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推荐 应届本科毕业生免 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
中大教务〔2025〕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免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科学遴选、以人为本,不断提高人才选拔质量,切实保障学生权益。
第三条 “免试”是指免予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应届”是指每年研究生招生报名阶段开始时已进入本科最后一学年学习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 推荐对象及推免类型
第 四 条 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的推荐对象为我校全日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 五 条 推免类型分为普通类和专项类。普通类推免名额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名额,不区分推荐校内或校外;专项类推免名额是指“研究生支教团”、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接收外校推免生、国防科工招生单位接收外校推免生等专项计划名额,具体以教育部通知为准。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 六 条 学校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副职校领导和分管学工副职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部、研究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体育部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共7人)。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对推免工作实行全程监督。秘书单位设在教务部。秘书由教务部分管推免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第 七 条 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对我校推免资格认定工作实施领导和监督,负责推免名额分配方案、推免名单等重要事项的研究审定。教务部负责落实全校推免资格认定工作,包括审核各学院(直属系)(以下简称“院系”)推免工作细则、下达各院系推免名额、监督和检查各院系推荐遴选工作、审核并上报学校推免生数据等。
第 八 条 各院系成立推免工作小组。组长由院系行政正职负责人担任,成员由院系党组织书记、相关工作负责人和学院教师代表共不少于5人组成。
院系推免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推免工作实施细则,明确推免名额分配原则、推免生评价体系等,报教务部审核备案;组织落实本单位推免工作,审议通过并提交本单位拟推免名单及推荐次序。
第四章 推免名额分配原则
第 九 条 普通类推免名额经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教务部以院系为单位下达,由各院系进一步统筹协调各专业间的具体分配。专项类推免名额中,“研究生支教团”推免名额不下达至院系,由校团委统筹遴选;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国防科工招生单位接收外校推免生推免名额,由教务部按招生单位对录取专业限定要求进行对口分配。
第十条 普通类推免名额分配方案,由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总体发展战略、部分基础学科建设需求、各院系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不含联合培养项目、第二学士学位)、近一届本科生考研录取与深造落实情况、往年推免名额流失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配原则如下:
(一)按合作协议或招生简章承诺满足名额要求的专业(如中法核工程与技术专业、强基计划专业等),按实际需求分配名额;
(二)向部分基础学科倾斜,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基地,每个基地所在院系增加5个推免名额;
(三)对于面向在校生二次选拔的“立交桥”专业,原则上按不高于50%分配名额,具体以相应年级招生通知为准;
(四)扣除上述名额之后,按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计算全校推免比例均值及各院系推免比例:
1.暂未有毕业生考研录取与深造落实数据的新建院系,推免比例取全校推免比例均值;
2.其余院系,在全校推免比例均值基础上,按最近一届的考研录取比例与深造落实率各占50%加权计算,进行关联分配;
3.设最高和最低控制线,在全校推免比例均值上下浮动不超过15个百分点。
(五)在上一年推免工作中,如有推免名额流失,则在当年拟核算下达院系的推免名额数中予以相应扣减;
(六)如遇特殊情况,由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第五章 推免条件和要求
第十 一 条 学校和相关院系在推免工作中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对学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查,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第十 二 条 学校和相关院系在推免工作中应突出考查学生的一贯学业表现,注重并加强对学生本科阶段学习情况的过程性评价,将本科阶段学业综合成绩作为推免工作最基础的遴选指标,不得专门组织遴选推免生的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
学业表现基本要求包括:
(一)专业基础扎实,成绩优良。对于高水平运动员、音乐表演专业的学生,课程成绩包括文化成绩和专长成绩。
(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考核无不及格情况。
(三)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500分及以上,或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6分及以上,或雅思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或托福成绩达到90分及以上。对于英语专业学生,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应达到良好及以上;对于高水平运动员、音乐表演专业的学生,本项不作要求。
第十 三 条 对推免生的身体素质基本要求:身心健康,国家规定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及格(一至三年级平均分达60分及以上,免测除外)。
第十 四 条 学校和相关院系在推免工作中应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各院系可将学生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符合全面发展价值导向因素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综合评价学生的各方面表现。应合理设置各遴选指标所占权重及单项指标上限分值,学生在某一方面中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原则上只取一项,不得为仅符合单一或部分遴选指标的学生单列计划或破格推荐。
(一)在本科期间,第二外语考试通过大学法语四级、或大学德语四级、或大学日语四级、或大学俄语四级,或者在日语能力考试1级、法语水平考试TEF B1、德语欧标等级考试B1、俄罗斯联邦对外俄语等级考试B1中达到相应水平者,或者顺利完成国际翻译学院第二外语辅修课程的学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二)在校期间参军入伍,且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且已退役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可获得我校免试攻读研究生学位推荐资格。在校期间参军入伍,且已退役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第十 五 条 学校和相关院系在推免工作中应严格审核认定学生的特殊学术专长。推免生学术专长原则上仅限学生本科阶段作为主力成员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国内权威科研竞赛(全国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国际赛事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竞赛奖项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对于社会质疑较多的赛事,各院系要从严把握。
各院系应成立专家审核小组(专家组成员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5人)。专家审核小组可会同本研究领域权威专家、相关赛事主办单位等,对学生提交的特殊学术专长认定申请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相关学生进行公开答辩。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开公示。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不得纳入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
第十 六 条 对推免生有关惩处方面的基本要求包括:
(一)在校期间无任何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二)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任何处分,或因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之外的行为受到的处分在申请推免资格前已解除。具体按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已获推免资格,但在本科毕业或研究生正式入学前有以下情况者,学校将中止或取消其推免资格:
(一)政治表现不合格者;
(二)不能按时取得毕业资格或取得毕业资格但未获得学士学位者;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者。
第六章 推荐工作程序
第十 八 条 每年8月底前,各院系应根据本办法及本单位推免工作实施细则,进行推免工作动员,并按照学校有关通知要求受理学生申请。
第十 九 条 每年9月初,根据教育部下达名额,经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推免名额分配方案后,由教务部向各院系下达推免名额。
各院系根据学校下达名额,综合学生申请情况、推免基本条件审核情况、特殊学术专长答辩情况等因素,拟定本单位拟推免名单及推荐次序,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教育部规定天数。公示期间公示内容不得修改,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如有异议,须在公示期内通过院系以书面形式向教务部反映。教务部根据异议反映情况,提请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对异议处理进行商议审定。
第 二十 条 各院系将经公示后并经院系推免工作小组同意的拟推免名单(按推荐次序排列)等材料报送教务部。未经批准,学校不受理各院系超学校下达名额数报送的拟推免名单。
第二十 一 条 凡是被本校或外校拟录取的被推荐者,学校将不允许其放弃免试攻读研究生学位的名额,各院系应引导学生慎重决定是否申请推免资格。获得我校推免资格且拟被录取的学生,教务部不再受理其因出国留学、参加就业派遣等原因办理本科成绩单、绩点排名证明、在学证明和学校推荐信函等材料的申请。
第二十 二 条 教务部初审推免名单,提请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向学校党委汇报,并将审批通过的推免名单发文公布。
第二十 三 条 凡是已获得普通类推免资格的学生,不可重复申请专项类推免资格。
第七章 责任与追究
第二十 四 条 学校和相关院系在推免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本单位推免招生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要主动向教务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所在院系报备声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校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二十 五 条 学校和相关院系在推免工作中应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学生应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伪造相关申请材料、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有威胁或贿买推免工作相关经办人员等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推免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并按照国家和学校学生处分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 六 条 申请学生所在院系应严格根据国家、学校及本单位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推免工作。对于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串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违反工作程序的;
(三)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履行审核职责的;
(四)工作中收受申请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未按照规定要求申请回避或声明回避关系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 七 条 教务部应严格根据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推免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玩忽职守未按工作时限或未按规定等履行审查职责的;
(二)对审查过程中发现有学生不符合推荐条件规定但隐瞒不报的;
(三)工作中收受申请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未按照规定要求申请回避或声明回避关系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 八 条 相关单位和人员有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学校与相关院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四)扣减年度奖励性绩效;
(五)其他处理措施。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构成违纪的,由学校依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作出处理;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按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实行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 二十九 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教务部对本办法的落实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如本规定执行不力,追究教务部及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相应责任。
第 三十 条 本办法经2024年第32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山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学位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中大教务〔202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