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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2024-11-19 11:17 1371 来源:海文考研

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制度,是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激励广大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推动高等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北京市教育考试院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组织领导

(一)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纪委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教务处教务科负责推荐免试生日常工作。

(二)各院(系)成立以院长/系主任担任组长的“院(系)推荐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实施本单位推荐遴选工作,其成员应包括负责教学和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教师代表等。

 

第二条 推荐对象及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第二学士学位)。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1、学习成绩优秀:本科主修学习成绩总平均学分绩点在本年级排名前30%;前三年成绩没有不及格课程或重修课程,并确保能够顺利如期毕业和取得学士学位,具有培养潜质。

2、各院(系)在推荐选拔时,既要注重学生历年学习成绩和一贯表现,又要注重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相关特长等方面的情况。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五)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六)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但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要进行公示。

(七)在制定综合评价体系时,可对文艺、体育及社会工作特长等因素予以适当考虑。但具备这些特长者必须参加综合排名,不得单列。

(八)直接攻读校外博士学位研究生者也必须符合我院推免条件。

 

总之,研究生推免工作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按照《外交学院推荐免试研究生综合测评计分方法》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综合考核得分排序,依据推荐名额择优推荐。

 

第三条 推荐名额分配办法

(一)第一轮名额分配:当年推免生名额总数除以自然毕业班数,所得整数乘以各系自然毕业班数,分配至各系。

(二)第二轮名额分配:总数余额从上一年未轮到余额分配的所在系开始,按系依序分配。

(三)余额分配循环圈,各系首尾相连循环进行。

 

第四条 推荐工作程序

(一)各院(系)按学院有关规定确定初选名单,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填写《外交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各院(系)对初选学生进行综合测评,并根据《外交学院推荐免试研究生综合测评计分方法》,将《推荐应届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名单》、所推荐学生得分情况表、推荐免试生的有关个人材料(承诺书、综合测评得分依据复印件)及推免工作程序(包括推免办法、院系推荐工作小组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二)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示内容不得修改,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学生,学校、院/系将查明情况,公布处理结果。未经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

(三)通过选拔、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填写教育部统一制定格式的《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另发),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签字盖章后,由研究生部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拟参加校外交流的推免生,10月25日前未联系到接收单位(凭接收单位研究生招生办出具的接收函为准),不再保留其推免资格。

(五)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被录取后仍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凭研究生部提供的免试校验码,并按规定时间到指定报考点予以现场确认。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五条 推荐工作争议处理

(一)名单确定后按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公示,公示无异议,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部负责组织办理相关推免手续。

(二)公示如有争议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在认真调研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仲裁。

(三)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四)各院(系)推免工作程序未按本规定执行的,学校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减少推免生名额、取消院(系)推免资格并追究直接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等处理。违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条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学校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原文链接:https://jwc.cfau.edu.cn/col64/col502/3727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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