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是促进和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的有效机制,是培养其科学探索和创新精神、锻炼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能力的重要措施。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强化科学选拔理念,规范推免工作管理,保证人才遴选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推免工作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部署,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全力服务国家建设和发展。
第二条 我校推免生对象为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全日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定向生、辅修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应届本科毕业生,是指每年研究生招生报名阶段开始时已进入本科最后一学年学习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免试是指免予参加全国统一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但须经过招生单位组织的研究生入学复试;推免生资格认定是指按规定对本单位优秀应届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三条 推免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突出考察学生综合能力,实行择优选拔。严格做到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开。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推免领导小组)。推免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任组长,分管本科教学、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部、研究生院、科学技术部、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推免工作的统筹和领导。推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教务部,负责落实全校推免资格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组(以下简称推免工作组)和专家审核小组。推免工作组由院长、分管教学工作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高级职称教师代表等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负责按要求制定科学、规范、明确的推免生资格遴选指标体系和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学院推免生资格遴选工作。专家审核小组由高级职称教师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负责对学生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等方面进行审核鉴定。
第三章 推免名额分配
第六条 全校推免生的总名额由教育部每年度下达,学校依据教育部下达的推免总名额,综合考虑学科及专业水平,各学院应届毕业生人数,一流专业建设点,博士、硕士授权点,近一届本科生考研录取与深造落实情况,本科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往年推免名额流失情况等因素进行统筹分配,并向基础学科、国家战略和民生领域急需的相关学科适当倾斜。具体名额由学校推免领导小组负责分配。专项计划按上级部门每年具体要求进行专项分配。
第七条 学校将名额划至学院,由学院统筹安排。若学院没有符合基本条件的应届毕业生,或符合基本条件的报名学生人数少于学校划拨名额,所划拨或剩余名额由学校推免领导小组调配给其他学院。在上一年推免工作中,如有推免名额流失,则在当年拟核算下达学院的推免名额数中予以相应扣减;如遇特殊情况,由学校推免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第四章 资格条件与综合成绩评定
第八条 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对学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查,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第九条 突出考查学生的一贯学业表现,注重并加强对学生本科阶段学习情况的过程性评价,将本科阶段学业综合成绩作为推免工作最基础的遴选指标,不得专门组织遴选推免生的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
第十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生从入学起至推免时止所修读的所有课程(不计辅修、微专业课程)须全部合格,无补考或重修课程记录,且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年级前30%(含30%)。
(三)具有较高的英语应用能力和水平。非英语专业学生,大学英语四级笔试成绩达到480分(710分制)及以上或六级笔试成绩达到425分(710分制)及以上;英语专业学生,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或八级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托福成绩总分达到85分及以上或雅思成绩总分达到6.5及以上,且在有效期内,可视同达到英语水平要求。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五)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国家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合格(按规定免测除外)。
第十一条 综合成绩评定
(一)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将学生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符合全面发展价值导向因素纳入推免生遴选综合评价体系,综合评价学生的各方面表现,按综合成绩排名择优选拔。
(二)综合成绩由学业成绩、奖励加分两部分构成,学业成绩为在校期间所修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奖励加分最高为10分。综合成绩计算公式如下:综合成绩=平均学分绩点折合百分制成绩(即平均学分绩点×10+50)+奖励加分。
(三)各学院应当严格审核认定学生的特殊学术专长。推免生学术专长原则上仅限学生本科阶段在核心期刊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作为主力成员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国内权威科研竞赛(全国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国际赛事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
(四)各项加分因素应为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修读专业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当年推免工作启动日前取得。学生获得的论文类、竞赛获奖类等成果均需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各类奖项需在提交申请时提供正式的证书或文件,学术论文须已见刊发表(英文论文以online状态为准)。各类竞赛成绩或奖励须为学校组织推荐参加取得。学生在某一方面中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原则上只取一项,不得为仅符合单一或部分遴选指标的学生单列计划或破格推荐。
(五)参军入伍服兵役退役学生根据其在部队综合表现及返校后在校期间综合表现,可获得不超过5分奖励加分。退役学生在服役期间获得三等战功、二等功及以上奖励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获得我校免试攻读研究生学位推荐资格。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奖励加分细则,合理设置各奖励加分所占权重及单项加分上限分值,纳入本学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报教务部审核后提交学校推免领导小组审批后提前向学生公布。
第十三条 学生业绩成果强调真实性,确实主要由本人获得,杜绝挂名造假等现象,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综合得分,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对于社会质疑较多的赛事、刊物,各学院要从严把握。
各学院专家审核小组可会同本研究领域权威专家、相关赛事主办单位等,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相关学生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答辩。对学生提交的多篇科研成果实行代表作评价,评价重点聚焦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学院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在本单位网站公示。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不得纳入综合成绩计算体系。
第五章 推荐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发布通知。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发布组织当年本科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推荐工作的通知,下达推免生名额。
第十五条 学院推荐。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科专业实际,制定本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实施细则,内容包括学院推免工作组成员、推免生名额分配原则、奖励加分细则、遴选工作程序及相关要求等内容,经学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依照议事规则研究通过后,提交学校推免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公布执行。
符合推免生基本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填写《广东药科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于规定日期前上交所在学院。各学院对申请推免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材料审核鉴定和综合评定。根据资格审查和综合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评定情况,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按学校下达推免指标的1.2~2倍确定拟推荐名单(具体倍数由学院结合实际确定)。拟推荐名单中,按分配指标等额确定正式推荐名单,剩余学生按综合评价成绩排序确定候补推荐名单,同时做好全过程记录存档备查。
学院对确定的推免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各项成绩及备选顺序,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免生初选名单、《申请表》、学生前三学年成绩单、获奖证明材料等于规定日期前报送教务部。
第十六条 学校审定。教务部汇总并复核上述材料,报学校推免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推免名单及候补名单,并在校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示内容如有变动,将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推荐人选被发现不符合推免条件或自愿放弃推免资格的,则从候补推荐名单中按照排名顺序依次递补。公示并妥善处理异议之后,呈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并将审批通过的推免名单发文公布。
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将推免生名单通过教育部“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报省招办进行政策审核,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最终推免生名单以“推免服务系统”备案信息为准。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各学院须向学生进行政策解读,将推免工作实施细则、推免生资格、申诉渠道等进行公开。
第十九条 学院应加强管理,完善监督制度,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涉及推免生资格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均应认真研究,集体决策,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学校纪检监察室对推免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条 学生对推免工作有意见、建议或申诉、举报,应先向学院推免工作组反映。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向学校推免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学校推免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为该项工作申诉受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回避制度,学校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申请推免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申请推免的要主动报备;涉及上述情况的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所在学院报备声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校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其推免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其学籍。学校将有关情况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录取单位通报,并报广东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推免招生政策规定的,学校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推免生资格只在当年度申请攻读研究生有效。学生在获得推免生资格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研究生招生单位申请免试攻读研究生,不申请或者申请不成功,则当次推免生资格失效。
第二十四条 已获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在正式入学前无论任何原因受到处分(无论处分解除与否),或不能正常毕业、不能取得学士学位,或因病需休学者,取消其推免生资格。取消推免生资格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向教务部提交有关情况说明材料、证据材料以及送达学生本人的通知书,做好备案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