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基本条件
申请推免的学生应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遵纪守法,品德优良,责任心强,积极进取,身心健康。无任何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记录,无任何违法、违纪等受处分记录。德育实践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推免工作要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依据。要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对学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查,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不予推荐。要遵循择优选拔的原则,在对学生一贯学业表现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专业能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考查。
申请推免的学生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在 1-6 学期学习成绩优异,学业成绩(不含通识任选课)需在本专业或专业方向排名前 35%,要求前 3 年学习中课程不及格门次不超过 1 门次,且补考或重修成绩要达到合格。课程成绩排名采用第一次修读的成绩,补考和重修成绩不用于推免的成绩计算;
2、英语要求国家四级考试成绩达到 425 分(含)以上,或托福英语 65 分以上,或雅思英语 5 分以上;
3、学生需身体健康,并达到《长安大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长大体育〔2017〕281 号)要求。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本人向学院提交申请,填写《应届本科生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2.2加分条件
学科竞赛、学术科技竞赛、创新创业竞赛的具体项目由推免工作小组认定。团体(小组)获奖者名次排名第一记全分,排名第二记全分的 50%,排名第三记全分的 25%,其余排名记全分的 10%。同一作品(项目)同时在全国及省级竞赛获奖的,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算。参加不同竞赛的不同项目获奖的,分值可以累加(竞赛名录以当年教务处公布的竞赛名录为准),但累加分值不超过 5 分。学生在某9一方面如有多项加分的(如在不同年度参加同一赛事或项目),原则上只取 1 项。
在全国重大学科赛事中获得优异成绩者(获最高奖项第一名者),经审核在其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中加 5 分。全国重大学科赛事是指由教育部高教司、教育部各教学指导委员
会以及国家一级科技学会举办的大学生科技竞赛。国际赛事经专家认定后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
2.3综合排名算法
综合排名办法:推免总成绩=学业成绩(不含通识任选课)+综合
素质测评成绩。
学业成绩(不含通识任选课):前 3 年∑(课程成绩分×学分)
2/∑课程学分;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计算方法见本细则附录,综合素质
测评成绩总分值最多不能超过 5 分。
3. 方式
(一)学生提交材料及时间要求
学生按照学院通知时间及要求填写《理学院 2025 年申请推免生成绩预审信息表》《理学院 2025 年申请推免生相关证书资料统计表》《理学院 2025 年申请推免生相关证书资料及声明》等表格或文档,相关表格及文档随学校推免通知结合学院实际发布。
(二)学生报名
学生在教务系统申报,并上传相关资料。
(三)学院资格审核
学院推免工作小组负责推免生资格的初审。初审办法为:针对符合基本推荐条件的学生,突出考查学生的一贯学业表现,将本科阶段学业成绩(不含通识任选课)作为推免工作最基础的遴选指标。同时考虑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将其他符合全面发展价值导向的因素(社会服务(包含到国际组织实习、参加志愿服务等)、科研成果、学科竞赛获奖、文体竞赛获奖、专业综合能力与发展潜力)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作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两者结合综合评价推免生综合能力。
(四)学院综合测评
学院推免工作小组负责组织专家审核小组(专家组成员中应至少包含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 5 人)对资格审核通过的申请推免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考察。对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组织答辩审核,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从严把握受社会质疑较多的赛事、刊物,专家审核小组每位成
3员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全程录音录像,答辩结果公开公示。学院对学生的综合测评考察时间以学院的通知为准。
(五)学院结果公示及上报
学院推免工作小组根据推免生的思想品德考核结果、一贯学业表现、综合素质测评、各专业推免生推免总成绩排名、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教务处下达的指标数确定推免生拟推荐名单,并面向全院师生网上公示 3 天。对有异议的名单,学院会及时查明情况,公布处理结果。未经学院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
(六)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公示
按照时间节点,将学院公示无误后的推免生拟推荐名单,上报学校,由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公示。
(七)获取推免资格后要求
初步录取的学生在毕业前的最后一年应在德、智、体各方面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扎实、圆满地完成本科学习任务,以优异的成绩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避免因未能按期毕业或受到纪律处分等问题,导致接收单位按规定取消其录取资格。