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以下简称“推免工作”)是研究生多元招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激励本科生勤奋学习、加强创新拔尖人才选拔、提高研究生生源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的重要举措。为加强学校推免工作管理,根据教育部和河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推免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突出对学生学习成绩、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查,择优推荐,确保质量。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工作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纪委办/监察处、校团委、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武装部、研究生学院、现代技术教育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推免工作领导与统筹,包括审批推免工作相关文件、推免名额分配方案和推免生名单等事务。
推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推免工作的组织、协调,审定学院推免工作细则及工作机构人员等具体事务。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本单位推免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成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纪检委员、辅导员、教学秘书、科研秘书,及专业负责人或骨干教师组成,一般不少于9人。学院推免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推荐工作开始前报教务处备案。
学院推免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推免工作实施细则(含综合评价加分认定实施细则),组织、协调本单位推免工作实施以及推免过程中的争议处理。
各学院应成立不少于5人的专家审核小组,成员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原则上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不少于1/3,负责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鉴定。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教育部下发的推荐名额,参考各专业当年预计毕业本科生人数,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统筹确定各专业的具体推荐名额,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公示。
第四章 推免条件
第六条 推免对象为学校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普通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接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等学生)。
第七条 推免生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思想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二)热爱所学专业,学风端正,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三)诚实守信,品行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学生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未受到过任何校规校纪处分。
(五)四年学制的前三学年(五年学制的前四学年)所有课程(不含辅修课程)须同时满足如下要求:
1.不存在本专业应修未修的必修课程;
2.课程成绩统计截至推免当年春季学期期末(不含推免当年9月份补考成绩);
3.无尚不及格课程;
4.曾不及格成绩记录不超过两个(选课但未修读记为零分的,也算作不及格课程记录);
5.“推免研究生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位列本专业本届学生的前30%(含)
(六)截至推免工作评定当年春季学期,学生在本专业的综合测评成绩平均分位列本专业毕业生的前30%(含)。
第五章 推免成绩计算办法
第八条 以本科生在学期间的学业综合成绩排名在专业内从高到低依次确定推免资格。学业综合成绩由四年学制的前三学年(五年学制的前四学年)的“推免研究生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综合评价加分两部分组成,计算公式如下:
学业综合成绩=“推免研究生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90%
+ 综合评价加分
其中:
(一)“推免研究生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核算的课程范围为相应学年内的主修专业全部必修课,辅修课程成绩不计入,且成绩为首次合格成绩,满分100分。
(二)综合评价加分相关材料截止日期为推免工作评定当年8月31日(含),由各学院根据本单位综合评价加分认定实施细则进行认定,满分10分。
第九条 综合评价加分项包括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或到国际组织实习、个人荣誉称号、学科竞赛获奖、科研创新成果、突出贡献共六个方面,每个方面加分均设置上限。
本科生与直系亲属合作的竞赛获奖、科研创新成果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本人综合评价加分体系。与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本校学业导师、竞赛指导教师和已备案的校外实习基地带教老师、企业导师等本科人才培养指导体系内的人员除外)合作的竞赛获奖、科研创新成果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本人综合评价加分体系。仅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作为优先推荐的参考。
(一)参军入伍服兵役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本科生应征入伍实际情况,对按照规定的服役周期节点退出现役的学生,给予1分基础加分。对在部队获评“四有”优秀士兵、优秀士官的,每项再加1分;服役期间立功者,视立功情况再加6-8分。
同一年度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按本年度最高荣誉给予认定;个人多年度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可累计计分(需要提供“通令”或“嘉奖登记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该项指标的加分上限为8分。
(二)参加志愿服务或到国际组织实习
本科生参加由学校团委招募的大型活动、赛事、会议的志愿服务累计满80小时并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或在学校团委招募下赴国际组织实习2周及以上且表现突出,可予以加分。服务或实习每类只认定一次,加分标准为0.5分/次。
该项指标的加分上限为1分。
(三)获得个人荣誉称号
本科生表现优秀获得由学校评选推荐的个人荣誉称号可予以加分,相同类别不同等级个人荣誉称号只取最高级别1项加分。
该项指标的加分上限为2分。
(四)学科竞赛获奖
本科生作为主力队员(证书/红头文件额定人员)参加《华北理工大学大学生竞赛指导目录》(简称《目录》)中的竞赛且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予以加分,竞赛获奖等级以该项赛事当年的奖项设置为依据。
各单位推免工作领导小组需紧密结合各专业人才培养需求,按照专业相关性和投入产出难度,参考《目录》中的学科竞赛类别、级别和获奖等级,制定各专业科学合理的加分细则,每项获奖加分最高不得高于2分。各单位须对竞赛加分严格把关,不得因人设立加分项。
省级及以上获奖可累计加分,但省级获奖不超3项,校级获奖不加分。同一项目在同一届次竞赛中获得国家级、省级奖励的,不累计加分,只就高认定加分1次。
该项指标的加分上限为4分。
(五)科研创新成果
本科生取得的科研创新成果包括:(1)在学校认定期刊上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2)以发明人身份获得华北理工大学拥有专利授权且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3)经有关部门验收结题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或科研项目。科研创新成果的评价加分重点聚焦到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各学院依据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科研创新成果加分认定实施细则。
本科生取得的每类科研创新成果只取最高加分项加分1次,其中学术论文的加分上限为2分,发明专利的加分上限为1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或科研项目的加分上限为1分。
该项指标的加分上限为4分。
(六)突出贡献
本科生对学校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经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予以加分,该项指标的加分上限为10分。
综合评价加分项的六个方面累计加分超过10分时,按10分计。
第六章 推荐程序
第十条 各学院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推免工作实施细则(含综合评价加分认定实施细则),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并做好相关宣传、宣讲工作,将本单位推免工作细则与推免工作小组名单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每年暑假末或秋季学期开学初,符合“第四章”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申请,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审核后再组织符合该条件的学生提交综合评价加分材料。
第十二条 所在学院专家审核小组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综合评价加分材料进行审核鉴定,可会同本研究领域权威专家、相关期刊杂志单位或赛事主办单位负责人等组织相关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重点评价创新质量和学生个人贡献,从严把握受社会质疑较多的赛事、刊物,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和有名无实等情况。专家审核小组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过程要做好书面记录,并且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三条 所在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以学业综合成绩在专业内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具有推免资格的学生名单,在显著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学生查明情况后公布处理结果,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
第十四条 获得推免资格学生的材料(包括学生姓名、本科专业、学习成绩及本专业排名、综合评价加分材料等)须经过教务处、学生处、校团委等部门的审核,确保材料真实有效。所在学院向教务处报送推荐名单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纸质材料须由推免工作小组组长和具体实施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教务处对各学院推免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呈交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具有推免资格的学生名单,在校园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或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公示。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教务处报省主管部门审批备案,通过以上程序选拔的本科生即取得推免资格。对有异议的学生查明情况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教务处将学校推免生遴选办法以及推免生名单上传教育部“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报省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 列入本校推荐公示名单的推免生通过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办理注册、报名、交费等手续(具体步骤和要求详见该系统网站)。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报名、交费等手续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本单位推免的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的应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院报备声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工作人员,学校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十九条 对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推免资格。
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推免政策规定的,学校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具备推免资格的学生,可通过“推免服务系统”查询研究生招生单位招收推免生的章程和专业目录,填写报考志愿,接收并确认招生单位的复试及待录取通知。经招生单位录取的推免生不得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其他考试方式的报名和考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充分尊重具备推免资格的学生自主选择接收院校的权利,鼓励报考本校硕士研究生和直博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北理工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修订)》(校字〔2022〕2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