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条 根据《中山大学推荐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文件要求,为规范做好推荐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资格认定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 二 条 认定条件与遴选指标:申请学生在满足学校推免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按照以下优先原则及遴选指标,计算推荐排序并参加择优遴选。
按学生本科期间修读的课程成绩平均绩点,折算为百分制,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具体课程类别及范围:根据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所有必修、专选课程。相关成绩计算时段为:一至三年级。
前述课程成绩平均绩点完全相同者,按照专必、专选课程成绩平均绩点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前述课程成绩平均绩点仍完全相同者,按照专必课程成绩平均绩点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参加推免资格认定的学生,若存在应修读而未修读的必修课程,或已申请缓考但未获得缓考成绩的必修、专选课程,该课程成绩按零分参与课程成绩平均绩点的计算。
第 三 条 本细则经本学院2025年第2次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自2024级起执行,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 四 条 本细则由本学院推免工作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