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筑大学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以下简称“推免工作”),促进推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激励我院本科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沈阳建筑大学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推荐办法》(沈建教字〔2023〕81号)和《关于制定推免生推荐工作细则的通知》(教通字〔2023〕7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推免工作以提高选拔质量为核心,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选拔,以德为先。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对学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查,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推荐是指学院按照学校“推荐办法”及本细则对本学院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学校推荐。学院推荐名额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四条 推荐对象为通过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被我校录取的学院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不包括二学位学生)。推免生申请推荐类型分为普通推免生和服兵役推免生(学院暂不推荐学术专长推免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负责本科教学、研究生教学和学生工作的学院负责人、系主任、教务办主任、学办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落实集体议事和集体决策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 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制定和审查推免工作细则,组织和实施学生的遴选与推荐,审定拟推荐人员名单,受理申诉与投诉。
第七条 学院纪检工作人员对推免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在推免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和严重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 推免生申请条件
第八条 普通推免生申请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成绩优异。思想品德考核合格。
(二)在校期间未因考试严重违纪或作弊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无违反学术诚信道德的行为。
(三)前三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本专业同年级排名在前30%(四舍五入,下同)以内。
(四)外语成绩要求。非英语专业英语语种学生,英语 (CET4)成绩不低于425分或雅思(IELTS)成绩不低于5.5分或托福(TOEFL)成绩不低于70分;非英语专业其他语种学生,相应语种国家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60分。
外语成绩应为在本科学习期间、推免当年8月31日前获得。
(五)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标。
(六)本科毕业后没有出国留学、就业、创业计划。
第 九 条 服兵役推免生申请条件
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并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
第四章 综合测评
第 十 条 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序是决定其是否取得推荐资格的主要依据。综合测评成绩主要由推荐对象的学业综合成绩(按教务管理系统记载成绩计算)、综合奖励等指标组成。不得专门组织遴选推免生的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
(一)学业综合成绩
学业综合成绩考核以学分绩点为依据,按(平均学分绩点+5)*10计算。
参加国(境)内、外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在交流期间的课程如在推免工作开始前完成学分转换的,统一纳入专业排名范畴,未在推免工作开始前完成学分转换的,不纳入专业排名范畴。
(二)综合奖励与赋分
1.普通推免生综合奖励项目,每类项目下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原则上只取一项。
2.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满2年者及其在部队立功按奖励计分,不计入限制项。
(三)综合测评成绩
综合测评成绩按推免生综合测评办法计算。推免生综合测评办法见附件1。
第五章 推免生名额分配及推荐原则
第 十一 条 学院推免生名额指标每年由学校分配。
第十二条 学院暂不设学术专长推免生名额,学校分配给学院的推免生名额指标全部分配给普通推免生。
第十三条 若推免生推荐名额少于应届本科生专业数,不分配至具体专业,面向全院学生申报,按申请人综合测评成绩进行排序,一个专业最多推荐1人;若推免生推荐名额等于应届本科生专业数,一个专业推荐1人;若推免生推荐名额多于应届本科生专业数,分配原则为按照各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从高到低确定专业排序,按专业排序依次循环分配,每次每专业分配1人,直至没有剩余名额为止。推免生推荐名额因某专业出现空缺而剩余的名额,继续按以上原则进行分配。
推免生名额具体分配情况见附件2。
第 十四 条 符合条件的推免生申请人按所在专业综合测评成绩分专业排序,按第十三条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若两名及两名以上申请人的综合测评成绩相同,则依次按平均学分绩点、综合奖励分确定排序。
第 十五 条 服兵役推免生名额由学校单独设置并确定推荐人员名单。
第六章 推荐工作程序
第十 六 条 排名公示。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计算各专业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公布各专业排名在前30%以内的学生名单及平均学分绩点,在校园网学院主页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天。同时受理学生的查询和咨询。
第 十七 条 个人申请。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填写《沈阳建筑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沈阳建筑大学推免生综合奖励分计算明细表》、《沈阳建筑大学推免生综合奖励项目汇总表》等,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同时提供代表本人能力、素质、特长的证明材料,包括大学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单、获得的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创新创业竞赛获奖、科技创新(含授权专利、公开发表论文)成果等原件和复印件。
第 十八 条 学院审核。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严格按照学校“推荐办法”及本细则进行审核,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审核结果和拟推荐人员名单在校园网学院主页公示5天。未经公示的推免生名单、相关材料无效。
(一)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内容如下:
1.申请人申请条件与资格。
2.申请人综合奖励项目及奖励赋分情况;综合奖励项目经学院核查原件和复印件,确认无误后,核查人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
3.平均学分绩点、综合测评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
(二)公示内容:参加考核的所有推免生申请人名单(含姓名,学号、专业,平均学分绩点、综合奖励分、综合测评成绩、排名等信息)、推免生申请人综合奖励项目明细。服兵役推免生还须公示在部队获奖证明材料。未经公示的信息视为无效信息。
公示期间有争议的材料和数据经修改后须在第一次公示期结束后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期为1天。未经第一次公示的材料不得在二次公示材料中出现。
(三)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学院根据本细则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同时按要求将拟推荐人员名单排序后报送教务处。
第七章 监督、申诉和投诉
第 十九 条 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报名参加本单位推免的要主动报备回避。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院报备声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院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院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 二十 条 对于学院正常认定并赋分的推免生的授权专利、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若学生本人或其他学生提出异议,学院成立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人的专家审核小组,对学生的授权专利、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相关学生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过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公开公示。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学生授权专利、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须在学院网站上予以公示。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不得纳入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
第 二 十 一 条 学院严格按照学校“推荐办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对申请推免生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对发现有审查不严,营私舞弊,违反操作程序,弄虚作假行为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 二 十 二 条 学院纪委对推荐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 二 十 三 条 学生对推荐过程和相关材料或选拔结果有疑议,应及时在学院公示期结束前向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或投诉,领导小组须接受并及时处理学生的诉求。具体程序如下:
(一)诉求人向所在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或投诉;
(二)领导小组接受诉求并及时调查处理;
(三)领导小组将处理结果反馈诉求人。
第 二 十 四 条 若学生对处理结果仍有疑问,在学院公示期结束前由学院向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推免工作组成员单位业务负责人进行认定和处理。学生对处理结果仍不满意的,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或投诉,确实存在问题的,视情节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公示期间,申请人如放弃推免生资格,须填写《关于自愿放弃申请推荐××××年免试攻读研究生的声明》。
第二十六条 获得推荐资格学生须按照国家招考研究生的要求进行网上志愿填报,未及时填报志愿者,视为自动放弃推荐资格。
第二十七条 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在正式入学前,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一)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者。
(二)凡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即取消推免生资格。
第二十八条 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所有推免生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学院不以任何形式限制推免生自主报考。
第九章 附则
第 二十九 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从2021级学生开始实施。
第三十条 本细则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 三十一 条 本细则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推免生综合测评办法
2.推免生名额具体分配情况
3.纳入综合奖励的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项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