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我校按照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以下简称“推免”)
第三条 推免工作,一是要贯彻公平的原则,公开透明,规范操作;二是要贯彻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努力提高人才遴选过程的科学化水平,形成激励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的正确导向。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南开大学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副校长、分管研究生教学工作副校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副组长,教务处、研究生院、伯苓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南开大学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推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推免工作实施办法、推免名额分配方案、推免名单等重要事项的研究审定。
第五条 学校成立南开大学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由教务处负责人和相关科室人员担任组长和成员。南开大学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在南开大学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学校推免具体工作的执行。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及专家审 核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学院推免工作。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 导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及教师代表组成。专家审核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 并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推免工作的对象为根据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本校应届毕业生。
第八条 申请推免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思想道德素质优良,社会责任感强,无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无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行为。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在推荐遴选时已经 按照正常教学计划修满必修课程,转学和校外交流学生可将学校已经认定的学分计入总学分;必修课(通识必修课、大类基础课、 专业必修课)平均学分绩(只计算学生在我校修读课程的成绩)排名应在本专业本年级具有我校学籍学生的前 80%以内(以排序 时在校正式学籍学生数为基准),各学院在不低于校级标准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学院情况自主划线。
第四章 遴选规则
第九条 推免名单依据学生在本专业本年级的综合排名及本专业推免名额确定。申请推免的学生在满足学院推免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必须参加综合排名,综合排名以综合成绩高低排序决定。综合成绩由计算学分绩(学院划定课程范围的平均学分绩)、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两部分加权组成,即:综合成绩=计算学分绩×权重+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权重。
第十条 计算学分绩所包含的课程范围及计算学分绩在综合成绩中所占权重由各学院根据本学院情况自主设定,计算学分绩权重不得低于 50%。各学院要突出考查学生的一贯学业表现,注重并加强对学生本科阶段学习情况的过程性评价,将本科阶段学习成绩作为最基础的遴选指标。
第十一条 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由各学院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设定,可将学生特殊学术专长(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科研训练表现、参军入伍服兵役、志愿服务、国际组织实习等因素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在评价过程中不得专门组织遴选推免生的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
推免生特殊学术专长原则上仅限学生本科阶段在核心期刊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作为主力成员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国内权威科研竞赛(全国赛)并获得三 等奖以上奖励(国际赛事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学院专家审核小组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特殊学术专长进行审核鉴定。
参军入伍服兵役在综合素质评价中所占权重为10%,按照参军入伍、嘉奖、优秀士兵、三等功及以上奖励,分别给予 50、60、 80、90 分的分数认定,在旅团级以上比武竞赛中取得优胜或在遂行重大任务中表现优异的,额外给予5分加分奖励(可累加,至100分为止)。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科专业特点,以学校的基本条件和工作要求为基础,制定本学院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推免细则》),报南开大学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审核无误后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后的《推免细则》作为本学院开展推免工作的依据,在推免工作开始前向本学院学生公布。
第十三条 《推免细则》要科学、规范和明确,推免程序要公开、透明,在考查学生一贯学业表现的基础上,对学生全面发展进行综合测评,择优推荐,各学院不得将报考本校作为遴选推免生的限制条件,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限制推免生自主报考。在满足基本推免条件的情况下,参与境内外校际交流学生可参与推免遴选,具体细则由学院制订。
第十四条 《推免细则》应包含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
(一)学院推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二)学院推免工作的基本条件。包括对申请推免学生的必 修课平均学分绩、外语水平、课程重修、应修学分数等具体要求。
(三)学院推免工作的遴选规则,即综合成绩核定方法。需明确以下方面:
1.计算学分绩、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在综合成绩中所占权重;
2.计算学分绩所包含的课程范围;
3.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以及各遴选指标所占权重、单项指标上限分值。各项分值要分布合理、有理有据,做到公平公正。学生在某一方面中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原则上只取一项,不得为仅符合单一或部分遴选指标的学生单列计划或破格推荐。
(四)学院推免工作的具体流程和时间安排。包括学生报名、基本条件审核、综合素质评价、公示、复议等环节的具体操作方法和总体时间安排,公示环节应明确公示地点及公示的时间要求,复议环节应明确接受复议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推免生特殊学术专长审核办法。学院专家审核小组负责审定学生的特殊学术专长。可会同本研究领域权威专家、相关期刊杂志单位或赛事主办单位等,对申请推免学生的特殊学术 专长进行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相关学生在学校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对学生提交的多篇科研成果实行代表作评价,评价重点聚焦到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专家审核小组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开公示。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学生特殊学术专长,须在本学院网站上予以公示。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不得纳入综合素质评价成绩计算体系。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推免细则》中未规定的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2.对学生获得推荐名额后的后续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能否申请出国、最后一年学习成绩的具体要求等。
第十五条 各学院《推免细则》确定后,在上级政策及学校的实施办法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须经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方可进行调整,公示后报南开大学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备案。调整后的《推免细则》要在本学院内公布。
第十六条 学院推荐遴选流程:
(一)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推免动员和报名工作,审核报名学生资格。学生在报名时,须同时提交申请综合素质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表格由各学院依具体情况自行设计)。
(二)学院公布学生报名名单以及学生必修课学分绩排名。
(三)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学院《推免细则》要求,进行综合素质认定,审阅相关证明材料,组织专家审核小组严格审查特殊学术专长,确定综合素质认定成绩,并计算综合成绩。根据综合排名及本学院推免名额,确定学院推免名单,同时将有关记录保存备查。
(四)学院公示特殊学术专长鉴定结果、综合成绩、综合排名和推免名单,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未经公示的,推免资格无效。
(五)推免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日期内将推免名单、推免学生成绩单、各专业必修课学分绩排名、计算学分绩、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综合成绩和综合排名报南开大学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
第十七条 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学院具体情况,调整本学院各专业之间的推免名额。
第十八条 定向补偿推免(支教团、硕师计划、国防科工院校补偿计划、新疆高层次双语人才计划等)工作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参照学院程序。
第十九条 南开大学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汇总各项推免材料后,提交南开大学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将通过审核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未经公示的,推荐资格无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推免工作相关制度、办法、实施细则及推免名单等重要事项均须事先以书面或会议形式向本单位党委汇报,纪检监察部门对推免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 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将取消推免资格,已入学的,将取消学籍,并报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推免招生政策规定的,学校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在推免工作中管理松懈、把关不严,未能尽到审核责任的学院,核减下一年度推免名额,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我校教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子女在我校参加推免遴选时,应主动报备,强化监管。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如收费辅导教学等)报名参加我校推免遴选 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遴选的要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校报备声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校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七章 复议
第二十三条 已参加本学院推免遴选,但对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及最后结果持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本学院推免名单公示期间提请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复议。
第二十四条 申请和复议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南开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复议申请表》(以下简称“复议表”)(一式三份),并在规定日期内上交到各学院,逾期不予受理。
(二)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学校实施办法和本学院《推免细则》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必要时可重新对申请人进行综合素质评价。复议过程要详细记录在复议表中。
(三)经复议,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做出复议结论,填写在复议表的“复议结论”一栏中,组长签字、学院盖章方有效。复议结果应在学院推免名单报南开大学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之前告知申请人。
(四)各学院将复议表汇总后,连同推免名单在规定日期内报南开大学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被推荐学生须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履行相应手续,未履行规定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推免名额。
第二十六条 未获得我校推免名额、自行联系招生单位认定的推荐免试研究生者,我校无权办理推荐手续。
第二十七条 已获得推免名额的学生,在毕业前受到纪律处分或不能按期正常毕业的,取消其推免资格,并通知接收单位。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开大学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开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南党发〔2020〕61 号)废止。未尽事宜,以教育部最新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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