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有关文件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 任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 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以下简称推免生资格)管理工作,促进和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不断提高人才选拔 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届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应届生)是指每年研究生招生报名阶段开始时已进入本科最后一学年 学习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免试是指免予参加全国统一的研究 生入学考试(初试),但须经过招生单位组织的研究生入学复试;推免生资格是指按规定对本单位优秀应届生进行遴选,确 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资格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推 免领导小组),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主管学 生工作的校领导、主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 员由纪委办公室、学生工作部、校团委、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人和专家教授代表等组成。推免领导小组职责为贯 彻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推免生资格文件精神,制定推免 生资格遴选工作方案,组织学校推免生资格遴选工作,并将教育部下达的推免生资格指标分配至二级单位等。推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本科生院。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成立推免生资格遴选工作组(以下简称推免工作组)和专家审核小组。推免工作组由二级单位负责 人和教师代表组成,推免生资格遴选工作应做到公平、公正、 公开,二级单位应制定科学、规范、明确的推免生资格遴选指 标体系,按学校要求组织实施本单位推免生资格遴选工作。专家审核小组由学科专家教授组成,不少于5人,负责对推免生 加分项目进行考察审核。
第三章 推荐遴选
第五条 坚持科学遴选,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不断提高人才选拔质量。
(一)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 推免生资格遴选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注重对学生政 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 法等方面的考察,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录取。
(二)突出考察学生的一贯学业表现。注重并加强对学生 本科阶段学习情况的过程性评价,将本科阶段学业成绩作为推 免工作最基础的遴选指标,不再专门组织推免生资格遴选的考 试(包括笔试、面试等)。
(三)引导学生全面发展。综合考量学生在校期间科研学术成果、荣誉表彰、学科竞赛获奖、体育艺术赛事获奖、参军入伍服兵役、参与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参与国际组织实习等符 合全面发展价值导向的特色因素,突出对学生创新精神、实践 能力、科研潜质、专业能力的考核,综合评价学生各方面表现。
(四)合理设置遴选指标所占权重及单项指标上限分值,学生在某一方面中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原则上只取1项,各类情况均不再单列计划或破格推荐。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每年度下达的推免生资格指标,结合实际情况,按学院(系)分配指标。专项计划包含支教团指标、国防科工招生单位接收外校推免生名额补偿计划,其中, 支教团指标由校团委参照本办法选拔推荐,补偿计划根据上级政策分配到指定学院(系)。分配名额综合考察以下因素:
(一)各学院(系)应届生人数。
(二)一流本科专业建设情况和双一流建设成效。
(三)基础学科、国家战略与民生领域急需的相关学科适 当给予政策倾斜。
(四)上一年度各专业升学人数比例。
(五)卓越拔尖人才培养计划班按相关文件通知执行。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向有关专业适当增加指标:应 届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性(国际性)学科竞赛且成绩突出、参 加全国性体育或艺术比赛获奖、参军入伍服兵役且表现优秀、 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参加国家认可的国际组织实习; 上一年度在教育部指定的仅限毕业年级学生参赛的全国性学 科竞赛(限学校重点建设赛事团体赛)获得全国一等奖或银奖 及以上。
(七)上一年度推荐名单确定后存在放弃推免资格的情 况,对学生所在专业酌情调减指标。
(八)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
第七条 申请推免生资格的条件
(一)必备条件
1.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生(不含第二学士学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责任感强,积极向上,身心健康,遵纪守法,文明自律,立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3.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4.刻苦学习,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意识,须完成所在专业培养方案前3年(五年制为前4年)所有教学环节并取得合格成绩。
5.外语能力达到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要求。
(二)学业成绩入围条件
学业成绩是指在校学习期间所有教学环节(含全校性选修 课)加权平均裸分成绩。学业成绩依据《中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要求评定。
1.学生学业成绩须在本专业应届生中排名前35%。
2.卓越拔尖人才培养计划班学生须在本专业卓越拔尖人才 培养类应届生中排名60% ,退役复学学生、高水平运动员、高水平艺术团成员、参与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的懂“双语”少数民 族学生须在本专业应届生中排名前60%。
第八条 合理确定遴选总成绩。推免生遴选总成绩由学业成绩和专项评价成绩相加组成。学业成绩为最基础的遴选指标,满分100分。专项评价成绩是对学生本科期间获得科研学术成果、荣誉表彰、作为主力成员参加有关学科竞赛(含“挑战杯”)获奖、高水平运动员和 高水平艺术团成员获得体育艺术类比赛奖项、参军入伍服兵役、参与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参加国际组织实习等的奖励赋分。专项评价成绩加分标准以《推荐优秀应届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 研究生专项评价成绩指导意见》为准(见附件)。
学院(系)在审核认定加分活动时,由专家审核小组对申 请推免资格学生的各类加分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等中的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相关学生公开答辩;对学生提交的多篇 科研成果实行代表作评价,评价重点聚焦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不含 学院(系)指定的指导老师]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不纳 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仅作为同等条件 下优先考虑的参考因素。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均须给出明 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通过审核鉴定的加分项目和分值 须在学院(系)网站和学生易于监督的场所予以公示。未通过审核鉴定的,不得纳入推免生资格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
第九条 有效成绩(材料)截止时间
(一)被推荐者的学业成绩,以当年学校推免生资格工作通知规定的截止时间为准。
(二)学科竞赛(含“挑战杯”)、体育竞赛、文艺竞赛等成绩及相关支撑材料, 以国家、省级等部门当年9月10日及之前认可的成绩为准,同时提供文件和证书。
第十条 推荐工作程序
(一)推荐工作一般于每年9月进行,具体要求及进度根据教育部当年推免文件及学校推免领导小组会议确定。
(二)各学院(系)按照本办法的原则和规定,以及当年学校推免生资格工作通知,制定年度推免生工作实施细则,并报推免领导小组审核备案,连同推免工作小组名单在本单位网 站公布。
(三)学院(系)按实施细则对学生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在本单位网站和学生易于监督的场所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同时报本科生院,并在本科生院网 站同步公示。对有异议的学生,学院(系)查明情况后公布处理结果。
(四)通过初选的学生,经学院(系)推免工作组组长签字,学院(系)审核盖章后,报本科生院,经推免领导小组审查确定推免生资格名单。
(五)获得推免生资格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学院(系)须向学生进行政策解读。对于占用学校推免指标但最终放弃资格的情况,将适当扣减所在专业 下一年度推免生指标。
第十二条 推荐学院(系)应加强管理,完善监督制度,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涉及推 免生资格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均应认真 研究,集体决策,并以书面或会议形式向本单位党委汇报,纪 检监察部门对推免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 推荐学院(系)应将推免生政策规定、推免生资格、申诉渠道等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 学生对推免工作有意见、建议或申诉、举报,应先向学院(系)推免工作组反映。学生对学院(系)的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向学校推免领导小组反映,学校推免领导小组 同时为该项工作申诉受理机构。
第十五条 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本单位推免招生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要主动报备;涉及上述情况的学生 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院(系)报备声明。各推荐院 (系)应制定本单位回避制度实施细则,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 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校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获得推免生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推免生资格。取消推免资格工作由本科生院负责,报学校 推免领导小组审批,并将有关情况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录取 单位通报。有以下第(四)项情形的,报湖南省教育招生考试 机构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一)研究生入学前未取得本科毕业证的学生。
(二)受刑事、行政、纪律处分的学生。
(三)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
(四)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日常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施行。原《中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的管理办法》( 中大教字〔2019〕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