》(沈建教字(2023)81号)等文件精神及省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推免工作以提高选拔质量为核心,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选拔,以德为先。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对学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查,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推荐是指学院按规定对本院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学校推荐。
第四条 推荐对象为通过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被我校录取的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不包括二学位学生)。推免生申请推荐类型分为普通推免生、服兵役推免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院成立以行政一把手为组长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负责本科教学、研究生教学和学生工作的学院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落实集体议事和集体决策制度。小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 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制定和审查推荐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和实施学生的遴选与推荐,审核和确定拟推荐人员,及向学生公示。
第七条 学院纪检工作人员对推免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在推免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和严重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遴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期内向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院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三章 推免生申请条件
第九条 普通推免生申请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成绩优异,思想品德考核合格。
(二)在校期间未因考试严重违纪或作弊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无违反学术诚信道德的行为。
(三)前三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本专业同年级排名在前30%(四舍五入,下同)以内。
(四)外语成绩要求。英语语种学生,英语(CET4)成绩不低于425分;其他语种学生,相应语种国家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60分。
外语成绩应为在本科学习期间、推免当年8月31日前获得。
(五)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标。
(六)本科毕业后没有出国留学、就业、创业计划。
(七)因重修发生的课程绩点更新不超2门次。
第十条 服兵役推免生申请条件
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并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
第四章 综合测评
第十一条 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对照推荐条件,考核申请者思想品德,审查申请者的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序是决定其是否取得推荐资格的主要依据。综合测评成绩主要由推荐对象的学业综合成绩(按教务管理系统记载成绩计算)、综合奖励等指标组成。
(一)学业综合成绩
学业综合成绩考核以学分绩点为依据,学业成绩(M)按(平均学分绩点+5)*10计算;专业核心课综合成绩(H)按(专业核心课平均学分绩点+5)*10计算。学业综合成绩P=M*40%+H*60%。专业核心课程见附件1。
参加国(境)内、外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在交流期间的课程如在推免工作开始前完成学分转换的,统一纳入专业排名范畴,未在推免工作开始前完成学分转换的不纳入专业排名范畴。
(二)综合奖励与赋分
综合奖励项目由4类组成,包括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获奖、学术论文、授权专利、荣誉称号等。
1.普通推免生综合奖励项目,每类项目下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原则上只取1项。
2.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满2年者及其在部队立功按奖励计分,不计入限制项。
(三)综合测评成绩
综合测评成绩按推免生综合测评办法计算。推免生综合测评办法见附件1。
第五章 推免生名额分配方法
第十四条 学院推免指标分配按照学校分配名额而定,推荐指标根据各专业班级总数分配(四舍五入)。
推免生指标 |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4班型) |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2班型) |
功能材料 (1班型) |
材料化学 (1班型) |
7 |
3 |
2 |
1 |
1 |
8 |
4 |
2 |
1 |
1 |
9 |
5 |
2 |
1 |
1 |
10 |
5 |
3 |
1 |
1 |
11 |
6 |
3 |
1 |
1 |
若普通推免生指标超出上述方案,或推荐指标因某专业出现空缺而剩余名额时,按照国家一流专业、辽宁省一流专业顺序分配。总人数不超过学校分配的总指标。
服兵役推免生名额按照学校规定单独设置。
第十五条 普通推免生学院根据分配方案确定的各专业名额,按照各专业申请人综合测评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确定遴选人员,向学校推荐。
综合测评成绩相同情况下,推荐顺序按平均学分绩点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第六章 推荐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排名公示。学院计算各专业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公布各专业排名在前30%以内的学生名单及平均学分绩点,在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主页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天。同时受理学生的查询和咨询。
第十七条 个人申请。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填写《沈阳建筑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沈阳建筑大学推免生综合奖励分计算明细表》、《沈阳建筑大学推免生综合奖励项目汇总表》等,向学院提交申请。同时提供代表本人能力、素质、特长的证明材料,包括大学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单、获得的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创新创业竞赛获奖、科技创新(含授权专利、公开发表论文)成果等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八条 学院审核。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本办法及本单位推荐工作细则进行审核,根据学校分配名额确定本单位拟推荐人员名单,审核结果和拟推荐人员名单在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主页公示5天。未经公示的推免生名单、相关材料无效。
(一)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内容应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申请条件与资格。
2.申请人综合奖励项目及奖励赋分情况。
3.平均学分绩点、综合测评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
(二)公示内容:参加考核的所有推免生申请人名单(含姓名,学号、专业,平均学分绩点、综合奖励分、综合测评成绩、排名等信息)、推免生申请人综合奖励项目明细。服兵役推免生还须公示在部队获奖证明材料。未经公示的信息视为无效信息。
公示期间有争议的材料和数据经修改后须在第一次公示期结束后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期为1天。未经第一次公示的材料不得在二次公示材料中出现。
(三)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学院根据本单位推荐工作细则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同时按要求将拟推荐人员名单排序后报送教务处。
第十九条 拟推荐人员名单公示期满且无疑议后,确定学校推免生名单。学校通过“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简称“推免服务系统”),将推免生名单报送省招考办进行资格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条 推免生注册报名。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推免服务系统”进行注册报名。
第七章 监督、申诉和投诉
第二十一条 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报名参加本单位推免的要主动报备回避。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校报备声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校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校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严格按照《沈阳建筑大学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推荐办法》(沈建教字(2023)81号)和《沈阳建筑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对申请推免生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发现有审查不严,营私舞弊,违反操作程序,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学院各专业推免生申请人的推荐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学生对推荐过程和相关材料或选拔结果有疑议,应及时在学院公示期结束前向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或投诉,领导小组须接受并及时处理学生的诉求。若学生对处理结果仍有疑问,在学院公示期结束前由学院向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推免工作组成员单位业务负责人进行认定和处理。学生对处理结果仍不满意的,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或投诉。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审核或公示期间,申请人如放弃推免生资格,须填写《关于自愿放弃申请推荐××××年免试攻读研究生的声明》。
第二十五条 获得推荐资格学生须按照国家招考研究生的要求进行网上志愿填报,未及时填报志愿者,视为自动放弃推荐资格。
第二十六条 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在正式入学前,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一)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者。
(二)凡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即取消推免生资格 。
第二十七条 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所有推免生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参照学校最新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