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推免生条件
第十条 学校从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中择优遴选推免生: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拥护“两个确立”,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
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
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积极向上,身心健
康。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
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科研潜质和专业发展能力。
(三)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品行优良,在校期间无任
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四)学业成绩优秀,其中:
1.已完成所在专业培养方案前 3 学年(五年制为前 4 学
年)学分要求;
2.除通识选修课外,在我校已修读的培养方案要求的课
程无不及格记录;
3.平均学分绩点(GPA)不低于 2.5 且专业排名在前 20%
之内;
4.英语类专业学生的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 60
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的国家大学英语(或小语种)
四级成绩不低于总分的 50%;其他专业学生的国家大学英语
4(或小语种)四级成绩不低于总分的 60%。
第十一条 学业成绩条件达不到第十条第(四)款的某
一项要求但有特殊学术专长或突出培养潜质,在科学研究或
学科竞赛方面取得重大成绩或有突出表现的学生,若创新创
业类学科竞赛获国家级 A 类一等奖及以上(集体项目限排名
第一者),或以独撰或第一作者(共同一作,只认定排序第
一的一作)身份公开发表与本学科相关 B1 类及以上级别的
学术论文,可经本人申请,并由本校本专业至少 3 名教授(本
专业教授人数不足 3 人的,可请相近专业教授 1-2 名)联名
推荐,经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参加学院综
合排名。该类学生全校不超过本年度推免生名额的 5%,其
相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必须进行公示,严格做到程序透
明、操作规范、结果公开。
第四章 推免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推免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推免生计划,确定
本年度各学院推免生名额,制定工作计划并予以公布。
(二)各学院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及分配名额,制定本
学院工作计划及实施细则并予以公布。
(三)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申请,并附相关
证明材料。
(四)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对申请推免的学生进行
资格审核、综合测评、奖励加分审查等,并计算出综合成绩。
学院按照综合成绩排名由高至低排序,并按推免生名额的 1.2
5倍确定初选名单,尾数不足 1 的按 1 人计算。
(五)综合成绩计算方法:
综合成绩由学生的学业成绩、奖励分成绩和综合测评成
绩组成,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学业成绩×85%+奖励分成
绩×8% +综合测评成绩×7%。
1.学业成绩为学生培养方案有学分要求的所有已修课程
的平均成绩,换算公式为:学业成绩=50+平均学分绩点(GPA)
×10。
2. 奖励分成绩总分为 100 分,换算公式为:奖励分成绩
=奖励分之和÷15×100,奖励分为学生获得各级表彰、创新创
业类竞赛奖项、公开发表学科相关学术论文、参军入伍、赴
国际组织实习、发明专利等,学校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奖励
积分,但各类奖励分累计不超过 15 分。
3. 综合测评成绩总分为 100 分,具体细则、评定标准和
办法由各学院制定并提前公布。综合测评要落实立德树人根
本任务,体现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要加强过程
性评价,不得专门组织遴选推免生的考试,要将符合全面发
展价值导向因素纳入学院综合测评体系,综合评价学生各方
面表现。
(六)各学院对确定的初选名单及学生提交的各类证明
材料在院内公示 3 天,接受广大师生监督。未经公示的推免
资格无效。
(七)各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
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的最终名单在全校公示, 对有异
议的学生,学校查明情况并公布处理结果。公示结束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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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名单,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各类奖励分必须由学生本人根据学校相
关部门当年执行的奖励范围及标准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
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由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进行
初审,再到相关部门进行终审。
第五章 奖励分计分规则
第十四条 奖励分具体计分办法为:
(一)获全国、湖北省优秀共青团员(团干部)荣誉称号
者分别奖励 5 分、3 分;获中国、湖北省青年五四奖章者分
别奖励 5 分、3 分;获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湖北省
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分别奖励 5 分、3 分;获全国、湖北
向上向善好青年荣誉称号者分别奖励 5 分、3 分;获全国、
省部级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类荣誉表彰者分别奖励 5 分、
3 分。以团委认定的为准。
(二)创新创业类学科竞赛获奖按下表计算奖励分值:
创 新 创 业 类 竞 赛 奖 励 分 值 表
竞 赛 等 级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
家
级
A
15
9
7
B
9
7
6
5
C
7
6
5
4
创新创业类学科竞赛团体获奖的,只对前五名分别按
100%、80%、60%、40%、20%比例参照上表给予奖励分值。艺
术体育类集体竞赛项目获奖成员的分值由学院确定。
创新创业类学科竞赛奖励加分项目只统计与学生所属
学科相关的项目,创新创业类竞赛项目和等级参照《中南民
族大学大学生创新科技活动管理办法(修订)》(民大发〔2021〕8
37 号),以创新创业学院认定的为准。
(三)学生服役期间获得三等战功、二等功(含)以上奖
励或者二级以上表彰,奖励 10 分,荣立三等功奖励 5 分,
参军入伍服兵役奖励 2 分,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认定的
为准。
(四)赴国际组织总部及在海外的总部外机构办事处开
展 3 个月及以上实习奖励 3 分,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认定的
为准。
(五)学生在本科阶段以中南民族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
发表的与学科相关的科研论文,对于独撰、合著的第一作者
(共同一作,只认定排序第一的一作)分别按照以下标准给
予奖励分值:B1 类及以上每篇分别奖励 10 分、8 分;B2 类
每篇分别奖励 8 分、6 分;C 类分别奖励 6 分、5 分;D 类(D③
网络理论文章及发表在按作者字母排序的英文期刊的学术
论文不予奖励)分别奖励 4 分、3 分;E 类分别奖励 3 分、2
分。刊物类别参照《中南民族大学科研成果评价指导方案》
(民大发〔2022〕59 号),以科学研究发展院认定的为准。
(六)在校期间,以中南民族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学生
本人为第一发明人,完成与本学科相关的国际发明专利(欧
美韩日四大局)和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分别奖励 10 分、6 分,
以科学研究发展院认定的为准。
(七)以上六类奖励中每一类只取一项最高奖励分。论文、
竞赛、专利与学生专业所属学科是否相关由各学院审定。一
项成果多次获奖以最高分计,不累加。
第十五条 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计入
学生本人推免奖励加分项目,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