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筑大学管理学院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以下简称“推免工作”),促进推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等文件精神及省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学院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推免工作以提高选拔质量为核心,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选拔,以德为先。要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对学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查,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推荐是指学院按规定对本院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免试名额并向学校推荐。
第四条 推荐对象为通过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不包括二学位学生)。推免生申请推荐类型分为普通推免生、学术专长推免生、服兵役推免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院成立以行政一把手为组长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推免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管理、推免生审定和受理申诉与投诉。成员包括学院相关领导、学院办公室、教务办公室、学生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以及系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全体成员研究、制订推免生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审查考核的具体内容、要求、程序和本学院拟推荐人员名单确定办法(排序成绩计算公式)等,并向学生公示。
第六条 学院教务办公室负责按照学校和学院规定统一组织开展全院的测评推荐工作,并对学院拟推荐名单进行资格审查和复核。
第七条 学生办公室负责全院推免生的相关资格复核、思想品德考核及数据信息上报等工作。
第八条 对遴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期内向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院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九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推免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在推免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和严重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 推免生申请条件
第十条 普通推免生申请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成绩优异。思想品德考核合格。
(二)在校期间未因考试严重违纪或作弊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无违反学术诚信道德的行为。
(三)前三学年平均学分绩在本专业同年级排名在前30%(四舍五入,下同)以内。
(四)英语(CET4)成绩不低于460分或英语(CET6)成绩不低于425分或雅思(IELTS)成绩不低于6.0分或托福(TOEFL)成绩不低于75分;其他语种学生,相应语种国家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65分。外语成绩应为在本科学习期间、推免当年8月31日前获得。
(五)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标。
(六)本科毕业后没有出国留学、就业、创业计划。
第十一条 学术专长推免生申请条件
(一)应符合第十条第(一)、(二)、(三)、(五)、(六)款条件。英语(CET4)成绩不低于425分或雅思(IELTS)成绩不低于5.5分或托福(TOEFL)成绩不低于70分;其他语种学生,相应语种国家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60分。外语成绩应为在本科学习期间、推免当年8月31日前获得。
(二)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须经3名及以上我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审查同意,可申请学术专长推免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须进行公示。
(三)学生本科阶段在核心期刊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了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或作为主力成员(主力成员认定标准参考附件2)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国内权威学科竞赛(全国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不含三等奖,比赛设置特等奖的,应获得二等奖以上,不含二等奖)奖励(国际赛事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
(四)综合奖励分不低于15 分(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综合奖励分,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服兵役推免生申请条件
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
第四章 综合测评
第十三条 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序是决定其是否取得推荐资格的主要依据。综合测评成绩主要由推荐对象的学业综合成绩(按教务管理系统记载成绩计算)、综合奖励等指标组成。
(一)学业综合成绩
学业综合成绩考核以学分绩点为依据,学业综合成绩按(平均学分绩点+5)*10 计算;
参加国(境)内、外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在交流期间的课程如在推免工作开始前完成学分转换的,统一纳入专业排名范畴,未在推免工作开始前完成学分转换的,不纳入专业排名范畴。
(二)综合奖励与赋分
1.普通推免生综合奖励项目,每类项目下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原则上只取一项。
2.学术专长推免生综合奖励包括的项目、每个奖励项目限报数量由学院“推荐工作细则”确定。
3.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满2年者及其在部队立功按奖励计分,不计入限制项。
具体赋分办法见附件1。
(三)综合测评成绩
综合测评成绩按推免生综合测评办法计算。推免生综合测评办法见附件1。
第五章 推免生名额分配原则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应届本科生人数、专业及一流学科建设发展情况,确定推免生推荐名额分配方案。
1.所有推免资格申请人按照综合测评成绩进行排序,学院依据申请人综合测评成绩按照申报类别分别单独排序,由高到低依次确定遴选人员,并向学校推荐。
(1)如果学校分配名额总数没有超过班级总数,每个专业推荐学生总数(包括学术专长推免生)不超过该专业班级数,则保证每专业名额至少有1名的前提下,再依据综合测评成绩排序推荐。
(2)如果学校分配名额总数(包括学术专长推免生)等于或超过班级总数,则保证每专业名额至少为班级数的前提下,再依据综合测评成绩排序推荐。
2.对符合条件的学术专长推免生申请人进行单独排序,单独推荐。若有符合推荐条件的学术专长推免生,则普通推免生名额相应减少;若无符合推荐条件学术专长推免生,则学术专长推免生名额划转至普通推免生。
3.学院在确定推免生名额分配方案时,优先考虑服兵役推免生名额,服兵役推免生名额单独设置。
第十五条 学院推免指标分配按照学校分配名额而定,各类推荐指标分配具体如下:
学校下达推免生名额 |
学术专长推免生名额 |
0-5 |
0 |
6-10 |
1 |
11-20 |
2 |
21以上 |
3 |
第六章 推荐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学校进度提前公布资格审查、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的具体内容、要求、程序和本院拟推荐人员名单确定办法等。
第十七条 排名公示。学院计算各专业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公布各专业排名在前30%以内的学生名单及平均学分绩点,在校园网学院主页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天。同时受理学生的查询和咨询。
第十八条 个人申请。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填写《沈阳建筑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沈阳建筑大学推免生综合奖励分计算明细表》《沈阳建筑大学推免生综合奖励项目汇总表》等,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同时提供代表本人能力、素质、特长的证明材料,包括大学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单、获得的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创新创业竞赛获奖、科技创新(含授权专利、公开发表论文)成果等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九条 学院审核。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严格按照本办法及本单位推荐工作细则进行审核,确定本单位拟推荐人员名单,审核结果和拟推荐人员名单在校园网学院主页公示5天。未经公示的推免生名单、相关材料无效。
(一)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内容应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申请条件与资格。
2.申请人综合奖励项目及奖励赋分情况;
3.平均学分绩点、综合测评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
(二)公示内容:参加考核的所有推免生申请人名单(含姓名,学号、专业,平均学分绩点、综合奖励分、综合测评成绩、排名等信息)、推免生申请人综合奖励项目明细。学术专长推免生还须公示所有证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服兵役推免生还须公示在部队获奖证明材料。未经公示的信息视为无效信息。
公示期间有争议的材料和数据经修改后须在第一次公示期结束后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期为1天。未经第一次公示的材料不得在二次公示材料中出现。
(三)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学院根据本单位推荐工作细则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同时按要求将拟推荐人员名单排序后报送教务处(学校不再组织审核)。
(四)教务处将拟推荐人员名单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校园网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为10 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拟推荐人员名单公示期满且无疑议后,确定学校推免生名单。学校通过“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简称“推免服务系统”),将推免生名单报送省招考办进行资格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推免生注册报名。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推免服务系统”进行注册报名。
第七章 监督、申诉和投诉
第二十二条 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报名参加本单位推免的要主动报备回避。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院报备声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院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院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二十 三 条 学院成立专家审核小组(专家组成员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5 人),会同本研究领域权威专家、相关期刊杂志单位或赛事主办单位等,对申请特殊学术专长推免生学生的授权专利、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相关学生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对学生提交的多篇科研成果实行代表作评价,评价重点聚焦到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过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公开公示。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学生授权专利、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须在本单位网站上予以公示。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不得纳入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对于学院正常认定并赋分的其他推免生的授权专利、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学生本人或其他学生仍提出异议,需要进行审核鉴定的,由学院按前述方法和程序进行审核鉴定。
第二十四条 推免生的遴选工作事关学生切身利益和学风建设,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学院“推荐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对申请推免生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发现有审查不严,营私舞弊,违反操作程序,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学院各专业推免生申请人的推荐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学生对推荐过程和相关材料或选拔结果有疑议,应及时在学院公示期结束前向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或投诉,领导小组须接受并及时处理学生的诉求。若学生对处理结果仍有疑问,在学院公示期结束前由学院向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推免工作组成员单位业务负责人进行认定和处理。学生对处理结果仍不满意的,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或投诉,确实存在问题的,视情节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 六 条 学院公示期间,申请人如放弃推免生资格,须填写《关于自愿放弃申请推荐××××年免试攻读研究生的声明》。
第 二十七 条 获得推荐资格学生须按照国家招考研究生的要求进行网上志愿填报,未及时填报志愿者,视为自动放弃推荐资格。
第二十 八 条 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在正式入学前,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一)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者。
(二)凡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即取消推免生资格。
第 二 十九条 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所有推免生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学院充分尊重并维护考生自主选择志愿的权利,不得将报考本校作为遴选推免生的条件,也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限制推免生自主报考。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 年1 月1 日起从2021 级学生开始实施。
第 三十一 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学院推免遴选考核办法、推免生名额、咨询及申诉渠道等面向全院公开。
第 三十三 条 本工作细则由管理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