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
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含直博生)
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
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提高硕士研究生的选拔
培养质量,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力度,根据教育部和辽宁省教
育厅关于推免生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和研究生院、
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党委学生工作部)、科技处、人事处、招
生就业处、创新创业学院、纪委综合监察室、团委等部门负责人、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及教师代表组成的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
简称学校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校推免生工作,研究决定推免
生工作办法和名额分配等重要事项,处理推免生工作中出现的重
大问题。研究生院负责推免生工作的组织实施。纪委综合监察室
负责对推免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条 各有关学院成立推免生工作推荐小组(以下简称学
院推荐小组),由学院院长和分管研究生招生、本科教学和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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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学院领导以及 2—3 名教师代表组成,小组内设立秘书 1
人(可兼任)。各学院推荐小组负责依据本办法制订本学院推免
生工作实施细则,并据此完成本学院相关推荐工作。
第四条 推免生工作应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坚持德智体
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
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
荐录取。突出考查学生的一贯学业表现,加强学生综合素质考核,
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章 推 荐
第五条 推荐条件
(一)推免生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1.推免生应为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本科
毕业学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中职本科学生)。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
端正,诚实守信,热爱社会工作,关心集体。遵守学校各项规章
制度,在校期间没有违纪违法行为,未受过学校任何纪律处分。
3.基础知识扎实,学习成绩优良,首次考试不合格课程不得
超过 2 门(含体育课)并已补考通过。成绩以本科 1-6 学期的所
有测试成绩和素质教育科目结果为依据。
4.身体健康,达到招生体检标准。
(二)有特殊专长或培养潜质的推免生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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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殊专长或培养潜质的推免生指具有特殊的学术专长,有
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在学术竞赛或科学研究
方面取得相应成绩或成果。
学术竞赛方面:在校学习期间获得与学业相关的“互联网+”
国家级个人(团体排名前三)金奖、银奖、铜奖;“挑战杯”“大
创年会”国家级个人(团体排名前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或在校学习期间获得与学业相关的 A1 类竞赛项目国家级个人
(团体排名前三)一等奖的学生。
科学研究方面:在校学习期间积极参加创新创业团队、学科
建设团队、导学团队等,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科技处认定的
Ⅲ级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或以第一发
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并获省级以上奖项(发明奖或专利奖);
或以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并实现该成果转化金额大于5
万元。
有特殊专长或培养潜质的推免生原则上应满足推免生基本
条件,并经所在学院本专业 3 名教授联名推荐(详见附 1)和学
院推荐小组同意后,经过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投票同
意,可获得推免生资格。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要进行
公示。
第六条 计分办法
推免生候选人推选成绩总分为 100 分,由两部分构成,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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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籍学习成绩(简称在学成绩),二是综合素质成绩。推选成绩
低于 60 分者,不得推荐。
推免成绩的计算办法(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下同):
推选成绩=在学成绩×80% + 综合素质成绩×20%
1.在学成绩得分的考核范围及计分办法
在学成绩为 100 分,考核范围是指推免生候选人在本科学习
的第一至第三学年中所有计划内必修课程(含体育课)的首次考
试成绩(补考、重修等成绩不能作为计算依据)。在学成绩的考
核与计分由各学院教学秘书负责。
在学成绩得分的计分办法为:
在学成绩=必修课成绩与该课程学分乘积的总和除以必修课
课程学分的总和
2.综合素质成绩的考核范围及计分办法
综合素质成绩为 100 分,考核范围应包含学术竞赛类(40
分)、科研成果类(30 分)、文体艺术及社会工作类(20 分)、
外语水平(10 分)等四类,单项分值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该项
最高分。在推免工作开始前各学院把其认可的竞赛(包含竞赛名
称、组办方)、论文刊物等名单报到研究生院备案。(综合素质
成绩的计分标准详见附 2)
第七条 推免生类别与名额的使用
硕士推免生分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类,学校不对推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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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限制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报考类型,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自行申
请这两类硕士推免生资格。学校不设置留校限额或名额,所有推
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
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
生单位推荐。学校充分尊重并维护考生自主选择志愿的权利,不
将报考本校作为遴选推免生的条件,不以任何其他形式限制推免
生自主报考。
(一)各学院具体分配名额由学校领导小组制定并发布,我
校对双一流学科、国一流专业、博士点单位等重点学科和专业予
以一定政策倾斜。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推免生名额由学校收回并统一
调配:
1.学院上报的推免生候选人人数少于学校下达的名额指标
数的 2 倍,学校按照“下达名额指标数的 1/6”收回部分或全部
名额指标(四舍五入,不足 1 取 1 个);
2.学院未按时完成各阶段推荐工作。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学校将减配下一年度推免生
名额:
1.学院上报的推免生材料弄虚作假;
2.在推免工作结束后,已获得我校推免资格的学生放弃推免
资格;或已被我校录取的推免生放弃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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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院推免工作完成质量不高。
第八条 推荐程序
(一)依据本办法,结合国家及省最新文件精神,学校领导
小组制定当年推免生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和推免生名额分配方案,
下发各相关单位并在校内公示。
(二)承担推免生推荐任务的各学院依照本实施办法制订本
学院推免生工作实施细则和推免生名额分专业二次分配方案,经
学校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告。
(三)符合推免生基本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推荐小组提交推
免生申请(申请表详见附 3,成绩由学院填写)和相关材料,学
院推荐小组根据本实施办法和学院实施细则,会同教务处、科技
处、学生工作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创新创业学院、团委等部
门进行推免生候选人的资格和材料审核,编制《学院级本科毕业
生申请免试入学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审查及计分排序表》(详见附 4)。
(四)各学院应成立专家审核小组(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应具
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 5 人),对申请推免资
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文章)、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
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
相关学生在学院进行公开答辩,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
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竞赛、论文等学术答辩应到相
关学科的专家组进行)。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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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学生不得推荐。
(五)各学院按照各专业推免生名额 2:1 的比例确定推免生
候选人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为《资格审查及计分排序表》
和推免生候选人名单,同时向研究生院报送推免生材料,包括推
免生大学第 1—3 学年考试成绩单、经认证的综合素质成绩支撑
材料复印件 1 份、《资格审查及计分排序表》,以及将推免生候
选人推选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的统一格式的《学院推免生候选
人推荐名单》(附 5)、《推荐免试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附
3)等材料。
(六)研究生院将汇总后的各学院推免生候选学生名单及相
关材料上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首先
对专家推荐的学生投票决定是否给予其推荐资格,再根据学生最
终得分并综合考虑专业排名、专业平衡等情况最终投票确定推免
名单,审议通过后的推免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 日。
学生是否获得推免生资格,以学校行文公布的名单为准。对有异
议的学生,可在规定期限内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在校推免工作
领导小组指导下,由研究生院会同相关部门查明情况,公布处理
结果。
第九条 推免生资格审核确认、报考、录取以及备案公开等
相关工作均须通过“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
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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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http://yz.chsi.com.cn/tm)进行。
第十条 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应在推荐阶段通过“推免服务
系统”,将推荐办法以及按照推免名额遴选并公示的推免生名单,
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
备案。
第十一条 对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文章)抄袭、
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即取消
推免生资格,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
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视情节暂停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1—3 年,并按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关于直博生招生
(一)招收专业
在冶金工程、化学工程与技术、控制科学与工程三个一级学
科博士点开展招收直博生工作。
(二)申请条件
1.申请者必须符合我校推免生报考条件,准备攻读全日制非
定向博士研究生;
2.申请者本科阶段学习成绩优异,具有博士生培养潜质。
(三)工作程序
本科直博生招收工作安排在每年 9—10 月份,与当年度推荐
免试工作同步进行,申请者在参加推免综合考核时须向报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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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直博的材料,其接收办法和日程安排与硕士推免生接收
办法及日程一致。
(四)直博生学制
本科直博生入学后即为博士研究生,享受博士研究生待遇,
基本学制为 5 年。按培养方案入学两年后进行中期考核,合格者
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中期考核不合格者转入攻读硕士学位。
第三章 接 收
第十三条 推荐、接收工作在时间上分为互不交叉的两个阶
段。推荐工作于每年的 9 月 25 日前结束,推荐工作结束后启动
接收录取工作,接收录取工作于每年的 10 月 20 日前结束。
第十四条 接收推免生工作按照《辽宁科技大学接收推荐免
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超过教育部规定时限接收的推免生无效。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推免生的硕士类别和推荐学科(专业)一经确定
不得更改,并不得报名参加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和与用
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第十七条 推免生被接收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免试推
荐录取资格:
(一)在本科第 4 学年中有必修课程考试考核不合格;
(二)在本科第 4 学年中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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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毕业设计(论文)或实践性环节等成绩未能取得合格
及以上成绩;
(四)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或已签订就业协议并未及时
解除协议者;
(五)其他情形不符合录取资格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当年推免政策调
整,则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