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招生质量,加大卓越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力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接收环节的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学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招生单位对报考本单位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本办法所称复试是指研究生接收阶段的复试。
第三条 推免生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人才等工作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固树立质量意识,着力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切实提高推荐和接收质量。推免生工作应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推荐和接收单位均应制订科学、规范、明确的推荐标准、接收标准及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
第四条 进行推荐和接收工作,应以德为先,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推荐。在对考生平时学习和综合素质测评基础上,着重突出对考生思想品德、创新精神、科研潜质和专业能力的考核。
第五条 名额分配工作应建立动态调节机制,优化名额分配办法,更好地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和人才培养的重点工作。推荐过程中,应注重鼓励在学科、专业建设,重大科研平台,新工科建设,学生创新能力提升,学生综合培养、招生就业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教学单位。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校的推免生工作由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七条 各学院应成立由相关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推荐工作小组,具体实施本单位推荐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推免生的推荐组织工作,研究生院负责推免生的接收工作。
第三章 推荐
第九条 遴选条件
(一)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录取须纳入国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或内地高校面向港澳台侨招生范围,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政治思想端正,社会责任感强,服务意识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素质;原则上要求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分数达到425分及以上,学院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标准,但需对四级分数低于425分的学生进行英语水平确认。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被推荐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因违反学业诚信行为受到过纪律处分,且无其他尚未解除的校纪校规处分。
第十条 推荐工作要求
(一)要坚持立德树人,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工作做细做实,避免走过场、平均化,要切实反映学生的思想品质和道德素养,将考核结果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要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对学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查,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和录取。
(二)要突出考查学生的一贯学业表现,各学院(部)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合理确定学业综合成绩所涉及的必修和选修课程,注重并加强对学生本科阶段学习情况的过程性评价,将本科阶段前3年(学制5年专业的学生为前4年)学业综合成绩作为推免工作最基础的遴选指标,原则上使用学生首次获得的成绩。各学院(部)不得专门组织遴选推免生的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
(三)要引导学生全面发展,把学生在校期间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符合全面发展价值导向的因素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综合评价学生的各方面表现。要合理设置各遴选指标所占权重及单项指标上限分值,学生在某一方面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原则上只取一项,不得为仅符合单一或部分遴选指标的学生单列计划或破格推荐。
(四)要充分保障学生自主选择报考研究生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鼓励推免生在不同地区间、不同招生单位间及不同学科间交流。各推荐单位不得将报考本校作为遴选推免生的限制条件,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限制推免生自主报考,要确保全部推免生(包括推免直博生)工作同步进行。
(五)各推荐单位要在充分研究、集体决策的基础上,按照相关规定制订完善本单位推免生工作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应包括科学、全面、严谨的推免生评价体系,严格的工作程序和细致的工作方案。所有办法、标准、程序和结果都要公开透明,严防不正之风对推免生工作的干扰。要加强对学生本科阶段学业成绩的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坚决杜绝弄虚作假。
(六)要建立健全回避制度,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如收费辅导教学等)报名参加本单位推免招生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要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校报备声明。各学院(部)要制定本单位回避制度实施细则,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推免资格。
(七)要严格审核认定学生的特殊学术专长,推免生学术专长原则上仅限学生本科阶段在高水平期刊(推荐单位自主确定期刊范围并提前公布)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作为主力成员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国内权威科研竞赛(全国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国际赛事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对于社会质疑较多的赛事、刊物,要从严把握。
(八)各推荐单位应成立专家审核小组(专家组成员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不少于5人),可会同本研究领域权威专家、相关期刊杂志单位或赛事主办单位等,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相关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对学生提交的多篇科研成果实行代表作评价,评价重点聚焦到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开公示。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学生特殊学术专长,须在推免系统和本单位网站上予以公示。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不得纳入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
第十一条 推荐工作程序
(一)学院成立由有关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推荐工作小组,按照教育部与天津大学相关规定,制订学院(部)推荐工作实施细则与回避制度实施细则,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报教务处审核,并于推荐工作启动前在学院内公布。
(二)推免生综合考评成绩包括学习成绩和优秀加分两项,学习成绩按学生课程考核平均成绩计算,优秀加分根据学院(部)推免生工作实施细则确定。各学院(部)应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单位细则中明确优秀加分的分值上限,量化评分标准。优秀加分的评价指标体系应包括: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科研创新成果,竞赛获奖,高水平期刊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作为主力成员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国内权威科研竞赛(全国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国际赛事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等符合学生全面发展价值导向的因素。从严把握受社会质疑较多的赛事、刊物。各学院(部)应对指标体系严格把关,不得因人设立加分项。
(三)学校下达推免生名额后,各学院(部)可根据学科专业情况,在推免生名额的120%至150%范围内(人数向上取整)自行确定可申请优秀加分的学生名单。
(四)对品学兼优、热爱祖国,且获得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或“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或“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或全国大学生创新年会最高奖的团队负责人;在全国学生运动会、全国大学生锦标赛中至少获得1枚金牌及以上成绩,原则上成绩在前60%,符合本办法遴选条件的学生,可申请优秀加分,按照推荐单位的推免生工作实施细则进行综合考评。
(五)申请优秀加分的学生需由本人向所在学院(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支撑材料。经专家审核小组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后,进行公开答辩。对学生提交的多项科研成果实行代表作评价,重点评价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专家审核小组及答辩小组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开公示。
(六)放弃推免生资格的学生需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说明,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七)通过初选的学生名单,经学院(部)推荐工作小组审核后,统一上报学校审定。
(八)各单位要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在本单位网站开辟专栏,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推免生名额、推免办法,并按要求对推免名单、拟接收名单等重要事项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公示内容不得修改,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7日。对有异议的学生,学校要查明情况,公布处理结果。如无异议,学校通过“推免服务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上报市招办审核,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将在教育部备案。未经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
(九)通过上述程序的学生即取得推免生的资格。
第十二条 关于研究生支教团专项推免计划
中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推免对象和条件、推荐办法和工作程序按照团中央与校团委相关规定执行。申请研究生支教团专项推免的学生学业成绩排名应在本专业本年级具有我校学籍学生的60%及以内(以排序时在校正式学籍学生数为基准)。成绩排名按照所在学院推免统一排名方式计算,不得另设排名方式。
第十三条 关于直博生工作
招收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从推荐免试生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中遴选。
第四章 接收
第十四条 学校拟接收推免生数量应通过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各招生专业一般均应留出一定名额招收统考生。
第十五条 学校接收推免生的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规定的人数和比例。
第十六条 接收推免生程序
(一)学校公布接收推免生的具体要求和预计人数。
(二)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从“推免服务系统”填报接收学校志愿,按照接收学校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三)学校对推免生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评议,确定复试名单,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申请者发出复试或不予接收复试的通知。
(四)学校对推免生申请者进行复试。经复试后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无异议后学校从“推免服务系统”通知该考生。
第十七条 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被录取后将在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中备案,确定为全国推荐免试研究生。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推免无效:
(一)超过教育部规定时限接收推免生的无效。
(二)没有在“推免服务系统”中备案的推免生无效。
(三)未经复试的申请者不得录取。
(四)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学院应加强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涉及推免生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都应认真研究,集体决策。
第二十条 学院应将推免生政策规定、有关推免生资格、招收推免生名额、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进行公开。
第二十一条 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文章)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并按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对在推免工作中管理松懈、把关不严,未能尽到审核责任的学院,核减下一年度推免生名额。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研究生学籍,由学校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初选名单有异议的或对推免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申诉或举报:
教务处电话:85356049 邮箱:chexi@tju.edu.cn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印发的有关推荐和招收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天津大学
二○二五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