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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25-09-30 13:38 1212 来源:海文考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是研究生多元招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和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的有效机制。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人才等工作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固树立质量意识,着力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切实提高推荐质量,确保推免公平公正,根据《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字〔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等文件精神与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在充分研究、集体决策的基础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我校按照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三条 坚持科学遴选,不断提高人才选拔质量。推免生工作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德为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以提高人才选拔质量为核心,突出考查学生的一贯学业表现,将符合全面发展价值导向因素纳入学校推免遴选体系,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分管研究生教学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督查室、教务处、研究生处、科研处、国际交流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校团委等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是学校推免生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审议决策推免生工作重大事项,制定推免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名额分配方案,审定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实施细则和推免生资格名单,开展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实施监督巡查,对有关反映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等。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建学生学术专长校级专家审核小组,小组成员由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组成,审核小组人员为5-7人,负责审核鉴定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等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委员代表、硕士研究生导师代表等人员组成(原则上9-11人)。负责本学院推免生实施细则的制定及遴选推荐等工作,同时负责处理推荐过程中申请者提出的质疑和申诉。

第三章 推荐名额

第七条 以教育部下达给我校的推免生总名额为基数,参考各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数、学科专业和人才培养改革项目等因素,结合学校事业发展和各学院专业特色等情况,由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分配名额。

第四章 推荐条件与遴选规则

第八条 推荐遴选工作突出考查学生的一贯学业表现。注重对学生本科阶段学习情况的过程性评价,将本科阶段学业成绩作为推免生工作最核心的遴选指标,不得专门组织遴选推免生的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

第九条 推荐基本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具有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六)外语水平要求:非外语类专业(一般类)学生,要求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425分及以上;非外语类专业(艺术类)学生、单独招生专业学生,要求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390分及以上;英语专业学生,要求达到专业四级及其以上水平或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在425分及以上;日语专业学生,要求达到专业四级及其以上水平或日语N2成绩合格及以上。其他学习非英语语种的学生,要求达到全国大学相应语种四级及其以上水平。

(七)前三学年(五年制为前四学年)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素质拓展任选课除外)成绩全部合格,没有补考或重修记录。

(八)前三学年(五年制为前四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排名位列本专业前20%(含20%)。

第十条 原则上每个学生仅有一次参加推免生遴选的机会。已参加学院遴选而未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因休学或其他原因降级的,不得再次参加推免生遴选。

第十一条 在满足第九条基本条件的学生范围内,以平均学分绩点排名为核心依据进行遴选:

(一)计算学生前三学年(五年制为前四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按专业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平均学分绩点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点后第二位四舍五入。

(二)当平均学分绩点相同时,依次参考以下因素:

1.特殊学术专长者,特殊学术专长成果须经过严格认定。特殊学术专长依次参考以下条件:

(1)作为第一负责人参加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国家级金奖。

(2)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获金牌。

(3)在本科阶段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须以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按学校学术论文认定标准达到B类及以上(以学校最新学术论文类别认定实施细则为准);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学术论文不计入特殊学术专长成果。

2.参军入伍服兵役:在校期间有参军入伍服兵役经历并服役期满退役者(需提供《入伍批准书》、《退出现役证》等证明材料)。

3.按照学分绩点计算方法计算加权平均分(百分制),平均分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4.其他重要荣誉或贡献:在各类竞赛、比赛、展演等活动中获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或在重大社会服务、志愿活动中表现特别突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或产生广泛积极社会影响者(需提供官方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特殊学术专长认定程序:

(一)材料提交与初审:申请特殊学术专长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论文全文(或竞赛获奖证书、官方证明文件)、成果详细说明、个人贡献承诺书等完整佐证材料。学院进行初步形式审查。

(二)学院专家审核小组审核: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下设的专家审核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均须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且专业领域需覆盖申请人所在学科方向)负责对申请者的特殊学术专长成果进行实质性审核鉴定。重点审核:

1.成果的真实性、原创性;

2.成果与专业的相关性;

3.申请者本人的实际贡献(排除抄袭、造假、冒名、搭车署名、与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等情况);

4.实行代表作评价,聚焦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

(三)公开答辩:申请特殊学术专长且通过材料审核的学生,须参加由学院组织的公开答辩。答辩过程须全程录音录像。答辩重点考察学生对成果的创新性、学术规范及个人贡献的理解与阐述。

(四)结果公示: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通过专家审核小组鉴定和公开答辩的特殊学术专长成果及其认定结论,须在学院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成果,不得作为排序参考依据。

(五)校级审核。学生学术专长校级专家审核小组对学院所认定的结果进行复审。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推免工作按以下工作程序推进:

(一)启动与公布:学校制定本年度推免工作管理办法,经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报天津市市级推免联合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在学校网站开辟专栏向社会发布工作管理办法和推免生名额。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依据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学院推免工作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各学院向本学院学生进行广泛的工作动员,将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学院推免工作具体实施细则连同本院推免生名额一并予以公布。

学院推免生工作实施细则应包含:学院推免生工作原则,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组成与工作职责,推荐条件、工作程序,学生报名、资格审核、公示等环节的具体操作方法和时间进度安排,公示环节应明确公示地点及公示的时间要求,以及学院推免生工作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和各类相关证明材料,未按时提交相关材料,视为自动放弃推免资格。申请和各类材料包括:

1.《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申请表》;

2.最新本科成绩单,包含前三学年(五年制为前四学年)所有课程成绩;有关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单;

3.申请特殊学术专长、参军入伍或其他参考因素的有效证明材料。

学院评审:

1.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审核学生申请资格及材料真实性;

2.核算申请人平均学分绩点及排名;

3.若平均学分绩点出现相同情况下,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二)款规定的优先级顺序和相关要求,组织对特殊学术专长、参军入伍或其它参考情况的材料审核、认定(特殊学术专长须严格执行第十二条的认定程序);

4.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根据推荐条件、遴选规则和推荐名额,形成拟推荐名单及排序。

(四)学院公示:拟推荐名单、排序和相关材料(包含申请的特殊学术专长参军入伍或其它参考情况认定结果)在学院网站和公告栏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信息须包含申诉渠道。未经过公示的,拟推荐结果无效。

(五)材料上报: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拟推荐名单、排序和相关材料按时报送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

(六)学校审核与公示: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复核,集体研究审定最终推免生名单。审定通过的名单在校园网专栏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包含申诉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公示内容不得修改,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不少于7日。

(七)数据上传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学校将在规定时间内将完整、准确的推免生资格数据和学生成绩单上传至“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并完成备案。

第十四条 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须按照教育部规定时间在推免服务系统进行志愿填报。

第十五条 截至教育部规定时间后,被确定的推免生如果无招生单位接收或本人放弃,则该生推免生资格作废,名额不得转让。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推免工作实行 “集体决策、全程监督”机制,重大事项须经集体审议并接受纪检部门监督。推免遴选工作相关制度、推免名单等重要事项要通过党委常委会向校党委汇报。纪检部门要对推免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第十七条 取得推免资格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一)毕业时未按时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

(二)毕业前有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三)毕业前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素质拓展任选课除外)成绩出现补考或重修记录;

(四)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的;

(五)自行联系出国或自行就业的;

(六)经查实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将取消推免资格,已入学的,将取消学籍。

第十八条 学院应教育和引导推免生珍惜已获得的推荐资格。根据学院推免指标执行和落实情况,学校动态调整下一年度推免生名额分配。

第十九条 推免工作执行回避制度。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或与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推免公正性的相关人员等报名参加本校推免的需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的要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校报备声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校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校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二十条 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推免政策规定的,学校应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

(一)学生对学院公示的拟推荐名单、成绩排名、特殊学术专长认定结果等有异议,应在学院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形式向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据。

(二)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须在收到申诉后3日内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答复申诉人。

(三)如申诉人对学院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内向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实名申诉。

(四)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诉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本办法适用于2026年至2028年推免生遴选工作,实施过程中可根据有关政策变化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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