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招生工作质量,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各学院(所)进行的推免生接收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对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招生单位对报考本单位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四条 推免生接收工作是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激励高校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是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
第五条推免生工作应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各学院(所)均应制订科学、规范、明确的接收标准及公开透明的操作程序,严守招生纪律,按学校要求认真执行公示制度。
第六条 进行接收工作,应以提高选拔质量为核心,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综合评价、择优选拔。在对考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考生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核。
第七条 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推免生的接收工作,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推免生接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学院(所)应在本院(所)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制订本学院(所)接收推免生工作办法,具体实施本单位推免生的接收工作。
第八条 推荐免试名额占各专业招生计划,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对推免生规模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章 申请条
第九条 申请我校推免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且具有所在高校的推荐资格。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专业成绩或综合成绩在所学专业名列前茅,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学业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五)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六)满足申请学院(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接收要求和程序
第十条 各学院(所)依据本办法制订本学院(所)接收推免生的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并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各学院(所)拟接收硕士推免生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学院(所)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总招生计划的50%,接收博士推免生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学院(所)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总招生计划的20%,各专业须留出一定比例招生计划用于考试招生。超比例接收推免生的,须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推免生的接收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学院(所)公布接收推免生的程序、要求和预计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网上申请,向我校递交有关材料。
(三)有关学院(所)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评议,确定复试名单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复核。
(四)有关学院(所)对申请者进行复试。各学院(所)应制订针对推免生申请者的复试办法、复试程序和复试内容,实行差额复试、择优选拔,确定拟录取推免候选人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
(五)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将通过审核的拟录取推免候选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拟录取推免候选人,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拟录取推免候选人,按照教育部规定,在我校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教育部“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完成网上报名,接受并确认拟录取学院(所)发放的复试和待录取通知。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我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一)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存在舞弊现象的;
(二)申请人在本科第四学年学习期间有不及格科目的;
(三)在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的;
(四)毕业论文成绩未达到优良或低于75分的;
(五)不符合体检要求的;
(六)其他影响录取的事项发生的。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及各学院(所)应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和年度研究生招生文件精神,做好接收推免名额、复试录取办法、拟录取推免生名单(含姓名、复试成绩等)、咨询申诉渠道等推免招生重要信息的公示公开工作。
第十五条 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正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即取消推免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其学籍,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第十六条 各学院(所)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本院(所)推免生的接收工作,严肃招生纪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加强自律,维护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良好信誉和国家研究生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制度的公信力。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财经大学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上财行规﹝2019﹞25号)同时废止。如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与教育部、上海市教委等教育主管部门当年下发文件政策不一致的,
以当年文件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