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
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本科生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以下简称“推免工作”),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等文件要求,面对高校进一步促进内涵发展,发挥人才培养的引领和示范效应,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免试是指本科生不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推荐是指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我校优秀本科生进行遴选,审定后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应届本科毕业生是指当年推免阶段进入本科最后一学年学习的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第三条 为保证推免生选拔质量,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通过对学生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和素质拓展情况的全面考察,选拔出综合素质高、创新能力强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择优推荐。
第四条 我校具有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权的学位点招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推免生。获得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申请在我校直接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具体招生学位点、名额及流程按照学校研究生院当年招生录取文件执行。
第五条 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本科教育、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负责人任副组长,研究生院、学工部、校团委、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人为组员;成立由教务处牵头,教务处、研究生院、学工部、校团委、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纪检监察办公室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小组,统筹领导和协调推免工作。推免日常工作由教务处归口负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推免工作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副院长、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系(教研室)主任为组员,一般由5~7人组成。
第三章 申请资格
第八条 普通类推免,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不包括专升本、第二学位学生及国际学生。
(二)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品行端正,在校期间无任何处分记录。
(三)具备健康的身体素质,能够胜任学业,因病休学的学生康复返校之前不能申请推免。
(四)已经取得的学分满足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进度要求,前三学年(五年制前四学年)已修读必修课课程成绩专业排名
前15%,各门课程无不及格门次。
(五)英语水平达到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500分及以上或达到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25分及以上(以申请推免资格前获得的最高成绩为准)。
第九条 学生工作类推免:学校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推免名额用于从应届毕业生中选拔优秀学生干部免试攻读研究生。相关免试攻读研究生的选拔条件、程序等以学生工作部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十条 推免工作一般安排在学生毕业学年第一学期进行,推荐名额由教育部下达至我校,不区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不设置推免生报考本校限额。
第十一条 学校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推免名额分配:
(一)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的规模,不含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学生及国际学生;
(二)上一年度推免指标完成情况;
(三)各学院近三年毕业生境内考研录取率和境外升学率;
由各学院确定各专业名额分配。
如存在下达名额超出实际需要情形的,超出名额由学校推免工作小组统筹。
第十二条 对于上年度出现学生放弃推免名额的学院,将等额减少本年度推免名额。
第五章 测评原则
第十三条 在具备申请资格的条件下,普通类推免生的综合测评成绩为平均学分绩×90%+综合素质奖励分(满分≤10分),综合素质奖励分重点考查学术研究、学科竞赛、科技创新、发明创造等情况,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学生工作类推免生的综合测评成绩以学生工作部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综合测评成绩计算以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为依据,按照加权平均成绩进行统计,课程成绩均以第一次正考的成绩计算。
第十五条 学科竞赛项目类别中的Ⅰ、Ⅱ类以学校公布的《北京建筑大学本科生推免学科竞赛认定项目一览表》名录为准,名录由校团委联合各二级学院于每年12月商定更新,用于下一年度推免工作学科竞赛的认定依据。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表的论文要求申请人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本校师生为第一作者,申请人本人为第二作者,署名单位为北京建筑大学,内容要与所学专业相关,论文必须在推免当年8月31日前正式见刊或被检索到,否则不予承认。公开发表论文的奖励分计算方法见附件。
第十七条 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必须已获得授权,处于受理阶段的专利和软件著作权不予承认。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的奖励分计算方法见附件。
第六章 推免程序
第十八条 推免工作小组在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做好推免生的推荐组织工作。工作流程如下:
(一)学校发布通知,启动推免工作。
(二)各学院将本学院的推免工作小组名单、学生的总成绩和总成绩排名报教务处备案。
(三)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交申请。
(四)各学院审核、公布、公示学生的相关材料及推免名单,公示期不少于3天。
(五)各学院向教务处报送确定的推免名单,教务处汇总后组织学工部、团委、科学技术与发展研究院等部门对全校拟推荐名单进行资格复核,并将通过资格复核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接受监督,受理申诉。
(六)公示结果没有异议的学生获得推免资格。
(七)学校将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上报给北京市及教育部相关部门。
(八)学生通过推免系统填报志愿,参加校内外各招生单位组织的复试。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获准被推荐的学生,如果在毕业之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将取消其推免资格:
(一)受到校规校纪处分者;
(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未达到优良者;
(三)未能按时取得毕业证书者;
(四)体检不合格者;
(五)有其他弄虚作假或舞弊行为者。
在学生毕业前,各学院对推免生进行最后的审核,如有上述情况及时报教务处。
第二十条 已被接收为推免生的学生,不得再参加研究生统考、就业派遣,不得再申请出国留学,否则违约责任自负。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对推免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凡有亲属为推免对象的工作人员,应采取回避,不得参与相关推免工作;凡推免工作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现象,一经核实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2022年5月10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